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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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资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教材图书、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基建材料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及服务类项目等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物资采购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代办经费、代管经费以及捐赠款等。

各单位使用上述经费来源的物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物资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采购预算达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活动。可选择委托XX省政府采购中心或XX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项目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经学校授权,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所组织的零星采购,或因情况特殊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授权所组织的自行采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物资采购计划、重大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学校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物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物资采购工作。基建工程类及材料设备等采购,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同基建管理处按照省政府X政发[XXXX]XX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维保和绿化、物业服务类采购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同后勤管理处

参照本文及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1)制订物资采购办法;(2)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同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3)编制并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采购需求;(4)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5)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抽取评标专家,加强对物资采购、验收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

财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资金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第三章物资采购范围

第九条物资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劳保用品等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三)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旅游考察及各类维保等采购。

第十条校办企业采购物资设备,对于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照本管理办法自行采购;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企业提出采购申请,经主管部门论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管理处按照要求组织采购。如果本校与企业就物资设备采购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四章物资采购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须严格按照各单位上报并经省财政厅审批确定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各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需要为主,适当超前”的原则组织论证,编制论证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经相关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经校办公会审定的采购预算计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适当的方

式反馈各单位。

对申报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含教师个人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如申请无计划采购,申请单位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照事业发展和各单位实际需要,遵循“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

物资采购经费审批权限:

1.使用教学经费采购物资,由教务处审批;

2.使用行政经费采购物资,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3.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物资,由科研管理处审批;

4.使用部门经费或发展基金采购物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5.使用师资经费采购物资,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6.使用代办经费或代管经费采购物资,由其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7.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以上物资采购均需经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批。采购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除上述部门审批外,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申请采购需要提供3名以上专家签名的项目采购论证报告,报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计划申请、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物资采购申报计划价格标准规定:

1.采购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申报采购计划;

2.批量采购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采购总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申报采购计划。

(二)物资采购计划申报的时间:

1.年度采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份申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2.月度采购计划: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下月采购计划,填写《物资采购执行计划申请审批表》,并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月采购计划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统一汇总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3.应急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不突破学校采购总预算的情况下,由财务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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