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的详细介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微生物资源中心(IMCAS-BRC)是在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和微生物所信息中心的微生物资源信息数据库与共享平台基础上,通过设立微生物功能评价部门,并完善质量保证系统而组建的公益性机构。
它在CGMCC的微生物物种保藏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微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利用的研究以及资源质量保证及其共享的标准体系。
IMCAS-BRC以科学家为主导,以技术人员为主体,依托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中国科学院真菌地衣系统学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优势,将注重认识并开发利用微生物资源的功能;同时,以“整合资源、认识功能、开放共享、服务社会”为建设原则,IMCAS-BRC将对科研、教学及产业部门提供资源和技术服务,并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产业实体开展合作研发。
基于完善的信息数据系统,IMCAS-BRC与国际上多个微生物资源中心(BRC)合作共享资源信息,共建地区、乃至全球的BRC网络;同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BRC标准,进一步完善资源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系统。
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东秀珠研究员担任IMCAS-BRC主任。
IMCAS-BRC下设4个部门:保藏部、功能评价部、信息部和质量保证办公室。
保藏部主任为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主任周宇光;功能评价部主任为中国科学院真菌地衣系统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员车永胜;信息部主任为微生物研究所信息中心主任马俊才;质量保证办公室主任为微生物研究所工业微生物与生物技术研究室研究员张立新。
1.微生物资源中心保藏部微生物资源中心保藏部(以下简称保藏部)以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为基础组建,宗旨是广泛收集保藏各类微生物菌株、细胞株和基因,为微生物资源的保护、共享和持续利用提供服务和支持。
CGMCC成立于1979年,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单位方可申请。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资格应当填写《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五条所有申请资料应当一式2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资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六条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送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七条卫生部在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卫生部应当及时通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第三章现场评估论证第八条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应当将有关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中聘请,并可根据评审专业的需要,聘请1—2名非评委会专家。
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 1980年9月26日修正绪则第—条本联盟的建立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以下称为“缔约国”)组成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联盟。
第二条定义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i)“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该用语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条约以及施行细则发生的下列行为: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iii)“专利程序”,指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iv)“用于专利程序的公布”,指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说明书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开供公众查阅;(v)“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指按照第九条第(1)款递交了声明的组织;(vi)“工业产权局”,指缔约国的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的主管授予专利的机构;(vii)“保存机构”,指接收、受理和贮存微生物并提供其样品的机构;(viii)“国际保存单位”,指取得第七条所规定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保存机构;(ix) “交存人”,指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该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继承人;(x)“本联盟”,指第一条所述的联盟;(xi)“大会”,指第十条所述的大会;(xii)“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xiii)“国际局”,指上述组织的国际局,在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存在期间亦指该联合国际局;(xiv)“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xv)“施行细则”,指第十二条所述的施行细则。
第一章实质性条款第三条微生物保存的承认与效力(1) (a)缔约国允许或要求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 应承认为此种目的而在任一国际保存单位所做的微生物保存。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保藏生物材料第四条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一) 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写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该生物材料具有此种特性。
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
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
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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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标 签】进口申请专利,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监通﹝1996﹞414号
【发文日期】1996-12-04
【实施时间】1996-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
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
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我国参加了以下哪些国际条约
1、截至目前我国参加了以下哪些国际条约?A.专利法条约B.专利合作条约C.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D.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参考答案】BCD【考点】国际条约【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1) 我国尚未加入专利法条约。
2000年缔结的《专利法条约》(PLT) 旨在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
2005年4月28日,PLT正式生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PLT缔约国为11个国家。
(2) 我国于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3) 我国于1997年正式成为“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寄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
(4) 1996年6月17日,我国递交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的加入书,该协定已于1997年6月19日起在中国生效。
2、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B.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C.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D.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参考答案】ACD【考点】专利法【常见错误分析】有的将三种发明创造的审查制度分不清楚。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1)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A项正确。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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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Contract Template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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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分类号】40200119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19850910【实施日期】198509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各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近几年,在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微生物菌种保藏规定的过程中,国内外申请人提出了一些具体实际问题。
为了在专利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开放方针,在不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原则下,对微生物菌种保藏要求尽量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释明有关规定的含义,以方便国内外申请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是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微生物菌种均不要求保藏;二、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微生物菌种,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均不用保藏;三、除上述两项规定情形之外,如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在非用于专利程序保藏机构保藏的,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筛选、突变、重组DNA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均要求保藏。
根据以上规定,在提交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时,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提交该微生物菌种的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的证明(复印件也可)。
不能提交证明的,应仍按规定提交保藏。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以前未结案的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的有关保藏问题,可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并在按规定缴纳费用之后,可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保留原申请日。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菌种保藏,一律不予办理补交手续。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生物保藏事项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生物保藏事项Items for the Deposit of the Biological Material in Patent ApplicationProcedure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所涉及的生物保藏事项,以及在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程序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应该避免的问题。
本文还介绍了目前可用于进行专利程序的国际保藏单位。
本文最后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PCT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生物保藏,专利申请,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存活证明一、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普通发明申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在生物技术领域中,由于其特殊性,有时文字记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而且即使有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entry quarantine of microbial (toxic) species and culture used in Patent Procedure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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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xxxxxx8503【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xxxxxxx【实施日期】 xxxxxxx【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xxx有限公司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内容。
3.2对通知的处理如果通知符合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和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的规定,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并由国际局立即予以公布。
3.3增加受理的微生物种类清单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发出过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所述通知的,可以在发出该通知之后随时通知总干事,在其保证中增加尚未为之做出保证的列举的微生物品种。
在此情况下,本条约第七条以及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和第3.2款的规定准用于增加的微生物种类。
第四条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或限制4.1请求书;对请求书的处理(a)本条约第八条第(1)款(a)项所述的请求书应按照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请求书应:(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ii)如果它只涉及某些微生物种类时,列举这些种类;(iii)详细写明事实依据。
(c)如果请求书符合上述(a)项和(b)项的规定,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
(d)除(e)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于收到请求书的通知后应在不早于六个月和不迟于八个月的期间内对请求书加以考虑。
(e)总干事如果认为遵守(d)项规定的期限会危害现有的或潜在的交存人的利益时,可以在(d)项规定的六个月期满以前的日期召集大会。
(f)大会如果决定终止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将其资格限制在某些微生物种类之内时,该决定将于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2通知;生效日期;对通知的处理(a)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a)项所述的通知应按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通知应:(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ii)如果只涉及某些种类的微生物,列举这些种类;(iii)如果发出该通知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希望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b)项规定的效力自发出通知日起三个月期满以后的一个日期发生,写明这一日期。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外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
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
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结束——。
专利法冲刺200题(11-20)
专利法冲刺200题(11-20)多选题多选题11、申请人准备就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列哪些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有关规定:11、A.一种产品,包括重量百分比为75%的组分X和重量百分比为25%的组分Y11、B.一种制造产品Z的方法,特征在于产品Z中包括部件P和Q,其中P 表面具有一层渗碳层11、C.一种产品,包括金属部件X,其中X的形状为圆锥形11、D.一种产品,包括材料X和Y,特征在于对材料X的改进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BD你的答案: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A选项中对产品组分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B选项要求保护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D选项中对产品材料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因此A、B、D选项均不符合规定,当选。
C选项是对产品构造提出的改进,既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C选项符合规定。
多选题多选题12、下列哪些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12、A.一种U盘,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数据获取和数据处理的步骤12、B.检测人体唾液以判断酒精含量的方法12、C.检测脱离人体的唾液以判断是否感染螺旋幽门杆菌的方法12、D.一种能透过玻璃听到他人谈话的装置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BD你的答案:解析:A选项中采用计算机程序解决所属技术问题,并由此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当选。
B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2节的规定,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因此B选项可授予专利权,当选。
C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1节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不可授予专利权。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1 总则1.1 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以下简称菌、毒种。
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菌、毒种的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检定所)负责。
1.2 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检定所或卫生部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凡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卫生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 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原始种子库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
从原始种子库传出、扩增后冻干保存的为生产用种子库。
生产用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
每批生产用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 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检定所。
1.5 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
2 菌、毒种登记程序2.1 菌、毒种由检定所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
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收集的菌、毒种,凡正式用于生产和检定者,经检定所审查同意后给予正式国家编号。
2.2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及时检定。
3 菌、毒种的检定3.1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 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 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或未经严格消毒的无菌室内操作。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PPT课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邮件包括: 适用于检疫传染病各项规定的纺织品、 旧衣服以及使用过或不干净的被褥; 传染性物品;来自霍乱疫区的食品; 其传入或栖居能成为人类疫情媒介作 用的活的昆虫和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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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 货物是指国内运出或国外运进的一切生 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废旧物品 (包括旧衣服、旧包装物料、旧棉絮 类、废纸类、旧轮胎等)和血液及其 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 等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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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是:以最 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 保障安全,同时又尽可能最小的干 扰世界交通运输。加强流行病学原 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 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 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传播; 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 减少外来传染病介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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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国 际卫生条例》。1979年5月1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 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 1日起承认《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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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 关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制定的,用以 调整在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 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 测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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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体系
•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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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到传染病包括 以下三类: •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 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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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
第五条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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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
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分类号】 402001198503
【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850910
【实施日期】 1985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
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查验,放行。
若发现进口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与证件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即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P>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