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服务性标识与园容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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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服务性标识与园容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及时维护本园的服务性标识及园容设施,给游客的参观游览提供方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园内的服务性标识及园容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第三条景区服务性标识、园容设施管理职责:

(一)主管园长负责审批年度服务性标识及园容设施配置计划。

(二)管理部负责根据年度服务性标识及园容设置需要制订配置计划。

第四条管理规定:管理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设计和监督制作、安装及验收维护。

(一)景区内所有牌示、栏杆、果皮箱、路椅等园容设施,归管理处统一管理,管理部负责统一设置。

(二)建立职能审批制度,园属各单位及驻园单位设置牌示、围栏等园容设施,须将方案报管理部,经管理部审批、核准后,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设置。

(三)由管理部、劳动部、研究室三方组成文字会审小组。园内牌示等园容设施所涉文字及内容均须由该小组会审,经审定后方可出示。

(四)商业经营类牌示等园容设施、报送设置方案时须注明地点、式样、数量和用途,经管理部审批后,本着“统一材质、规范美观”

的原则进行设置。

(五)遇重大节日活动及临时性任务,需挂横幅及增设临时牌示、栏杆、果皮箱等,有关单位、部门须提前5天将方案报管理部,经审批后,在不影响园容景观环境,不妨碍游人正常游览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设置。

第五条服务性标识、园容设施制作流程:策划→设计、制图、小样→评审(主管领导)→修改→验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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