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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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特指定本制度。

一、商品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管理体系

(一)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的商品质量检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采配中心经理、营运部经理、各门店店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商品的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门店由商检工作主管负责,设专(兼)职质检员,成立由会计、质检员、采购员、营业课长、合同员、物价员、商管员等组成的商品质量检验监督小组,负责本商品部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三)商品质量监督检察员要做到: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上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负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制订工作程序和要求,保管各种证件及原始资料,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条款: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经理,并负责协助解决

二、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

(一)经理、采购员在与生产厂方业务洽谈中要执行进货检验制度,层层把关,不得出售以下商品:1、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未用中文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

3、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注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未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成分名称和含量

5、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是中文警示说明。

6、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盗用其他厂家注册商标。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顶好。

(二)向生产单位或经营部门索取证件

1、对已经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要索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商品包装及说明书是否有许可证标志。

2、对食品进货要审查、索取食品卫生部门的检验证明,并按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3、经营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进货时要严格审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检查商品上有无(mc、cmc)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出厂合格证、厂名、厂址。

4、对化妆品、须审查《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外埠的化妆品须出示沈阳市防疫站开局的《化妆品检测证明》

5、进口商品和合资企业产品须索要商品准运证和调运证。

6、对贵重商品、黄金、天然宝石、高档手表、字画等商品(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必须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开据的检测报告或检测卡。

业务人员签定的经济合同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有关规定,并明确商品质量标准,坚持看样定货制度,不搞印象定货和口头协议,对商品要今昔功能外观检查,并封存样器,,做到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坚决不进。

(三)商管员要严把入库关,商品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物价员进行商品定价时,按物价政策规定,要坚持看样定价,无样不定价,对假冒伪劣,无合同号商品,无证商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有权拒绝定价。

(五)商品上货架(柜台),各课课长、兼职商检员要按质量要求,对商品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售。如发现外观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商检员有权制止出售,对出售家电产品,每件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和通电试机,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伤亡和危害人身健康事故,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商品,应给顾客提出异议的时间。

三、加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级管理

(一)经营由质检工作经理主管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不可拖延,并作好自查记录,次月10日前将本月自查情况书面上报营运部。

(二)公司商品根据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有商品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四、依法取信于消费者、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一)提供使用说明、咨询、维修等服务,对质量有缺陷的商品进行退换,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进行质量跟踪,使厂方不断提高商品质量。

(三)售后服务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商检员要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以便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

五、增强商品质量法规意识,严肃质检工作纪律

(一)凡是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公布的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理出库,及时与厂方协商退货事宜,终止(合同)协议,并对已售出商品,各店处理善后工作。

(二)以经销、代销、联营展销、招商等形式进行的业务经营活动,由于我方员工工作失误或为个人谋取私利,致使伪劣商品混入,并造成影响的除扣发当事人、责任人(领导责任)奖金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身亡,企业巨大财产损失,要根据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商品质量检查监督的处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罚:

(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政策及公司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二)政府有关部门来公司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给予处罚决定的。

(三)消费者对我公司商品进行投诉的,经查证属实。

(四)在所属单位内因出售商品有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又不能妥善解决带来一定影响的。

(五)经销掺杂使假冒牌产品以及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六)经销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

(七)经销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八)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九)经销过期失效产品及违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

(十)公司进行质量抽查时,发现违反本制度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对所属门店给予罚款,被罚款门店必须在一周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逾期不交,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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