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科协发学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07]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 行)
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科协组织建设,规范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等相关文件法规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业务主管条件拟新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申请由广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应提交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申请业务主管程序及要求(一)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按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广东省科协提交申请,由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社会团体经广东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批准,社会服务机构经广东省科协办公会批准,由发起者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自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新登记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广东省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自动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并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一)享有以下权利:1.推选代表参加广东省科协代表大会;2.获得广东省科协的有关资料;3.申请广东省科协相关项目的资格;4.参加广东省科协的活动;5.对广东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工作,促进高校科协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高校科协是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基层组织,是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高校科协的宗旨是: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高校发展服务,为科技、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高校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本通则适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成立的高校科协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价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进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促进科技和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技社团,为挂靠在本校的各级科技社团办事机构服务。
第三章组织第一节组织成立和撤销第十三条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能围绕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宗旨定位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高等学校,根据自愿原则成立高校科协。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17•【字号】粤科人字[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科人字[1999]117号)机关各处室:为加强省科委机关的建设和管理,《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在3月23日委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科委机关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和条例,结合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机关公务员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其他合同制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培训与教育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一)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参加培训,各门课程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二)初任培训根据省有关规定,由人事处统一安排,一般不少于15天;(三)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委统一支付。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培训:(一)任职培训一般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从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入我委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在委机关内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任职培训一般以脱产培训为主,在到职前进行,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1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19年第19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推动新时代科技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志愿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三条科技志愿服务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以所学所研报国为民、无私奉献。
第四条中国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牵头成立中国科技志愿者总队,按照纵横结合、分类指导、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成立各级各类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科技志愿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机构成立的科技志愿者协会、科技志愿者队伍、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第六条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吸纳和管理科技志愿者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原有的科普志愿者相关组织和工作可整体转为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第七条科技志愿者应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热心和支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技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06月27日(2007年6月1日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各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就加强新时期的学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学会工作的责任和使命1.学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科学共同体的重要组织形式,负有孕育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进自主创新、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术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学会的重要作用。
2.努力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社团。
近年来,各级科协及学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深化学会改革,提高学会自主活动、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学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学术活动日趋活跃,承接政府社会化职能有了一定进展。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学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仍未打破,对会员的凝聚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还未充分展现。
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学会发展对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具有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的现代科技社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3.促进学术建设,培育创新人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
一、职能转变科委要加强科技工作宏观管理,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宏观调控力度。
加强科技预测、规划、计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农村科技、技术市场、科技促进社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一般性项目的选定、评审、承担任务单位的确定工作,交由市、县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二、主要职责科委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综合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科技政策规章及实施办法。
(二)研究科学技术优先发展领域的趋势和科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发展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重大基础性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发展、农业发展、工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科技攻关等重点科技计划以及“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重点开发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粤科协联〔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粤科协联〔2015〕20号各地级以上市科协、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科协、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及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科技工作和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国科协、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15〕1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在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科技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增强科协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高校科协工作开展,现就加强高校科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科协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高校担负着培养人才、创新科技、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的使命,科技工作者密集,科技资源丰富,是我国教育和科研中心,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职能。
加强高校科协工作,是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调动高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高校治理结构、深化高校管理改革的具体举措,符合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科协组织,建家交友活动就开展到哪里”的要求。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科协发普字〔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1〕6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科协2021年12月24日中国科协关于新时代加强学会科普工作的意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会科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打造活动品牌,搭建工作平台,发展工作队伍,设立科普专项,开展科普奖励,建设科普阵地,在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学会科普工作的认识,明确学会科普工作的职责定位,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条件保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为加强学会科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学会科普服务体系,促进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中建功立业。
二、工作内容(一)履行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的重要使命。
广东省科协讲大力推进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
广东省科协讲大力推进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
艾贤
【期刊名称】《科技与生活》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大力推动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和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是2012年全省科协组织的中心任务,必须摆在突出位置。
3月1日,在全省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座谈会上,省科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杨豪标透露,2012年广东省科协将以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发挥粘合剂作用,解决科技与实体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总页数】1页(P240-240)
【作者】艾贤
【作者单位】广东科技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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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技服务工作的一个创举——广东省科协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纪实 [J], 杨豪标;
4.关于科协学会工作及科技社团业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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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快创建科技服务站,提升学会科技服务能力——广东园林学会召开科技服务站工作座谈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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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科协服务站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协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服务站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志愿者。
第三条服务站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科学普及、创新发展”的原则,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科普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服务站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科普活动部、科普信息部、科普资源部等部门。
第五条站长职责:1. 负责服务站全面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2. 制定服务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管理服务站人力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4. 代表服务站参加各类活动,维护服务站的合法权益;5.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2. 参与制定服务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4. 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1. 负责服务站的日常行政事务;2. 管理服务站文件、档案;3. 组织安排会议和活动;4. 负责服务站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普活动部职责:1. 组织策划各类科普活动,包括讲座、展览、实验等;2. 负责科普活动的宣传和推广;3. 招募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参与科普活动;4. 与学校、社区等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九条科普信息部职责:1. 收集、整理、发布科普信息;2. 负责服务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营;3. 组织开展科普信息传播活动;4. 提供科普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科普资源部职责:1. 负责科普资源的收集、整理、分类;2. 建立科普资源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3. 与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引进优质科普资源;4. 举办科普资源交流活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接受科普任务:1. 服务站接到科普任务后,应及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责;2. 各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3. 站长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计划,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广东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农村、医院、专业镇聚集,提高基层的创新能力和学会科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协关于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会科技服务站是指省、市级学会建立在企业、专业镇、农村、社区、医院及基层科协,以科研成果推广、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和产学研联盟等科技服务,会员联络、服务、发展等为主要任务,辐射一定区域范围,并经省、市科协备案、监制授牌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按层级分为两种形式:省级学会(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科技服务站、市级学会科技服务站。
第二章建站标准第四条所有学会科技服务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专线电话.第五条有固定的工作团队。
学会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制订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和2名兼职工作人员.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学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有规范的站点管理制度。
1。
签定学会与依托单位合作共建站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建立站点目标责任制。
采取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站点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责任等。
建立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
建立站点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热线工作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
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需求,以服务效益为目标,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
3。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经常性的服务收入.第三章站点设立及管理第九条站点实行分级管理。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粤科办字[1999]108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规则》的通知(粤科办字[1999]108号)机关各处室:经1999年5月4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广东省科委机关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行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设置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各级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机关处室要按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进取;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使工作有序运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人员的职责省科委机关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领导全面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务会议。
职责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主任出访期间,由指定的副主任代理其工作。
八、机关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职能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机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按编制配置,按其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广东省科协将建百个“学会科技服务站”
广东省科协将建百个“学会科技服务站”从6月14日广东省科协召开的省级学会创建科技服务站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自广东省科协去年打破学会传统的科技服务模式,启动“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以来,省级学会依托专业镇和县(区)科协建立各类科技服务站近20个。
据悉,“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科协所属学会要在全省建立100个“学会科技服务站”,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
长期以来,省级学会为企业、农民、专业镇及基层科协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大多是零打碎敲,个别服务,很难形成长期合作和规模效应。
自20XX年开始,广东省科协率先打破学会传统的科技服务模式,探索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为学会开展科技服务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同时,让学会找到更加快速、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途径,使学会的科技服务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而且增强学会实力和服务能力。
找到了科技服务的广阔舞台学会作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省级学会离基层较远,就很难对基层的科技服务需求进行及时了解和解决,学会会员中的很多科研成果也无法推广和应用。
有了科技服务站这个了解供需双方需求的“中转站”,就为学会组织会员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服务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及服务空间。
如省食品学会领导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先后在中山、江门建立了三个科技服务站,为当地食品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省园艺学会领导把建站工作作为学会改革的重点,行动迅速,先后在全省各地建立了七个科技服务站,并做了大量科技培训、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促进了全省园艺、果树、蔬菜业的发展。
又如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在清新县科协建立科技服务站之后,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决策咨询、企业技术攻关、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社区科普工作,为清新县的科技服务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实力和服务能力得到增强“三服务一加强”是学会的办会宗旨。
广东科协学会学术项目治理暂行方法
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和增强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治理及实施,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学会学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省科协年度工作打算和项目预算,和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
项目范围:(一)学术交流项目。
包括广东科协论坛、广东省科协学术活动周、重点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等。
(二)助力工程项目。
包括公共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科技效劳站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等。
(三)学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四)优秀决策咨询项目。
(五)学会学术部依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治理、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项目治理工作。
各类项目治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方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治理方法。
第四条项目遴选采纳“公布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那么,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利用必需实行项目治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要紧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宏观治理和制定治理政策;(二)负责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经费的治理工作;(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治理等工作;(四)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批准下达年度项目打算;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利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取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其要紧职责为:(一)依照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和绩效报告;(四)同意广东省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形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第八条申请单位申报项目必需具有以下条件:(一)省科协所属学会及地级以上市科协、佛山市顺德区科协;(二)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三)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四)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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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农村、医院、专业镇聚集,提高基层的创新能力和学会科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协关于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会科技服务站是指省、市级学会建立在企业、专业镇、农村、社区、医院及基层科协,以科研成果推广、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和产学研联盟等科技服务,会员联络、服务、发展等为主要任务,辐射一定区域范围,并经省、市科协备案、监制授牌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按层级分为两种形式:省级学会(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科技服务站、市级学会科技服务站。
第二章建站标准
第四条所有学会科技服务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专线电话。
第五条有固定的工作团队。
学会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制订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和2名兼职工作人员。
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学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有规范的站点管理制度。
1.签定学会与依托单位合作共建站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建立站点目标责任制。
采取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站点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责任等。
建立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
建立站点各项工作制度。
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热线工作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
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需求,以服务效益为目标,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
3.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经常性的服务收入。
第三章站点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站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学会是其站点的主管单位,负责站点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各级科协分别是各级站点的监管和指导单位;省级科协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并对省级学会建立的站点实行具体指导和监管;市级科协负责本级学会、省级学会站点属地备案和具体指导。
第十条站点设立实行申报、审核、属地备案、挂牌。
申报。
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和市级站点的设立须向相应省或市科协申报,报送相应的《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备案表》、科技服务站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审核。
各级科协学会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并给予编号登记;
属地备案。
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核准后,该站点备案表加盖省科协公章后与相关材料发送站点所在市级科协学
会部门;
挂牌。
站点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保证站点名称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
一般为学会的名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科技服务站,也可在学会名称后面再增加专业委员会的名称。
如省食品学会(咀香园)科技服务站、省老科协(清新)科技服务站。
由核准站点的科协统一制作牌匾,并适时举行学会科技服务站挂牌仪式。
第十一条站点每年4月前向核准及备案单位报送当年的工作
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省市科协和学会要把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纳入年度
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
省科协每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市科协每年要定期召开学会科技服务站相关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市科协应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或以项目申
报方式给予站点经费资助,或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经费,站点启动经费由核准及备案科协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日常管理经费一般由签订合作协议
的依托单位和站点开展有偿服务项目所得提供。
第十五条站点按照有偿服务原则,组织专家为基层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等科技服务项目,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经费支持,创造服务收入。
学会派出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被服务单位提供。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备案单位每两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一次检
查评估,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量、座谈了解和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估为优秀的,备案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其站点称号;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备案单位给予站点1年(从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整改期限,整改期内经备案单位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备案单位对站点予以摘牌。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开展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学会、地市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站点,省科协予以表彰,两年一次,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联合地市科协做好建站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地市科协的基本条件:(一)科协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省级学会创建站点,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协助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组织发动市级学会创建科技服务站并取得一定成效;(五)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级学会科技服务站优秀站点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服务站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并且认真负责;(二)有较健全的站点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三)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四)有创新的工作思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其站点名号并摘牌:(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五)不接受省科协、地级以上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出处理,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应送回备案单位:(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征得学会的同意后,由学会向核准单位申请退出的;(二)学会与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动向核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市科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