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041001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3月3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6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在城市交通日益拥堵的情况下,停车收费成为了管理停车资源和缓解交通压力的重要手段。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停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此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邯郸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如下:首先,针对不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分类。
在邯郸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种。
市区停车场一般按照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至10元不等。
而郊区停车场则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6元不等。
此外,一些特殊停车场,如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针对不同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邯郸市的主干道和繁华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为每小时8元至10元不等。
而在居民区和郊区,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一般为每小时3元至6元不等。
这种差异化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地段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
此外,对于长期停车的收费标准也有所规定。
在邯郸市,长期停车一般指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情况。
对于长期停车,停车场会有相应的收费规定,一般为每天50元至100元不等。
这种收费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可以有效管理停车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车辆及时离开停车场,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资源。
最后,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也有所规定。
在邯郸市,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环卫车等特殊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有所优惠或者免费。
这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关爱和公益理念,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保障特殊车辆的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邯郸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停车场、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和特殊车辆的情况而制定的。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停车管理的需要,也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缓解交通压力,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并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城市停车秩序,共建和谐交通环境。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在城市交通日益拥挤的情况下,停车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而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交通管理和市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停车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邯郸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邯郸市区停车收费标准分为不同区域。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来计算。
而在市郊或者人流量较少的地方,停车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也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其次,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一般来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略高于室外停车场。
这是由于室内停车场相对于室外停车场来说,更加便利、安全、舒适,因此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
而对于临时停车和长期停车,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长期停车一般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选择购买月票或者年票,从而减少停车成本。
再者,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车辆的停车收费会高于小型车辆,这是因为大型车辆占用的空间更大,对停车资源的占用更多。
而对于电动车或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般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甚至是免费停车。
此外,对于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特殊时段和特殊活动。
比如在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满足交通管理的需要。
在特殊时段,比如夜间或者凌晨,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调节停车资源的利用。
总的来说,邯郸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问题。
需要考虑到区域、停车场类型、停车时长、车辆类型以及特殊时段等多种因素。
只有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希望邯郸市能够在未来的交通管理中继续完善停车收费标准,为市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号)、《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1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泊位的施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工作;负责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负责停车场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车”停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车场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对全市停车场进行备案;负责对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
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邯郸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停车场正常运营秩序,合理收费,维护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SUV等),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时间计费。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免费停车;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收费5元;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的,收费10元;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收费15元;超过8小时的,每小时加收2元。
对于全天停车的车辆,收费标准为30元。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时间计费。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情况下,免费停车;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收费10元;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的,收费20元;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收费30元;超过8小时的,每小时加收5元。
对于全天停车的大型车辆,收费标准为50元。
另外,对于临时停车的车辆,如快递车、临时上门服务车辆等,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按照停车时间计费。
在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情况下,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收费5元;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收费10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加收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收费标准中规定了超时停车的加收费用,因此车主在停车时应当注意停车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停车场工作人员将根据停车场监控系统记录的停车时间进行收费,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停车或者逾时停车。
总之,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秩序,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理性停车,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同时,停车场管理方也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车主们能够理解和支持停车场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为城市交通和停车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3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
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
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
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____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第一章通用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内所有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依法管理,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停车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交通优化的原则,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设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停车场,为车主提供便利、安全的停车环境。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停车场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建设第七条建设停车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提出合理的停车位配比。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车辆类型和使用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包括小型车停车位、大型车停车位、电动车充电桩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配置先进的停车场设备,包括自动收费设备、停车信息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停车场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为车主提供准确的停车信息,保障车辆出入和行人通行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明确停车场的管理流程和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提供车辆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停车场信息,包括目前可用车位数量、停车位类型等信息,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向车主提供。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当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和特殊人群提供无障碍停车位,并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
第四章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包括使用停车场管理软件、车牌识别技术等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 结合停车场管理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停车场车辆管理, 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安全、有序、公平的原则, 保障车主、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要求;(二)有适当的土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 满足停车需求;(三)设有标明停车场名称和停车位数量的明显标识;(四)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保障车辆安全和便捷停车。
第五条停车场必须设置在地面道路上, 不得占用人行道和非停车场专用道路。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1小时以下、1小时至3小时、3小时以上的停车计时区域, 并合理划分停车位, 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管理岗位, 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管理员,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非法停车、滞留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非法停车的车辆, 停车管理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扣留车辆、贴罚单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和相关活动进行监控。
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要妥善保存, 便于事后查证。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口处的道闸或者其他防护设备, 确保车辆出入的安全性。
车主和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 注意安全。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车主和驾驶员要求提供开票的, 停车场应当按规定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收费设备, 并采用便利的移动支付方式, 方便车主和驾驶员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计费时段。
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 停车费用应有所区别。
第五章泊位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合理划分停车位, 不得随意改变或占用车位。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
邯郸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停车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市民对邯郸停车收费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本文将对邯郸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邯郸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路边停车位,按照停车时间收费,具体标准为,停车不足1小时免费,停车1-2小时收费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
对于室内停车场,按照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收费,一般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8元。
而对于一些特殊停车场,比如医院、商场等,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具体以停车场规定为准。
其次,邯郸市还对停车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市民可以选择使用现金、移动支付、停车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对于现金支付,市民可以在停车场出口处将停车费用交给收费员进行支付。
而对于移动支付,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进行支付,方便快捷。
此外,市民还可以选择办理停车卡,预存一定金额后,通过刷卡的方式进行支付,方便快捷。
再者,邯郸市对于停车费用的发票开具也有明确规定。
停车场都应当配备专门的发票开具窗口,市民在支付停车费用后可以向收费员索取发票。
发票上应当包含停车场名称、停车时间、车辆类型、停车费用等信息,以便市民进行报销和记录。
最后,针对停车费用的异议处理,邯郸市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市民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停车场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邯郸停车收费标准合理,便利了市民的停车需求。
市民在停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法支付停车费用,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相信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不断努力下,邯郸市的停车问题会越来越便利,市民的出行体验也会越来越好。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4年7月14日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
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郑雪碧二○一一年二月一日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并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备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存放的场所。
自备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征用或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六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一、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1. 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行为。
2. 小区(大厦)内部,机动车辆严禁鸣笛。
3. 禁止在小区(大厦)内任何场所进行试车、修车、练车活动。
4. 严禁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及各类标识,同时不得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5. 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非机动车则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6.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余车辆均需遵守本规定。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1. 停车场(库)需设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信息、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应悬挂于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2. 停车场(库)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并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车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3. 停车场(库)及小区车行道路应清晰标注行车线、停车位(包括固定和临时)、禁停区域、转弯提示、减速标志及消防通道等,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以确保行车安全。
4. 停车场(库)出入口处应设置垃圾桶(箱),并在小区必要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以维护秩序。
5.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相关规定,办理进出手续并按时缴纳保管费。
6. 集装箱车、2.5吨以上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大厦)。
7. 禁止损坏停车场(库)内的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 保持停车场(库)内环境整洁,车主不得将车上杂物和垃圾丢弃于地面,如有漏油、漏水情况应立即处理。
9. 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等活动。
三、停车卡办理与使用规定1. 停车卡办理:停车场车辆保管分为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
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
邯郸停车场收费标准
邯郸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最新规定,停车收费标准将有所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同时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提升。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将按照停车时间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停车时间在30分钟至1小时的,收费5元;停车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收费10元;停车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的,收费15元;停车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5元。
同时,对于市区内的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将略有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为,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收费5元;停车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收费10元;停车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的,收费15元;停车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5元。
其次,对于市区外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将有所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免费;停车时间在30分钟至1小时的,收费3元;停车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收费6元;停车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的,收费10元;停车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每小时加收3元。
另外,对于特定车辆类型,如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将严格执行,停车场管理人员将全程监督执行,对于违规停车、逃费等行为将严格处罚,以维护停车场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邯郸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提升。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停车环境。
邯郸市停车收费标准
邯郸市停车收费标准邯郸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停车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邯郸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环境的秩序和质量。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邯郸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室内停车场,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人民币;对于室外停车场,按照每次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次10元人民币。
对于特殊车辆,如大型货车、客车等,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按照车辆大小和停车时间来计费。
其次,针对停车场的位置和设施条件,邯郸市也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由于地段优越,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对于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配备了电子支付设施、监控设备、保安人员等完善设施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设施能够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和安全保障。
再次,对于停车时间的计费,邯郸市也有相应规定。
一般情况下,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不足1小时计费,1小时以上的按每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短时停车的需求,同时也能够提高停车场的周转率,减少拥堵现象的发生。
最后,针对特殊节假日和活动,邯郸市也会调整停车收费标准。
在一些特殊的节假日,如春节、国庆等,停车需求量会大幅增加,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市政府会临时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有一定的涨幅。
这样的临时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有效缓解停车场的拥堵压力。
总的来说,邯郸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环境的秩序和质量。
市政府也会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市民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适应城市停车管理的需求。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城市停车秩序,共建美好的城市环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邯政办字[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停车场是支撑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加快停车场建设,增加有效供给,补强城市发展短板,解决居民城市停车难问题,是惠民便民的重大工程。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
由于国家、省层面没有具体规划建设停车场任务,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具体任务。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停车场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成立邯郸市城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总牵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邯郸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主城区“三区一县”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调度进度,各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停车场建设。
二、制定计划,落实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统筹明确各自的具体任务,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组织,相关单位要按任务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责任单位做好各自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停车需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支持应用新技术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停车秩序。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四章收费与监督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邯郸西站停车攻略
邯郸西站停车攻略
一、邯郸西站停车场车辆进出收费岗严格控制手动按键抬杆,任何车辆都应凭停车出入卡刷卡自动抬杆出入。
二、因特殊原因系统无法正常启用需用手动按键开闸时,应当由停车场主管人员协同管理处收款员同时打开手动按键锁方能使用,并做打开按键锁登记。
三、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车场收费员应检查固定停车月租卡,,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结束前十天丙提醒车主办理下一期限交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系统无法正常启用时:
1、收费员应验证所要停放车辆是否办理固定停车。
已办理固定停车的须给于放行,如非办理固定停车月租卡的应按临时停车处理并收取临时停车费。
2、车辆进入停车场,收费员应在停车场车辆进出登记表,上登记进入车辆的车牌号码、进场时间;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应登记离开车辆的离场时间、收费金额及收费员姓名。
五、停车场办理停车收费时必须以本公司向税务局领购定额发票作为停车费收费依据。
,任何入不得以其他凭证或物品(如白纸条等)代替发票商车主收取停车费。
六、收费发票开据规定如下:
1、根据收款金额确定填开多少定额的服务业发票。
2、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顾客名称处填写收费车辆的车牌号码。
3、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收款人,处填写经手费的收费员姓名。
4、在相应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的年月日,处填写停车费收取时间。
七、为确保资金完整、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停车场收费岗抽取或挪用停车费。
管理处收费员应每天到各收费岗收取停车费,登记邯郸西站停车场收费台账。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河北省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停车需求,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许可第四条停车场的分类停车场根据所属单位和使用性质可划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或社会机构经营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民和社会车辆。
2.商业停车场:由商业机构经营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商业及相关经营活动。
3.居民小区停车场:由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小区业主及其访客。
4.专用停车场:由特定机构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该机构或单位的车辆。
5.其他停车场: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许可申请开设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停车场规划图纸;3.停车场建设方案;4.停车场管理制度;5.申请人的有关资格证明。
第六条许可条件停车场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1.停车场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停车场所在地符合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和要求;3.停车场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完备;4.申请人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三章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第七条停车场的服务内容停车场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2.提供便捷的停车缴费方式;3.提供24小时监控和安全防范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透明,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停车场的运营许可证停车场经审批后,应领取停车场运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
第十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应保证停车场设施安全、运行正常,并负责停车场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申诉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过程中,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超时未缴费;2.非法占用停车位;3.损坏停车设施;4.其他违规行为。
邯郸东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邯郸东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邯郸东站停车场是邯铁集团投资兴建的大型停车场,位于邯郸市东外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费,24小时封顶收费50元。
2. 大型车辆(卡车、大型客车),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收费,24小时封顶收费100元。
3. 摩托车,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费,24小时封顶收费20元。
4. 长期停车,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收费。
二、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1.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2. 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3. 其他特殊车辆,按照普通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说明。
1.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需向收费员出示车辆驾驶证和车牌号,收费员将登记车辆信息并发放停车票。
2.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需向收费员出示停车票,收费员根据停车时间收取相应费用。
3. 停车场内禁止私自停放、占用多个车位,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并移送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
2.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
3. 停车场内设有24小时监控,为了您的车辆安全,请配合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即为邯郸东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广大车主和停车场用户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安全,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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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郑雪碧二○一一年二月一日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并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备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存放的场所。
自备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征用或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未执行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行政许可。
工程项目竣工后,停车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停车场的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货运物流枢纽、商品批发市场;(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风景名胜旅游景区;(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服务性场所;(五)供居住生活的区域;(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办公区、商业街区、居住区、公共广场等停车泊位不足的,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有关设置标准规范设计,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停车场附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三)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四)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齐全;(五)管理人员应与停车场管理规模相适应;(六)停车场内车位标线清晰、标志明显、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七)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八)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盲道;(二)斑马线出入口、道路交叉路口处;(三)距路口停车线150米内的机动车道;(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出入口、公交车站半径50米内;(五)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内;(六)人行道(不含盲道)不足4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坚持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二)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识,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三)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占道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统一印章和编号的停车凭证;(四)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占道费;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占道费停车服务;(五)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占道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纳占道费方法;(六)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并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七)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的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爱护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应按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占道费用。
免费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应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内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损毁停车泊位的,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后,车辆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并应当关闭电路、固定刹车和锁好车门。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对停车场改作他用、不符合停车场条件、影响车辆停放或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单位自备的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停放的车辆应遵守该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和收取占道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严禁改作他用。
经营性停车场因故需要变更登记、关闭或者暂停营业的,停车场所有人应当提前15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告知停放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情况,在指定临时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无偿征用公共停车场、自备停车场等可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自备停车场由单位或居住区业主负责建设和管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备案工作。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区域,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并设置相应标志。
机动车停车区。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停放机动车;(二)人行道(不含盲道)不足2米的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三)凡占用城市道路停放非机动车的单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四)在公共场所规划机动车停车场时应当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区。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免费占道临时停放非机动车辆的,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按指定位置停放,保持门前车辆停放整齐。
第三十四条已建、待建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停车场地设施损毁没有及时恢复原状的;(二)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员不出具停车占道专用票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一)未按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场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公共停车场变更登记、关闭或暂停营业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用途的;(三)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撤销停车泊位或在停车泊位内放置障碍物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性、自备停车场未备案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的;(三)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交纳停车占道费用,拒不缴费的;(二)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三)破坏停车场设施、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