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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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一条设置货仓部和收货部,设置货仓部经理,主持货仓部和收货部日常工作;每个货仓设1名仓管员;收货部设主管一名,按工作量大小设若干名材料质量检验员(以下简称IQC)。

第二条货仓部经理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存货的收发存,组织销售发货,协调各分厂的仓管工作。仓管员具体负责存货的收发存工作,对存货的收发存做好帐务登记工作(或软件的录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收货部主管执行仓库经理的安排,具体负责收货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存货入库的检验工作。IQC具体负责存货入库的检验工作,按照生产和订单(PO单)要求对存货进行检验(包括质量和数量),做到不合格的存货不准出入库。

第二章存货采购管理

第三条每月采购部门(物控部)根据生产计划和BOM单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报送财务部备案。根据生产实际实际情况,调整采购计划,须报总经理审批,并报财务部备案。

财务部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对材料采购进行监督。

第四条采购单价实行对比报价审批制。材料采购下订单(PO单)之前要选择多个厂家进行报价比较,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财务经理)审批,采购部门根据审批的《报价表》下发《采购订单》。在以后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价如有变动要及时报批,审批的采购《报价表》要报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存货收发存管理

第五条材料采购入库须经收货部进行检验,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出具《材料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直接退回;仓管员凭《材料检验报告》进行收货,填开《入库单》,没有《材料检验报告》不准办理入库,否则每发生一次,对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凭此以保证材料质量,从而达到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成品入库要有品质部门的《品质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入库,并开具《入库单》;否则不准入库。违者,每次处罚仓管员50元。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客户退货,要经品质部重新检验,凭品质部出具的《品质检验报告》和客户《退货单》办理入库。

第八条展览样品等退回,品质部要出具《品质检验报告》,仓库凭此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并编制《展览样品发出和收回报告表》,报财务部审核,监督样品发出和回收情况。

第九条材料领用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仓管员根据生产订单,按消耗定额发料,超定额领须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根据超额领部分金额,对生产车间负责人和工人进行处罚,赔偿超额领料金额的50%,其中:生产车间负责人负责赔偿20%,工人负责赔偿80%。生产厂长按本厂发生超额领料金额的10%扣除年终奖。对于节约材料的给予节约材料金额50%的奖励,其中:车间负责人20%,车间工人80%,厂长按本厂发生节约材料的10%增加年终奖。

第十条产品销售发货。营销部根据〈〈销售订单(合同)〉〉和库存情况,开具〈〈送货单〉〉,财务部(财务经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核(单价、金额,客户欠款情况)是否发货,仓管经理审核〈〈送货单〉〉(数量),并组织发货,仓管员开具〈〈出库单〉〉(要注明〈〈送货单〉〉号码)。对于〈〈送货单〉〉数量、单价有误的发退回重开。仓管理员发错货,多发或少发货,每次罚款50元,同时仓

库经理每次处罚50元。门卫凭《出库单》(门卫

联)放行。

注:实行电算化(ERP)以后,由电脑打印〈〈发货单〉〉即可。

第十一条除以上以外的其他发货(如展览、样品、送人、公司人员配用等)要有总经理审批,

否则不予发货。违者每次罚款100元,重者开除,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门卫凭《出库单》(门卫联)

放行。

第十二条退货。由于IQC工作失误,对不合格品作合格品出具〈〈材料检验报告〉〉,仓库因

此入库,并流入到生产部门时,才发现不合格的,

生产部门要退回收货部重新检验,收货部出具〈〈材

料检验报告〉〉,并注明“车间退回”字样;仓库凭

此办理入库,并开具〈〈入库单〉〉。采购部门通知

供应商提货,仓库开具〈〈退货单〉〉,并发货,不

开〈〈退货单〉〉退货者,罚款100元,重者开除,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门卫凭〈〈退货单〉〉

(门卫联)放行,否则门卫罚款50元。

第十三条存货实行定期盘点制度。每月盘点一次,并编制〈〈盘点报告表〉〉。盘点由财务部、

生产部、货仓部组织,货仓部和生产部具体负责初

盘,财务进行复盘。对于存货溢余,查明情况,进

行帐务调整;对于存货短少,查明情况,报总经理

审批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仓库所使用的一切出入库单据统一由财务部购买或印制,仓库领用实行核销制。财务建立单据领用登记本,对单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和缴销情况进行登记,并监督单据使用情况。对于虚开和不开,每次罚款100元,重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全联一次填开,数量不准涂,涂改数量为无效凭证,每次罚款10元。恶意涂改,每次罚款100元。如书写错误,可注明“误填作废”,并重开。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部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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