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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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进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各项要求,以及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实施的流通监管。
本规范适用于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定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缓冲区采用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样的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流通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定义
指定通道:指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 输入
4.1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2 确需从其它地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到广东省、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经动物隔离场隔离,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 经公路运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主动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检查人员严格查证验物。
4.3.1.1 对不符合本规范4.1和4.2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处理,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2 对检疫证明、准引手续齐全、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佩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查验印章后放行。
4.3.1.3 对无检疫证明、准引手续或畜禽标识,证物不符和检疫证明过期、涂改、伪造、失效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4 发现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GB 16548进行处理。
4.3.1.5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采取隔离、封存、留验等措施,经确认无疫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放行。
4.3.2 对经火车、飞机、轮船等运载工具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参照4.3.1的规定执行。
5 区内流通及输出
马匹凭马匹标识和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其它动物凭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6 过境运输
6.1 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货主或承运人应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6.2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人员对经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查证验物。如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有可能中途撒漏的,应责令货主或承运人采取控制措施,对无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准过境。
6.3 运输途中,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卸放,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输入后的监管
7.1 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进行疫情监测和预警。
7.2 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和卸后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排泄物、垫草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发现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及时追踪溯源。
7.4 对未经允许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况,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适时采取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