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
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
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养殖、屠宰、诊疗、经营、运输、刑事责任篇)
——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规定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流通领域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饲养或生产场地进入运输、屠宰、交易、仓储等环节。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当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能启运。
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途中不得卸增或销售,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排泄物或污染物。
运输抵达终点时,货主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疫监督检查,经检疫合格的,方能分装或销售。
四、从省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从省指定口岸通道进入,并接受口岸检查站查物验证、检疫检测、消毒、登记,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或违规引入的,依法实施应急隔离观察,行政处罚或无害化处理。
五、动物凭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进入屠宰场和市场进行屠宰和交易,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索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先处罚后补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种畜禽的调运,严格按照GB1654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和管理。
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实行直接管理。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定专门的动物检疫人员负责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专用检疫证明,专门提供给输出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机构出证。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2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一、综述为了加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并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1.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地方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2.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三、生产企业的责任1.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生产。
2.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
3.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和风险,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1.畜产品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对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并修订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等,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全程追溯,以便查找并追究责任。
4.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公布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公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正确消费观念。
六、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信息公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包括监管机构的工作情况、产品质量监测结果、企业违法行为等,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八、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与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加强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流通领域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 分 类 号 :82 ¥ 7
文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 编 号 :0 8 0 1(0 2 3 05 - 1 10— 4 42 1) — 0 4 0 0
管经费不足 。
2 对 策
225 建 立 预 警 制 度 : 充 分 利 用 ._ 1 当前 肉食 品 监 管 存 在 的 问 题
2. 明确 第一 责 任 人 1
机 制 。 到 “ 现 快 速 、 策 快 速 、 制 做 发 决 控
动 物产 品安 全 关 系着 亿 万 消 费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 关 系 着速 ” 力 求集 中 力 量 , 最 处 , 在
短 的 时 间 内最 大程 度 地 减 少 动 物 产 品 安 全 对 消 费者 的影 响 23 完 善 安 全标 准质 量 体 系 . 现 实 中 .动物 产 品质 量 标 准 不 统
品 让 市 民 吃上 “ 心 肉” 一 项 民 心 放 是 工 程 。 它是 生产 、 销 者 对 生 产 、 售 经 销 的 动 物 产 品 实 行 安 全 承 诺 的 一 项 制 度 即消 费 者 凡 在辖 区 内 农 贸 市 场 或 指 定 的经 营 场 所 .购 买 到 具 有 效 检 疫 证 明 、加 盖 验 讫 印 章 或 加 封 检 疫 验 讫 标 志 的不 合 格 动 物 产 品 均 可 向 动 物 卫
入 流通 环节
特别 是 要 认 真 查 验 批 发 商 的 进 货 渠 道 和 台账 : 是 检查 动物 产 品 质量 . 点 三 重 检查 有无 假 冒伪 劣 和 “ 无 ”动 物 产 三 品 、 期变质动物产品等 : 过 四是 对 制 度 不 健 全 、 营 不 规 范 、 众 投 诉 较 多 的 经 群
一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主要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
针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兽用生物制品的类型、经营许可、质量控制、流通环节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建立完善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兽用生物制品概述1.1 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为原料,采用生物技术或生物工程技术制备而成的产品,包括兽药、兽用生物制剂、兽用生物制剂中的疫苗、饲料添加剂等。
1.2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兽用生物制品可以根据其用途和原料来源进行分类。
根据用途,分为兽药、兽用生物制剂、饲料添加剂等;根据原料来源,分为动物源制品、植物源制品、微生物源制品等。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2.1 经营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书应包括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有效期限为五年。
在申请经营许可证书时,应提交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等。
2.2 质量控制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是直接应用于动物饲养、养殖、繁育、保健等领域的产品,因此必须确保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管控。
2.2.1 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在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环节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控制。
原料采购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生产工艺应符合相关的制造标准和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生产设备应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生产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2.2.2 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环节是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种畜登记、拍卖机制,实现种畜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动物卫生法
1.行政:行政是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成立并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权的动物卫生行政专业执法机构3.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农业部颁发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书的专业执法人员。
动物防疫监督员是一种职务,国际上称之为“官方兽医”4.动物检疫员:我国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系指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检疫员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从事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5.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6.官方兽医制度: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垂直管理制度7.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8.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动物卫生行政关系经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具有动物卫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就是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9.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的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1.动物卫生行政法:动物卫生行政法是指调整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法:关于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所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动物卫生行政程序:是指由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全过程14.动物卫生行政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5.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16.动物卫生行政救济:是行政救济的组成部分。
兽药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
兽药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动物生产、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兽药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标准化兽药生产。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保护动物健康、人类健康、环境安全的原则,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国家设立兽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兽药管理应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兽药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估,严厉打击兽药虚假宣传和不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兽药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国际合作,提高兽药管理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九条兽药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兽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兽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生产操作,杜绝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检体系,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档案,做好生产记录和追溯工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与兽医药监部门的合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兽药的生产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第三章兽药的流通管理第十八条兽药经销商应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兽药流通业务。
第十九条兽药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储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兽药经销商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操作,杜绝假冒伪劣兽药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销商应建立兽药流通档案,做好进销存记录和追溯工作。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销商应加强与兽医药监部门的合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辽宁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规范
辽宁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追踪溯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追溯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本规范所称追溯档案,是指实施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中建立的,记载各类防疫信息的记录。
包括养殖档案、防疫档案、产地检疫记录、屠宰检疫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监测检验记录、检查站查验记录、隔离监管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识读耳标信息等。
本规范所称的追溯,是指在产地、到达地或流通环节中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存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时,通过查验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追溯档案,对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追踪溯源的活动。
第五条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并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
商品猪、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对于已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要100%佩带畜禽标识,并用移动智能识读器识读后,将防疫信息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第六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建立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领取、发放记录,制定保管、领发制度。
第七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前应查验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免疫情况及监(检)测等情况,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存根后应附有强制免疫卡或监(检)测报告,且至少保存2年。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农医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通则口蹄疫控制计划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新城疫控制计划猪瘟控制计划第二部分无疫区标准通则无口蹄疫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无新城疫区标准无猪瘟区标准第三部分基础与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药品试剂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第四部分预防与监测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猪瘟免疫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猪瘟诊断技术规范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猪瘟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检疫与监管动物隔离场管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家禽屠宰检疫规范牛羊屠宰检疫规范猪屠宰检疫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第六部分应急与恢复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猪瘟应急处置原则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 通则2 口蹄疫控制计划3 禽流感控制计划4 新城疫控制计划5 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
如何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九十年代建造的 , 普遍存在选址不合理 、 无围墙 、 无 反《 动物防疫法 瞩 做防水处理 、 不易清洗消毒等缺陷。
11 交 易市场 管理 不到位 。 .. 2 由于交 易市 场建 设 不符 合条 件 、工 商部 门对 市 场经 营者 的 日常经 营 行 危害 性认 识不 够 。
切实 加强 市场 管理 及经 营者 的 日常监督 管 理 ,把好 市 场准入 关促 使其 守法 经 营 ,做 好上 市动 物及 动物 产 品 的查 证验 物工 作 , 建立 交易 市场检 查记 录 , 期 定
中 国动 物保 健 2 1 ( 1 02年 第 4卷 ) 7期 第 5
监 督机 构 由于 承担 兽药 、 饲料 监 管等 委托 执法 工 作 ,
动物 及动 物产 品流通 环节 是动 物疫 病传 播 的主 要途径 , 给养 殖业 生产 、 共卫 生安 全带 来 了很 大威 公 胁。 如何 做好 动物 及 动物 产 品流通 环节 监管 , 当前 是 有 时不 能全 面履行 动 物卫 生监督 工作 职 责 。乡镇 检 疫 员 由畜牧 站管 理 ,存在 检疫 员被抽 调 至其 他 岗位 和兼 职 的情 况 , 成检 疫员 未 能全面履 行 检疫 职责 , 造 给 流通 贩运 户造成 诸 多不便 ,这 种情 况也 成 为流 通 贩运 户逃 避 动物检 疫 的主要 原 因 ,直 接造 成产 地 检
1 动 物及 动 物产 品流 通环 节存 在 的问题 11 交 易 市场 管理 滞后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的一项紧迫任务 。
疫 率底 , 上市 动物 持证 率底 。
12 动物卫 生监 督执 法 不规 范。 的执法 人员 .. 4 有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3•【文号】农医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9]4号)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无马流感区标准》等1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范无马流感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马流感(EI)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马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
2 ?/font>娣缎砸梦募?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文)《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文)3 ?/font>趼杂锖投ㄒ?EI 马流感(Equine Influenza)EIV 马流感病毒(Equine Influenza Virus)4 感染期EI的感染期为21d。
5 免疫无EI区5.1 建立免疫无EI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通则》的要求;5.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EI临床病例;5.3 过去12个月内,对马属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EIV感染;5.4 无EI区及缓冲区内易感动物均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5.5 引入马属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5.5.1 装运之日无EI临床症状;5.5.2 装运前21d,在官方报告无EI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EI病例报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5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根据省农业厅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要求,在生猪家禽等主导产品上建立规范化试点,组织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
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超市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
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____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
进入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或者是区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企业。
三、报告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监测制度一是建立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配置必要的仪器及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畜产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对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畜产品溯源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川畜食函[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80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规划(2013-2018)》(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畜牧业生产、动物卫生监管实际,根据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和公共卫生安全惯例及技术要求,引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疫区建设与认证的管理机制。
我省是农业部确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通过近年来建设,大大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病死(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风险,有效控制了动物疫病,保障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了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规划》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动物疫病形势、交通道路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大量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征询基层意见建议,有重点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监督有力、管理可行”的原则制定。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涉及指定通道的相关县(市、区),加快对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确保指定通道按时公告和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建议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按时发布本县指定通道的公告,并在指定通道明显位置设立统一设计的警示牌和指示牌(详见《规划》)。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范文____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畜产品是指由动物生产的食品,是我国人民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不合理的饲养管理和制度缺陷,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必须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饮食。
2. 原则:(1) 防范为主,综合施策。
(2) 切实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3)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追责问责。
(4) 鼓励创新,持续改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三、措施和具体工作1.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1)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3) 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4) 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
2. 强化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1) 加强饲养管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添加剂。
(2) 加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3) 建立畜产品生产环节的溯源体系,追溯畜产品的生产、饲养等环节,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4) 加强养殖场、屠宰场等生产场所的规范管理,提高生产环境卫生标准。
3. 强化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1) 加强对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批发市场和超市的日常监测。
(2) 加强对冷链物流的监管,确保畜产品冷链运输中的质量安全。
(3) 完善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加强对产品标签的抽检,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强化畜产品市场监管(1) 建立健全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2) 加强对畜产品市场的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市场秩序。
(3) 加强对网上畜产品交易平台的监管,打击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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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进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通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各项要求,以及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实施的流通监管。
本规范适用于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规定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缓冲区采用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样的措施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流通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通则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定义
指定通道:指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 输入
4.1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2 确需从其它地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到广东省、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
输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经动物隔离场隔离,从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 经公路运输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主动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检查人员严格查证验物。
4.3.1.1 对不符合本规范4.1和4.2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处理,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2 对检疫证明、准引手续齐全、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佩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查验印章后放行。
4.3.1.3 对无检疫证明、准引手续或畜禽标识,证物不符和检疫证明过期、涂改、伪造、失效的,不得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4.3.1.4 发现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GB 16548进行处理。
4.3.1.5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采取隔离、封存、留验等措施,经确认无疫并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放行。
4.3.2 对经火车、飞机、轮船等运载工具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参照4.3.1的规定执行。
5 区内流通及输出
马匹凭马匹标识和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其它动物凭检疫证明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流通或运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6 过境运输
6.1 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
货主或承运人应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6.2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人员对经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查证验物。
如发现运载工具、包装物和容器有可能中途撒漏的,应责令货主或承运人采取控制措施,对无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准过境。
6.3 运输途中,患病、死亡的动物及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卸放,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输入后的监管
7.1 对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控,进行疫情监测和预警。
7.2 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和卸后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排泄物、垫草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发现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及时追踪溯源。
7.4 对未经允许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况,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适时采取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