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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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布部门】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1.11【实施日期】2009.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2009年1月1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并与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治县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四)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交通、扶贫、民经、环保、安监、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组织群众积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补助、自治县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投劳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及水利部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审批(核准、备案)及甘肃省水利厅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审批(核准、备案)及市(州)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水保发〔1995〕11号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水保发〔1995〕11 号1995 年9 月1 日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造成水土流失,及承包治理开发小流域满两年包而不治的单位或个人,都应按本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对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要按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经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需实际费用和本办法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防治。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收费标准:1 (一)水土保持危害补偿费:1、按损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0.5—1 元;2、按开挖、弃倒体积,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1—3 元;3、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1、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0.5—1.5 元,或按开挖、弃倒体积,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2—5 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2号),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

10月下旬,省政府又派出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省各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市州(地)征地补偿费能及时兑付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个人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部分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

为了尽快纠正这一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问题作为我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正式验收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从即日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情况再次全面清理纠正。

各市州(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应补偿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的费用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二、对未按时完成清欠工作的市州(地),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暂不下达2005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工作要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负责,抓紧督办,务必于今年12月30日前将被挤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全部补偿到位,并将清欠结果上报省政府。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3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0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立法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四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凡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炸石、淘金、挖药材、烧木炭、烧砖瓦和培育木耳等易造成地貌和植被破坏的工副业生产,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7)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7)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设立水土保持机构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必须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专职和兼职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挠检查”。

五、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处以罚款的,罚款的幅度按照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5•【字号】甘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

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啥是水土保持补偿费。

这呀,就好比你去公园玩,要交门票钱一样。

只不过,这个费用是为了保护咱们的水土资源。

你看哈,在咱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水土就像是大地的皮肤。

有时候,人们盖房子、修路、开工厂啥的,可能会不小心伤到这层“皮肤”。

这时候,就得交点补偿费,用来给受伤的水土“治治病”,让它们重新变得健康有活力。

我给您讲个事儿。

前阵子我去了一个小山村,那里正在搞建设,要修一条新公路。

本来是好事儿,能让交通更方便。

可施工的时候,因为没做好防护措施,好多土都被雨水冲到河里去了,河水都变浑浊啦。

后来呢,相关部门就找上门来,让他们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还要求他们赶紧采取措施,把破坏的地方给修复好。

那这水土保持补偿费到底咋征收呢?可不是随便乱来的。

一般来说,是根据您对水土造成的影响大小来定。

比如说,您要是大规模地开山挖矿,那补偿费肯定就高;要是只是小面积地搞点建设,费用相对就低一些。

而且,这征收的费用也不是收上去就放着不管啦。

那是有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的。

就像咱们家里赚钱要有个规划,这钱也得好好安排。

一部分用来搞水土保持的工程建设,比如种树种草,修梯田啥的;一部分用来做监测和监督,看看哪些地方还需要改进;还有一部分可能就用来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培训啦,让他们更专业地保护咱们的水土。

您想想,如果没有这个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那会咋样?可能就会有人乱挖乱建,也不管对水土的伤害,到最后咱们的山不绿了,水不清了,遭殃的还是咱们自己。

所以说呀,这个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可重要了。

它就像是一个卫士,守护着咱们的水土资源,让咱们的家园一直美丽下去。

咱们每个人也都得有这个意识,在搞建设、谋发展的时候,多想想怎么保护好咱们的水土,可别为了一时的方便或者利益,给大自然带来伤害。

总之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咱们的长远利益着想,咱们得支持,也得从自己做起,爱护好咱们身边的每一寸土地,每一滴水。

3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晓琦
【期刊名称】《农业工程》
【年(卷),期】2014(0)2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总页数】1页(P44-44)
【关键词】管理办法;生态补偿制度;我国水土保持;人为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
水土资源;制度建设;生产建设项目
【作者】晓琦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印发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J], ;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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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0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9月9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财政【2014】5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本省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WZ.33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WZ.33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WZ.33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水力发电》
【年(卷),期】2014(40)4
【摘要】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1页(P98-98)
【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征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人为水土流失;生态补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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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印发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J], ;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
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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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甘政发[1987]第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87.01.02【实施日期】1987.0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5日)废止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87年1月2日甘政发〔1987〕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为保证水费计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核实、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核定的计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及负担能力,对各类用水和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由地县分别核定。

在没有分别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费标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大修理费率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流灌区水费标准1.农业用水(包括林草、牧业)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2.工矿企业用水国营工矿和乡镇企业用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工程供水的,从库、渠引水点计算,消耗水每方收费五十厘,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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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9月9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财政【2014】5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本省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途如下: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
(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后,1995年9月1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水保发〔1995〕11号)同时废止,原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及水土保持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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