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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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各施工、建设等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电子光盘的文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7]11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6、建设用地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证;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1、建筑工程(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3)建筑竣工图;(4)结构竣工图;(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6)电气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电气);(7)通风空调竣工图;(8)电梯安装竣工图;(9)其它竣工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6【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8)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渝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八)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九)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十)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一)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十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档案的接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代表会、委员会及重要的工作会,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贸易、文化、体育、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视察活动,中央在渝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十六)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240 号 2010)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城建档案员考试题

城建档案员考试题

城建档案员考试题一.判断题(10题,每题1分)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X)2.《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重庆直辖后的1999年12月1日生效。

(×)3.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该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不按规定移交档案,责令整改,仍要给予罚款处罚。

(√)5.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6.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需建设档案馆(室)管理接收范围。

(√)7.建设工程停建了,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可以带走。

(×)8.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是城建档案的管理原则。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10.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6章27条。

(√)12.著录时间时,年、月、日之间用“。

”号相隔。

(√)13.案卷是由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14.案卷级著录必须著录文件编号。

(×)15.段落符号式为机读目录的首选格式。

(×)16.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满的档案,解除“封闭”,向社会开放,只要到档案馆即可进行开放利用。

(×)17.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18.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输出城建档案信息,实现城建档案价值的主渠道。

(√)19.在提交照片档案时,有底片的档案需要将底片归档,对于数码相机摄制的无底片的照片档案,只需要将洗出的照片归档即可。

(√)20.一般的文字档案不如声像档案那样给人以活灵活现的感觉。

(×)21.因为声像档案的直观、客观再现,所以不用专门进行解说。

(×)22.凡不按规定报送声像档案的建设工程,不能参加优质工程的评选。

重庆市档案管理条例

重庆市档案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3月15日渝建发[1999]59号文印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促使工程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范围所有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准备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两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

三、验收组织(一)凡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二)各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主持,建设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四、验收程序(一)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成,工程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工程档案一套留建设单位保存,另一套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五、评分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定。

(一)工程档案的完整性35分。

对缺项和具体内容不完善的适当扣分。

(二)工程档案的准确性35分。

档案技术文件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反映施工的实施,真实可靠,且按有关技术规定制作,尤其是文件材料中各种隐蔽记录和竣工图的编制,作到图(说)物相符。

最新重庆市资料员考试复习题

最新重庆市资料员考试复习题

城建档案员复习题123一、判断题(10题、每题1分)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移交5建设工程档案。

(X)62、《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重庆直辖后的1999年12月1日生效。

(X)783、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该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9(√)4、不按规定移交档案,责令整改,仍要给予罚款处罚。

(√)10115、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6、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需建档案馆(室)管理接收范围。

(√)12137、建设工程停建了,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可以带走。

(×)148、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是城建档案的管理原则。

(√)1516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17设项目档案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1810、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1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6章27条。

(√)12、著录时间时,年、月、日之间用“.”号相隔。

(√)212213、案卷是由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314、案卷级著录必须著录文件编号。

(X)15、段落符号式为机读目录的首选格式。

(X)242516、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和保密期满的档案,解除“封闭”,向社会26开放,只要到档案馆即可进行开放利用。

(X)2717、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

(√)2818、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是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输出城建档案信息,实现城建档29案价值的主渠道。

(√)3019、在提交照片档案时,有底片的档案需要将底片归档,对于数码相机摄制31的无底片的照片档案,只需要将洗出的照片归档即可。

(√)3220、一般的文字档案不如声像档案那样给人以活灵活现的感觉。

(X)3321、因为声像档案的直观、客观再现,所以不用专门进行解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4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2、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BJ50-129-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城建档案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员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议。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渝档发[201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档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民政局:
现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社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部门侧重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侧重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指导。

档案、民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工合作,共同抓好社区档案工作。

二、档案、民政部门要共同抓好《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统
一标准,推进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

三、社区档案以社区为立档单位,一个社区的全部档案为一个档案全宗。

全宗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四、社区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有关业务规范要求:
文书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及我市实施细则整理,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分类,同一问题中按永久、30年、10年分别排列,从“1”开始编制件号。

会计档案按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利用方式:阅览、摘录、复印、拷贝等。

第五条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第六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1(一)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三)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四)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六)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七)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留存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一)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2(二)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

(三)利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出具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利用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九条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十条为保护档案原件,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利用。

档案员考试复习题04149

档案员考试复习题04149

四.简答题。

1.什么叫城建建设档案答:(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2.城建档案利用的方式一般有哪几种答:以城建档案原件提供利用,以城建档案复制品提供利用,综合城建档案内容编写书面资料提供利用。

3如何给出工程档案的‘密级’与‘保管期限’?答: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建设部《城乡建设档案密集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确定4.公文有哪些作用?答:组织指导工具、宣传教育的手段、规范行为的准则、交流信息的渠道、留存考擦的资料5.请示的行为规则是什么?答:一文一事、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不得夹带在报告中。

6.城建档案保管工作有哪些要求?(1)保管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2)要为保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3)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7在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有哪七防?答:防火、防潮,防高温、放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防磁、防盗,防突然事故。

8.城建档案鉴定小组有哪几部分人组成?答;城建档案鉴定小组一般由有关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城建档案人员三部分人组成。

9.制约城建档案价值量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答:制约城建档案价值量的主要因素是:技术因素、功能因素、典型因素、时间因素、作者因素。

10. 城建档案保管期限有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年限是多少?答: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三个档次。

一般永久为六十年以上,长期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11.简答城建收集工作的意义。

(1)城建档案收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基础(2)城建档案收集是贯彻城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重要手段(3)城建档案收集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密12.简答城建档案整理的原则。

(1)城建档案的整理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的原则(2)城建档案的整理必须是便于保管、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原则13.简答工程档案分类组卷的方法。

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综合测试题[1]

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综合测试题[1]

城建档案管理员岗位培训综合测试题一、填空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或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到()等级的,该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是城建档案最重要的特征。

4、公文主送机关应使用()或()或统称。

5、请示是适用向()机关请示批示、批准、请求解答指示的正式公文。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公文的标提用()号小标宋体字、主送机关及正文用()号仿宋体印制。

7、建设项目的构成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

8、城建声像档案分为()档案、()档案和()档案。

9、整理照片档案时,每张照片应()编号。

10、建(构)筑每5000㎡,工程照片不低于()张。

11、计算机系统包括()和()。

12、每张竣工图只能加盖一处()标志章,并盖在规定的位置处。

13、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工程交工验收的()之一。

14、档案目录分为()目录和()目录。

15、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完整的()和()。

16、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和其它()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7、根据公文的行文方向可划分为()、()、()。

18、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建设项目档案的()。

19、建设工程竣工图是工程档案的()。

20、所有专业的竣工图都应()目录。

21、著录详简级次指著录的详简程度,分为()级次和()级次。

一般以()级次为主。

22、著录信息来源于()的档案。

23、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三个档次。

一般分为永久为()以上,长期为()左右,短期为()以下。

24、隐蔽记录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做到签证()。

25、城建档案收集是贯彻城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

26、照片档案是由()、()以及()相互补充而成。

27、声像档案是以()特殊载体为主,()为辅的一种历史记录。

28、城建档案是指在()、()、及其()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的载体文件材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111号市地勘局,市公积金中心,重庆土交所,市公租房局,市执法监察总队,市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档案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档案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土房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保障和服务作用,着力提升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档案管理水平,现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3月9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以下简称国土房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房屋档案是指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文档)、照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系统各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信息化、鉴定销毁、保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统计和利用服务。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

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2016年5月9日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丰富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发挥其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市和区县(自治县)所属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档案:(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五)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六)各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七)本级工商联、各群团组织形成的档案;(八)本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公司各项目部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档案文件的组成1、工程前期文件材料2、设计文件材料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及竣工图4、工程声象档案材料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材料二、工程档案编制要求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碳素墨汁、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铅笔书写档案和使用涂改液。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线条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6、文件材料内容表述应完整,填写齐全,签证、签字要及时,手续要完善,特别是隐蔽工程、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

7、文件材料签字必须本人签写,不能代签、仿签、复写、打印。

8、开竣工报告、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的签章为法人章,不能用其它章代替。

9、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与复检报告要一一对应,并注明进场日期、数量、使用部位。

10、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若为复印件、抄件,供货方必须加盖供货方鲜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11、竣工图必须是新蓝图,竣工图可以重新绘制,也可以利用新的施工蓝图编制加盖竣工图章而成。

12、凡在施工中有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幅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基础竣工图应当重新绘制。

13、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新蓝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14、利用施工图改绘的峻工图必须注明修改依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法规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法规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0-12-23 10:27:00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2010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七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第八条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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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0.26
•【字号】渝府令[1998]38号
•【施行日期】1998.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6日渝府令〔1998〕38)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
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

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
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十五条停建、缓建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再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市政、公用、房地产(产权产籍除外)、园林、环保等城市建设业务技术档案,每年三季度前由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保管,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声像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十八条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档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

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合格等级的工程,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市建设档案献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
(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置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经费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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