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厅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然资源厅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原则;(三)安全保管与有效利用原则;(四)科学规范、创新发展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自然资源厅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厅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派出机构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厅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四)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五)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工作流程;(七)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八)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数字化、网络化;(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执法、科研、培训、宣传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二)自然资源厅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记录、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三)自然资源厅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组织机构、人事变动、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等;(四)自然资源厅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业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分类、编制、归档、保管、利用等程序进行整理;(二)档案整理应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拆散、剪裁、涂改、伪造;(三)档案整理应规范、准确、完整,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二)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登记借阅信息;(四)档案复制、摘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所及其它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统一领导:实行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科学利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领导决策、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领导为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档案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三)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五)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三、档案管理内容第七条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业务档案;(二)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档案;(三)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表彰奖励、重大活动等文书档案;(四)照片、录音、录像、图表等声像档案;(五)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第八条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系统。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一、立卷归档制度(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将一套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确保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清晰,字迹工整,发文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
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其它归档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归档。
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部门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制度(一)、查阅、利用、复制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
单位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报具体用途,可利用个人捐赠、寄存、移交的档案和与个人有关联的档案;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二)、隶属下级单位利用上级单位档案,需征得上级单位同意,持上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方可利用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持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有权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律师利用档案资料出示律师调查证明、委托书、律师证,利用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档案资料。
土地所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土地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所档案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1.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查封、注销等业务档案;2. 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划档案;3. 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安置等政策性档案;4. 土地市场交易、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档案;5. 土地所内部管理、财务、人事、教育培训等行政档案;6. 其他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档案。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1. 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2. 档案收集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3. 档案收集应按照档案的种类、级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种类、级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2. 档案整理应保证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3. 档案整理应使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保管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2.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种类、级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3. 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2. 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的种类、级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3. 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4. 档案利用应做好档案的借阅、归还、归还后的检查等工作。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要求:1. 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的原则;2. 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的种类、级别、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3. 档案鉴定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4.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
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地籍档案管理,确保土地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土地地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地籍档案是指反映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分布等内容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登记档案、土地利用现状档案、土地权属档案、土地权属变更档案等。
第三条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地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地籍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地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土地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工作;(四)负责土地地籍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五)组织开展土地地籍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六)负责土地地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土地地籍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覆盖土地地籍档案的全部内容;(三)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规范收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七条土地地籍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和利用;(二)系统整理,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三)科学整理,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四)规范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土地地籍档案的整理程序:(一)确定整理范围,明确整理要求;(二)进行分类、编目、编号;(三)填写档案登记簿;(四)编制档案目录;(五)整理档案实体,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土地地籍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科学保管,提高档案的保管水平;(三)规范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国土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土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所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确保档案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五)持续改进原则。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设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二)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三)负责档案检索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档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五)负责档案的销毁和整理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国土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确保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三)及时将档案归档至档案室;(四)配合档案室做好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五)对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国土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国土所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三)国土所与其他单位、部门交换的文件、资料;(四)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对档案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二)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损坏、霉变等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室应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土地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土地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档案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方面。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档案管理体系,实现土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提高土地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土地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土地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土地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土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土地档案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土地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第三章土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土地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注销等文件。
(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项目等文件。
(三)土地征收、供应、补偿等文件。
(四)土地执法、查处、复议等文件。
(五)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文件。
第七条土地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
(二)采用统一格式、规范用语,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土地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土地档案的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潮、防虫、防霉等处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落实档案保管责任。
第九条土地档案的利用:(一)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国土所档案工作制度
国土所档案工作制度国土所档案工作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为规范国土所档案管理行为、保障国土所档案安全、完整、可信和便捷使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国土所档案工作制度是国土所档案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保障国土所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一、建立国土所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国土所档案管理体制是做好国土所档案工作的重要保障。
国土所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工作机构和岗位,规范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状态、考核和认定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档案采集、整理、管理的治理国土所档案工作的核心就是档案采集、整理、管理的治理。
该工作建立了档案采集、整理、管理的规则,制定档案类别、管理制度、必备文件收集标准、资料装订标准等规定,保证档案的科学、真实和完整。
三、档案保管和利用的规定档案保管和利用的规定是国土所档案管理的关键要素。
该规定主要包括档案保管的管理形式、档案的存储、归档管理、档案利用的规范、档案查询与借阅制度等。
这些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保护和科学利用,使我们更好地发挥国土所档案的价值。
四、档案保密的规则档案的保密工作是国土所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所应按照国家保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密工作体系,草拟档案保密规定并加以实行,对档案保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落实档案保密责任和制度,切实保障档案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档案检查和监督管理规定国土所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应建立档案管理检查制度,透过领导的指导、管理人员的监督、员工的积极参与等多种措施,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公开化,加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评估和考核。
在制定国土所档案工作制度的过程中,要与有关部门和其它机构沟通,汲取经验和借鉴先进经验,制订适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实施将确保国土所有序部门的档案安全、完整、及时、准确,为国土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了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建设。
国土资源档案规章制度
国土资源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土资源档案是对国土资源相关工作的登记、整理、保存和利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的原始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三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存储、完整保存、定期整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应当按照保密制度,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七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档案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的支持力度,保障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加强国土资源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功能,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和分类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资料;(二)国土资源规划和管理文件;(三)国土资源利用和开发记录;(四)国土资源保护和修复资料;(五)其他与国土资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档案应当按照立项、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等工作阶段分类存储,建立起完整的档案资料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档案文件属性和内容特点进行详细归档,建立档案库房,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整理和清点。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档案应当进行编号管理,并建立档案检索和借阅系统,便于使用者查询和借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档案应当按照密级制度进行分类存储,对于涉密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国土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国土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国土档案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国土档案管理水平,制定了国土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以期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国土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国土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国土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国土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国土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国土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推动国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国土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档案信息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便捷查询,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支持。
三、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确保安全可控。
国土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可控。
加强档案利用工作,积极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为国土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加强档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国土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国土档案管理人才队伍。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国土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范。
国土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管理规范。
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国土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国土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国土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积极营造尊重档案、重视档案、保护档案的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国土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之,国土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国土档案管理水平,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县国土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县国土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县国土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口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2. 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用途等,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便于查找、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遗失、损毁。
4. 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护,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5.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档案资料泄露。
三、档案管理范围1. 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等。
2. 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审批、开发、利用、保护、监督等业务工作形成的文件、图表、数据、图片、声像等资料。
3.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党务、人事、财务、审计、统计、培训等工作的文件、资料。
4. 其他与国土管理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科学、系统、规范的原则,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
3. 档案归档: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档案查阅: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规定:(1)查阅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阅申请表。
(2)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涂改、抽取。
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应遵循以下规定:(1)复制档案须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2)复制档案应注明档案名称、来源、复制日期等。
(3)复制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市国土文件管理制度
市国土文件管理制度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理念和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在保障资源供给的同时,还要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资源的长期利用。
(2)科学规划原则。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根据资源的特性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的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避免盲目开发和资源浪费。
(3)公平公正原则。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保障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利用,防止资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4)法治原则。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 制度建设目标(1)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2)保护生态环境。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生态平衡。
(3)增强管理能力。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应对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4)促进产业发展。
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应该促进资源产业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市国土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规划体系(1)土地利用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科学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布局,合理划分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矿产资源规划。
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向,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3)生态环境规划。
制定生态环境规划,科学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2. 监管机制(1)土地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市土地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审批和监督土地资源的利用,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矿产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市矿产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综合治理和协同作战。
国土档案岗位工作制度
国土档案岗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国土档案岗位工作,保障国土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档案岗位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土档案岗位工作应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工作岗位的正常运行。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五条档案工作岗位应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员、档案审核员、档案利用员等。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档案审核员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利用员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提供档案服务,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档案管理第九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国土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档案管理员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烂、防丢失等。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员应按照档案利用的规定,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服务。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员应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制度,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的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档案利用情况。
四、档案移交与销毁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移交的规定,将归档的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销毁的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核,提出销毁意见,报上级批准后,依法进行销毁。
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市局各单位在过去和现在从事各项专业工作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机构人事档案、计划财务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地质矿产档案、法规监察档案等。
第五条市局档案室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档案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制定市局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集中统一管理市局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负责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移交、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为本单位工作和社会提供服务。
严守保密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
组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学习、交流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档案立卷归档市局各单位在完成一切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资料、材料应全面收集、鉴别和整理,按规定立卷。
文书档案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外来文件按年度、除尘组织机构立卷;自产文件实行两套制;业务档案按业务项目立卷,超过厚度的可分册立卷。
为保证归档文件的齐全和完整,市局各单位和个人保存具有归档价值的文件,包括调查汇报、会议材料均应初步立卷,及时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确保档案案卷质量,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归档及时,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第七条档案移交保管市局各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应在次年3月份以前收集齐全,初步整理,交由市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市局各单位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档案室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移交档案,并填写移交登记表两套,由移交双方签字或签章,方能生效。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规范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为档案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下属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管理,是对本机关档案责任的最终履行者。
各部门、处室是档案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三、档案管理原则1.五年原则要求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各级档案材料在明确存留价值的前提下,以五年为一个保管期限在单位内部、自备档案室或档案室存放。
(五年以内可查阅需用材料,五年以上存储在市档案馆)2.文化原则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单位应尊重科研人员的学术权益和知识产权,保障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阅读、查阅或出借档案资料。
3.综合利用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好档案,加强开发档案库资源,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多渠道、多功能利用,促进档案信息的共享、交流和推广。
四、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档案工作制度,规定档案管理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制作流程、复制流程等,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2.档案管理保密制度要求对有关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泄密。
3.档案损毁处理制度对于档案材料的灭失、浸润、腐烂、虫蛀等情况,要采取措施做好抢救和保护档案材料,并及时办理补交手续。
4.档案管理服务制度要规定档案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等,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便捷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5.档案开放制度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依法开放一定期限的档案资料,供研究、咨询和阅览等用途。
五、档案管理要求1.存储要求档案材料存储条件应符合《档案工作基本规定》、《档案保管基本条件》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分类要求档案材料应按照编制方法、存放范围、形式分类、归纳、整理工作完成之后,存放到档案室。
自然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然资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安全保密、方便利用;(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自然资源档案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档案工作,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自然资源档案收集范围:(一)自然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三)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评估、征收、征用等文件;(四)自然资源监测、执法、监督、检查、考核等文件;(五)其他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著录、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连续性;(三)采用统一格式,标注档案名称、类别、编号、页码等信息;(四)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时间顺序存放,便于查阅;(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查阅档案;(二)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档案利用申请,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污损、损坏档案。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版)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全局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日常工作由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承担。
第四条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各科(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工作,并定期移交到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
第五条严格执行档案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对档案管理失职、泄密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国土资源档案整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收集整理与立卷归档第七条国土资源档案应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由承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分类,档案信息中心立卷归档。
第八条收集整理任务划分(一)以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齐全所有附件和相关资料,随发文签批件送办公室用印并存档。
(二)科(室)负责做好承办、参加的重要会议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局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属我局牵头办理的,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其他单位牵头办理的,由局承办科(室)以副本收集整理。
局机关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局主办科(室)收集整理。
(四)局办公会、局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第九条档案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的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档案资源。
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应主动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方便、全面、有效的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档案信息包括档案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利用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他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的数字化档案信息。
一、利用的对象和条件(一)安全、司法、执法机关,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凭介绍信、工作证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和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利用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工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三)仲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四)公证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五)律师凭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六)企业单位1、拆迁单位凭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属拆迁期内的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评估、拍卖机构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可以利用相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相关材料,可以利用与本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确保土地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土地登记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登记档案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和实物。
第三条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土地登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土地登记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决定书等土地登记相关文件;(二)土地登记调查报告、地籍测量报告、土地登记测量报告等土地登记技术文件;(三)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处理决定书等土地登记辅助文件;(四)其他与土地登记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实物。
第七条土地登记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土地登记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土地登记类别、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等顺序排列;(二)按照档案内容、形式、载体等进行分类;(三)按照档案的重要性、价值等进行鉴定;(四)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装订、包装。
第九条土地登记档案的整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整理质量。
第三章土地登记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土地登记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保管要求进行分类保管;(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民;(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利用范围进行审批;(四)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记录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土地登记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一)查阅、复制;(二)摘录、汇编;(三)咨询、解答;(四)其他合法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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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立卷归档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将一套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确保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清晰,字迹工整,发文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
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其它归档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归档。
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部门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利用、复制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
单位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
报具体用途,可利用个人捐赠、寄存、移交的档案和与个人有关联的档案;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二)、隶属下级单位利用上级单位档案,需征得上级单位同意,持上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方可利用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持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有权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律师利用档案资料出示律师调查证明、委托书、律师证,利用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档案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并可在我局局域网上公开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执行。
(七)、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查阅利用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执行。
(八)、咨询。
(九)、内部利用档案按局规执行。
查阅档案在查阅室,公务借出,需注明借出时间,经局领导同意,限期归还。
(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添加材料、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勾画、剪裁、污损、批注、转借和泄密。
三、图纸管理制度
(一)凡归档的底图或蓝图应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修改补充图纸底图应经领导书面同意,修改内容较少时,可在图上“杠改”或“刮改”,并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修改内容较多时,另绘新图,与原图一并保存,并作说明。
(三)图纸管理一律以地域或地图分幅分类。
放入图柜管理的图纸按坐标分幅号和象限行列式平放或吊挂;案卷附图采用折叠手风琴式;大图幅采用卷放保管。
(四)归档图纸必须齐全完整,分类编号正确。
(五)定期对存放的档案、图纸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破损、变质应立即修复或复制。
四、档案保密制度
(一)公民有保守和履行国家秘密的义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
(三)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提供利用档案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四)经审查,属保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在保密载体上加以标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定期进行定密项目的检查、修订和升解密工作。
(五)开放档案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六)利用档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无权修改。
五、档案销毁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领导、保密领导组成员和专职档案干部参加的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二)经过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或者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
(三)由档案部门提出准备销毁的档案清单,经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和主管档案业务和审批部门批准。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防止因疏忽或因某些档案潜在作用未被发现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五)销毁档案应在指定的地点,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档案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在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六、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定
(一)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库技术管理由档案人员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指导。
(二)档案库房设置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有害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 ±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5%;复印室温度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50—65%;声像库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控制在50—60%;磁带库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四)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卫生环境,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奖惩规定
(一)大力宣传和表彰热爱档案工作,熟悉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埋头苦干,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档案干部。
(二)对在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提供利用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由档案部门每年评选一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三)在国土资源管理档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丢失、泄密、涂改,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个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依据《档案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没有及时将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进行收集归档的部门或单位,在年度档案互查中,由档案检查小组提出申请报告,经审议后,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