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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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发生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的非
货币性资产不允许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这样规定,如果投资企业不是被投资企
业的主要股东,双方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被投资企业接受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 的积极性。因此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在投资交易 发生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 度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在 5 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中,同时,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 的成本。 (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 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 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 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 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 和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
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
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 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 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根据定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会使资产和负债从转让企业转移到接受企业,这 意味着,在企业层次上已发生了一项资产交易,而任何交易一般都可能是应税事 项,所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 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八)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 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 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 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和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
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在企业对外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中,根据投资性质,各自分为股权投资和债 权投资。对于债权投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除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 投资收益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他方面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一 致。对于股权投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较大区别。短期股权投资,税法 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应冲减短 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二 者差异较大,企业应当很好地研究这些差异,并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 合法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 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而用资本公 积转增则不属于税收上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的范围。凡投资企业
积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
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 供分配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限。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 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 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 (三)对于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
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 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 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 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 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 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执行这一规定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 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 2 条关于“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 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 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自行废止。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原来的政策规定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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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
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
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