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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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
问答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
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
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企业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财产净值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 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 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一)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五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2009.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摘要: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背景和意义2.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3.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6.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7.总结正文: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参与到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我国实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制度,即由支付方在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包括:外国企业、境外机构、外籍个人等。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股息、租金等。
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情况下,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参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档:一是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知识产权性质的所得,税率为10%;二是对其他所得,税率为20%。
四、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包括: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地扣缴、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准确地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指导和监督等。
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所得税一般流程
非居民公司指定扣缴所得税一般流程注:本流程合用于对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以及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按公司所得税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第一步:组织暂时登记:切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组织暂时登记:1.在中国境内未建立机构、场所,但有根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公司;2.估计工程作业或许供给劳务限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凭据表示不执行纳税义务的;3.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许暂时税务登记,且未拜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执行纳税义务的来华承包工程、供给劳务的非居民公司。
第二步:合同存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该自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拜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三步: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对切合以下指定扣缴三种情形之一的,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公司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到被指定方。
1.估计工程作业或许供给劳务限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凭据表示不执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许暂时税务登记,且未拜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执行纳税义务的;3.未依据规按限期办理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许预缴申报的。
第四步:税收协议待遇存案: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存案手续;凡未办理存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议待遇,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公司所得税。
(不需要享受协议待遇的,能够跳过此步骤)情况一: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判断劳务发生地能否在中国境内?有税收协议→ 能否组成常设机构→是→在境内申报缴纳是否→回境外居民国缴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没有税收协议→在境内申报缴纳否→回境外居民国缴纳情况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非居民公司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应在依据国内税法例定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或许申报有关纳税义务时,向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税务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税款核定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按固定比例核定;(二)按实际收入核定;(三)按成本加成核定;(四)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第八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四章税款征收第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一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者协议,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源泉扣缴义务人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2017 3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1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来到中国开展业务活动。
这些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依法应该缴纳所得税。
然而,由于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处理涉及一些特殊情况和程序,因此理解和正确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劳务所得的所得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他们应该在我国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应该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这一税率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调整,但不会低于10%。
其次,非居民企业在申报劳务所得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这份表格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得的来源和计算方法、已缴税款等相关内容。
非居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的数据,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并审查申报表。
除了纳税申报表外,非居民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税务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扣缴义务单位的证明文件、工资、薪金、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企业还需要提供劳务费用的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所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非居民企业还需要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提前申请和缴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的金额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计算。
企业应当在预缴税款的截止日期内按时缴纳,否则将会被追加罚款。
在我国税法中,对于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实际经济利益特别重视。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时,如果具备控制权和实际经济利益,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最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纳税的时间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企业应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错过申报和缴纳的截止日期,避免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总之,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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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计算方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扣缴增值税 = 100/(1+6%) * 6% = 94.34×6% = 5.6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代扣企业所得税9.43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含税所得 = 84.34/(1-10%-6%×10%)= 94.34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 94.34×10% = 9.43元扣缴增值税 = 94.34×6% = 5.66元扣缴附加税费 = 5.66×10% = 0.57元借成本费用84.34借营业外支出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贷银行存款84.34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代扣企业所得税9.43,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84.34,非居民收入就是84.34,而其应交的附加0.57和所得税9.43由境内公司负担了,所以他直接拿84.34走人,另外负担的10万进了境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备注:为老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与附加企业所得税前能否税前扣除?我们认为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应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本应当由老外出的税金,中国企业代为支付了,却要抵中国的所得税,岂有此理.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PART 0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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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定 义: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 政策的主要内容 之一,是指在中 国境内有实际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
0 1
扣缴义务人的责 任:负责按照税 法规定,对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进 行扣缴,并按时 向税务机关申报 和缴纳。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增加国家财政收 入: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确保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的 及时缴纳,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0 1
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简化税收 征管流程,提高 税收征管效率。
0 2
促进税收公平: 源泉扣缴政策可 以确保非居民企 业与居民企业之 间的税收公平, 防止税收流失。
0 2
扣缴义务人的义 务:确保扣缴税 款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防止税款 流失。
0 3
扣缴义务人的权 利:在履行扣缴 义务的同时,享 有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的权利。
0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政策
的主要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实例
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监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
效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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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政策目的:确保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的税收合规,维
护国家税收权益。
政策定义和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是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 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 税法规定进行扣缴的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非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对其所得利润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责任。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行为,我国税务部门要求非居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范围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2.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转让股权、资产所取得的所得;3.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处置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4.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
三、代扣代缴的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是指与非居民企业有合同关系,支付所得款项给非居民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所得款项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款项上缴至税务部门。
四、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确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别和税率。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别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每个类别的税率不同。
2. 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额。
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所得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3. 根据所得额和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4. 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按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并将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项上缴至税务部门。
五、代扣代缴的申报与缴纳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流程如下:1. 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应当在合同或付款凭证上明确注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导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在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同时,由支付义务人按照一定比例扣缴的税款。
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其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中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应纳税款。
本文将介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等内容。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1.1 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以非居民企业享有、取得的所得为计税依据,由支付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同时,扣缴相应的所得税款。
源泉扣缴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率、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1.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它们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物品销售所得•其他与中国境内有关的所得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如下:3.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0%,但根据具体情况,税率可能存在特殊规定。
3.2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的应纳税金额。
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应纳税所得额、减除项目和税收协定等。
3.3 计算公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所得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如下:1.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所得税率。
2.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3.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将剩余金额支付给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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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方法
源泉税是什么?源泉扣缴是什么?源泉税的扣缴人是谁?什么情况要交源泉税?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源泉税的税率是什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税款?等等问题,困扰着需要和源泉税打交道的财务人员,现在小编就来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税种。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如何处理
网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指的是哪些税费?
廖: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网友85283:技术转让分为几种?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廖:技术转让分为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和使用权的技术转让。
如果属于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属于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则应该按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