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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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解析

2024年经济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

A.收养协议纠纷B.赠与协议纠纷C.物权变动纠纷D. 商标权纠纷参照答案:A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合用的表述中,不对的的是()。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合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选项D: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积极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终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 权利人提起诉讼B.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祈求权C.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规定【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选项B: 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4.某股份有限企业于202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尤其规定,该企业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起人王某于2023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我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B. 董事郑某于2023年9月将其所持我司所有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C.董事张某共持有我司股份10000股,2023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D.总经理李某于2023年1月离职,2023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我司股份总数的25%【答案】B【解析】(1)选项A: 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我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所有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司股份。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2向境外发行邮票;3出口邮册等邮品;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1.国际运输服务;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4.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四条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第五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第六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材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三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有税收协定按税收协定执行;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原则: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注释:条款失效;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注释:第五条和第六条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三、计算举例:以武汉市为例,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同价款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含税所得 = 1-10%-6%×%= 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 = 元扣缴增值税 = ×6% = 元扣缴附加税费 = ×% = 元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免增值税,征企业所得税,合同价款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分析: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含税所得 = 1-10%=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 ×10% = 元情况3: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境内劳务合同假设该笔劳务所得核定的利润率为15%,增值税税率6%,合同价款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分析: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含税所得 = 1-15%25%-6%%=元扣缴企业所得税 = 15%25% = 元扣缴增值税=6%=扣缴附加税费=%=情况4: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假定该笔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合同价款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分析: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增值税税率%含税所得 = 1-6%%=元扣缴增值税 = 6%=元扣缴附加税费=%=元。

企业所得税政策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试题答案及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判断题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均匀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及出口退税款。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全部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则不得扣除。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1、企业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1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一律不得低于10年。

()13、纳税地点企业接受实物形式的捐赠应当按照完全重置价值计入收入。

()14、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但可以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提折旧。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698号文”)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特发布《公告》。

《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要工具。

《公告》既从政策层面努力平衡好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和促进外国对华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从执行层面尽量实现确定性,包括纳税遵从的确定性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确定性。

二、《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告》中涉及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的具体程序,应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适用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适用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在华拥有特定应税财产(在华设立机构场所、在华拥有不动产或不动产公司、在华拥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情况,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方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消极所得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基于所得性质的不同,其征税规则完全不同。

将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大体分为两大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积极所得,主要表现为来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承包工程作业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参考文件:《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9号令)关键词:类同于居民企业的管理(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的管理办法。

该类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税率(25%)消极所得,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

参考文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键词: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税率(20%,10%,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扣缴义务人:以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非居民企业涉税政策规定,两类所得的课税规则完全不同。

二者比较:(一)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不同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和承包工程作业所得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1)设置有完整的账簿,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申报纳税。

(2)若会计账簿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收入总额核定法、成本费用核定法、经费支出换算法核定征收。

对消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扣除税费支出,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消极所得以实际征收率作为扣缴税率(10%或协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答案】错误【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

( )【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

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违法收入。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答案】错误【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

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违法收入.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对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10讲_企业所得税法(1)

第10讲_企业所得税法(1)

考点一、纳税人【多选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答案】AD【解析】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单选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答案】C【解析】选项ABC: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选项D: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多选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考点二、征税对象【单选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B.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依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B【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实际征收时依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基 金 会 等 捐股 成 立 的 基 金会 。
三 、 业公 益 性 捐赠 股 权 的 会 计处 理 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和社会公益意识 的增强 ,企业 对外捐 赠出现 了新 的形式 , 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 , 因此 , 有关部 门
尚需完善 以下方面 : 1股权捐赠是 一个新 的事物 , () 其资产价值 的
得 我国企业的股息分 配, 均需 要缴 纳1%的企业所得税 。 0 但如果该 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 国签订了税 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 区的
居民企业 , 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 有的内地居民企业 的股权 , 按照 内地与香港签 订的税收安排 , 如 果该香港居民企 业所持的内地居 民企业的股权 比例低于2 %的 , 5
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 有利于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 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积极作用 。4 ( )捐赠股权税前扣 除资格的认定权 限及程序 , 应颁布操作性强 的文件 ,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 参考文献 :
十字会 , 用于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 。 该捐赠项 目符合《 证券法》 及有
关证券监管 的其他规定 , 并办妥 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 已知皇明
际联 系的 ,应 当就其来 源于 中国境 内的所得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 第七条规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 中国境 内 、 境外的所得 ; 股息 、
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 受上述税收协定优 惠待遇的 , 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协定待遇,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 ,否则必须严格按照 国内税法规
性 、 济性 的捐 赠 。 救

税法所得税练习题及复习资料解析课件

税法所得税练习题及复习资料解析课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练习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城市维护建设税3.某居民企业, 2014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00万元,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 支出职工福利费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该企业2014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为()万元。

A.310B.349.84C.394.84D.354.54.某企业2014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50万元, 当年8月某地发生地震, 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灾区捐款30万元已在税前会计利润中据实扣除,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则该企业2014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万元。

A.30B.37.5C.40.5D.455.某企业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272 000元, 发生业务招待费5 000元,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 000元, 2013年结转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0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的规定, 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元。

A.43 800B.38 080C.42 160D.55 0006.甲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2014年3月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 期限半年, 共计支付利息4万元;5月又向自己的供应商借款200万, 期限半年, 年利率10%, 上述借款均用于经营周转, 该企业无其他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该企业2014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计税依据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计税依据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计税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直接转让中国境内资产所取得的所得应纳税。

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有着详细的法律法规,下面我们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详细讨论。

关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有所得关系,其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资产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依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相关义务、税收管理等具体规定,还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七十一至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计税价格确定”和“税率确定”两个方面。

关于计税价格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国境内资产取得的所得,计税价格的确定和计税所得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而具体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通常包括资产评估、独立报价和协议议定等多种方式。

关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本法规定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常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不同的交易方式,税率也有所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执行,不仅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结合相关国际税收协定的约定,以确保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国际合作的作用,防止非居民企业通过跨境转让资产规避纳税。

在总体上,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资产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专业人士共同努力,认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管理的合规和公平,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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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20% 优惠税率:10%
名词:来源于境内所得、来源于境外所得 实际联系
• 思考:如果一常设机构(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某特许权,则收到使用费按() 税率,如果不拥有、不管理、不控制,怎么办?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一)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yichanghyp
2010年、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考试题型分析
年度 单选
多选
判断
分值
非居民 特别纳税调整 非居民 特别纳税调整 非居民 特别纳税调整
2010 1
1
0
0
1
1
4
2011 1
2
0
0
1
4
分值 2
3
0
0
2
1
2011考题
• 单选1.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C)。
2.税务机关核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
国税发[2009]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一)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企业据实申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 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 三款)
例:下列哪些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A、在北京注册的企业在武汉市设立的分公司 B、在香港注册的建筑公司派往厦门的设计小组 C、在中国北京取得专利权使用费的美国A企业 D、在日本取得租赁费收入的美国B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国税发[2010]18号 : 外国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 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一、概述:非居民企业的两种类型
•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 务的企业。
• 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 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是否适用该办法?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 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考题
• 多选1.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下 列判断原则正确的有(BCD)。
• A.销售货物所得属于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 业所在地确定
• E.不动产租金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通讯费、差旅费、
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 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 费支出额;
• 名词:机构、场所
一、概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25%
•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适用税 率为10%
•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 税率为25%
•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 D.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应当认定为居民 企业,适用税率为25%
2011年考题:
判断1.某非居民企业委托某自然人在中国 境内经常代其储存、交付货物,该自然 人应视为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
1.据实申报 :应当按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 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2.税务机关核定: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规定据 实申报的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率 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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