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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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总局明确供热企业收取的热源
费按建筑安装业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专 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上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汇 算 问 题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规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对 收取的热源费对应的管理施工支出,应单 独核算并按规定结转计税成本。
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动迁居民的动迁补偿费,
汇 算 问 题
应提供能够充分证明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 的适当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上述适当凭
据包括开发计划、建设相关手续、补偿协
议、动迁居民的房产证复印件、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规范的领款手续等。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
问题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
三、执行会计准则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计提源自文库旧税前扣除问题
在总局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根据2012年15 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符 合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规定条件的 投资性房地产,如按成本模式计量且已进行 折旧或摊销会计处理的,允许按规定计算折
汇 算 问 题
旧或摊销税前扣除;如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讲课人:丛洁
一、关于历年汇算清缴文件废止后的政
策执行问题
2016年废止失效的汇算和政策文件: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 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一条(大地税函 〔2008〕36号)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 〔2009〕91号)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 〔2010〕39号)
五、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热源费(并网费) 的税务处理问题
※营改增之前,供热企业收取的热源费(并网 费)不属于流转税的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发 票,供热企业收取的热源费(并网费)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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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政部门的专门拨款单独核算,冲减为
缴款方建设管网的支出,在达到为其供热条 件时,将其冲减支出后结余部分并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其相应资产的折旧也不得在税 前扣除,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 销。
汇 算 问 题
执行原则:
除以下六项政策外,其他已废止政策,均从 废止之日开始按总局现行规定执行,废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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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原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不再进行 调整。
(一)关于支付因工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 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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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
会计上未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不允许计算折 旧或摊销税前扣除。
※ 2012年15号公告第八条: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 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汇 算 问 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
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
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
费。
(二)关于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土地 增值税进行清算,其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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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应计入实际缴纳或实际收到退税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动迁补偿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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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关于营改增后外地来连跨地区经营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营改增后,外地来连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总
汇 算 问 题
机构按2‰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由国税局在代开发票时代征;
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地税局管辖的总
机构,应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目前金三系统已支持窗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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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 据实扣除。
(五)关于电力增容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用电容量而向 电业部门缴纳的电力增容费,应作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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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 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总收入的确认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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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2016〕32号):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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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 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
若供热企业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开
具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 时可按完工进度计算成本暂估入账,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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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缴申报前根据实际取得发票情况进行 调整。
六、取得政府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应按2014年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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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 %以上;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 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
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
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企业租入房屋装修费用的扣除 问题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 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 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 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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