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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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裁判要点如下:
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法院将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履行:法院将审查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购房款支付、交房时间、交房质量等,以确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况。

3. 不当得利: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当得利,法院可以判决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

4.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实际损失和利息等。

5. 合同解除和撤销:如果合同的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抵消了合同目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

6. 怠于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催告履行、强制履行,甚至追究违约责任。

7. 其他相关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理诉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决纠纷。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裁判要点,具体的判决结果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理据和依据,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实际裁判情况进行判断。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商品房预售与现售1、预售合同(并非认购书)以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要件,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预售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法院对预售许可证只做形式审查。

2、预售许可证过期的,不影响其后签订的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的,不影响其前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

3、签订预售合同时: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的,预售合同无效;过期的,合同有效。

签订预售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或被撤销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已竣工的,可按现售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4、现售合同条件:(1)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房屋已竣工。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5、认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故意向买受人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虚假事实;或(2)买受人询问时,故意隐瞒未取得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认购书)与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1、判断预约和本约的标准:(1)协议签订时间;(2)双方是否仅仅是为购买该房屋达成初步意向;(3)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是否写进合同内容,是否有明确约定;(4)出卖人是否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

2、判断预约协议效力:根据《合同法》52条,不以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为要件。

3、买受人签订预约协议后,又以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4、签订认购书后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责任承担:(1)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双方均忠实履行预约合同中的诚信谈判义务,双方均无过错),或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卖人将定金返还即可;(2)签订预约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的,若守约方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裁判规则请问您需要的是哪种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书?比如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涉及中介机构?房屋买卖合同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信息房屋地址房屋类型(住宅、商业等)建筑面积房产证号交易价格总售价定金金额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等)付款时间节点交付条款交房日期交房方式(实地交付、钥匙交付等)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违约情形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等)管辖法院其他条款附加条款(如房屋家具、电器等随房出售)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本合同由卖方(姓名)与买方(姓名)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旨在就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买卖达成一致。

合同双方信息: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房屋信息:本次交易房屋位于(房屋地址),类型为(房屋类型),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房产证号)。

交易价格:双方约定房屋总售价为(总售价)元,买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元,剩余款项于(付款时间节点)前支付,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

交付条款:卖方承诺于(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交房方式为(交房方式)。

权利义务:卖方须确保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利纠纷;买方应按时支付购房款,接受房屋。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作为赔偿。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管辖法院)管辖。

其他条款: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买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要点1.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裁判要点之一是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形式要求、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裁判可能认定合同无效。

2.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裁判要点还需要明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合同中应明确的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物业权利转移等条款是否履行。

3. 房屋交付情况和质量问题:裁判要点还会考虑房屋的交付情况和质量问题。

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交付房屋,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能有权要求退款或维修。

4. 违约责任和赔偿:裁判要点还需要确定违约方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比如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或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裁判可能判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 合同的解释和补充约定: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的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争议,裁判要点会对合同进行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意图进行补充约定。

6. 诚信原则和不当得利:在裁判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获取不当得利,裁判可能会撤销或修改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三方监理机构和第三方评估: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裁判可能会参考这些报告来确定争议的事实和真相。

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裁判中,还会考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裁判可能判决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9. 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在裁判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裁判要点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和裁决纠纷。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裁判要点,具体裁判要点可能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法律规定和证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上海中院房屋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上海中院房屋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上海中院房屋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上海中院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可能会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下是一般的裁判思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合同成立:
•判决法院首先会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否合法,包括合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等。

2.履行义务:
•法院会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房款、过户手续等。

3.合同效力:
•法院将考虑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

4.信息披露:
•如果存在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瑕疵未经披露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等,导致一方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未获知真实情况。

5.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将考虑是否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解除合同:
•法院将考虑是否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如严重违约、无法履
行等情形。

7.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法院可能考虑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8.证据:
•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支付凭证、交付凭证等,以确定事实。

请注意,具体的裁判思路将受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判断的影响。

如果你涉及到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商品房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商品房买卖合同裁判思路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裁判过程中,首先需要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包括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合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

2. 商品房的销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查商品房的销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按照约定销售,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商品,是否存在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假宣传等。

3. 商品房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审查商品房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及时维修和修复。

4. 价格是否合理:在审查商品房的价格是否合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按照约定销售,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是否经过合理评估。

5. 违约责任和赔偿:在审查违约责任和赔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提供了合理的赔偿方案。

6. 其他约定:在审查其他约定时,需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裁判思路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秩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

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

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前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合理的适用。

为了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法律原则1.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合同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3.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当实事求是地认定各项事实,确保审判事实的准确性。

4.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问题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瑕疵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反约定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的等,导致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均不知晓藏瑕或隐瑕的情况下,质量缺陷已经影响了被告房屋使用或者达不到交付房屋的约定用途,应当视情节轻重处以有关法律规定的民事制裁。

2.关于房屋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通过房屋登记完成。

如果被告在诉讼中不能出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且无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则应当认定被告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不能作为合法的出卖方。

3.关于收益担保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相关的收益担保方式,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

同时,如果双方有不当得利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房屋拆迁所得到的补偿款未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归属方向,则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被告违反相关拆迁政策规定,导致原告无法按时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一、引言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当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判。

本文将对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裁判标准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应的指导。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裁判标准1. 合同订立阶段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常见的纠纷包括交付时间、商品房标的物的约定、合同解除等问题。

法院裁判的标准是依据买卖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2. 商品房交付后的纠纷商品房交付后的纠纷主要是围绕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展开。

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一般会先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及相关标准进行评估,然后根据买方的证据和要求,判定合同是否存在违约,如有,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款、赔偿等。

买方在交付前应对房屋进行认真验收,如果验收中未发现质量问题,并在交付后出现问题,买方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3. 其他纠纷问题除了上述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合同解除、违约金的计算、附属物的归属等问题。

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裁判标准1. 二手房权属纠纷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法院在裁判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判断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判定买卖双方的权益。

2. 房屋质量纠纷。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

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一、引言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类型。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法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裁判标准及指导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为相关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卖方之间的交易中。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发生交房延迟、货物不符合约定、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等纠纷。

此外,部分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手段欺骗购房者,增加了购房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三、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1. 合同履行义务法院在处理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会首先审查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义务。

一方面,法院会检查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依据,确保双方提供的合同真实、完整。

另一方面,法院会评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如是否按时交房、是否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等。

2. 信息公示与宣传对于商品房销售,法院重视开发商信息公示的合规性及真实性。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将相关信息明确、充分地向购房者公示,如房屋区域、面积、户型、质量标准等。

若开发商在信息公示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严厉惩罚。

3. 隐秘瑕疵问题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时,难以通过肉眼观察或普通检验手段发现房屋的隐秘瑕疵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法院会认定开发商或卖方应当就其所知的隐瑕疵向购房者进行告知,并对其所售房屋的质量负责。

若发现隐瑕疵后,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开发商或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一方欺诈行为、无代表权签订合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

对于这些情形,法院将会作出无效判决,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各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纠纷和法律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纠纷和法律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纠纷和法律处理一、引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房屋买卖交易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二、合同纠纷的可能性1. 信息披露不实:卖方对房屋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完整,如隐瞒房屋的抵押情况、产权纠纷等。

2. 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问题、漏水等,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3. 合同履行问题: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卖方未及时移交房屋等情形。

4. 房屋产权问题:买方购买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如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买卖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友好的方式寻求解决。

协商的原则通常是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协商内容包括退还房款、返还抵押物、赔偿损失等。

2. 调解解决: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将纠纷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在协商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仲裁决定。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或一方不接受仲裁决定,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和事实证据,作出判决并终结合同纠纷。

四、法律处理的准则和依据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合同纠纷的处理将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购房人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

3. 侵权责任法:如果合同纠纷涉及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 房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法》规定了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等相关事项,可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1.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明确等条件。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合同内容的明确进行解释和判断。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需要判断各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院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同的解除和修订等情形,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决。

3.退款和返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退款和返还等情形,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对退款和返还金额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院还需判断是否存在滞纳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其进行裁决。

4.责任认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需要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应的违约方进行法律责任的裁决。

5.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式进行纠纷解决,如和解、调解等。

对于和解、调解等方式的实施,法院需要审查相应的和解协议和调解书,并对其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1.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判断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进行判断。

对于合同争议中的条款、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解释和裁定。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争议。

法院需要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判断。

3.施工质量和责任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施工质量和责任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之一、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对责任进行认定。

同时,法院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检测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对其进行裁决。

4.工程款款项的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另一个核心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 裁判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由审判长指定合适的庭审组成员组成合议庭或单独审判员审理。

3. 证明责任: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如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认定的,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4. 裁判原则:本规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快捷的审判原则。

5. 具体纠纷处理: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权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6. 特别情况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存在异议,需要解释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文字意义、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

7. 教育引导:除了判决结果,为了减少类似纠纷案件,法院需要适时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引导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平、公正、诚信
的交易环境。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裁判规则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裁判规则?
答案: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裁判规则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一般规则:
1.合同成立:在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后,
合同成立。

2.履行期限: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买方应在约定的
时间内支付购房款。

3.房屋瑕疵:如果卖方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瑕疵或不符合约
定的标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或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等。

5.合同解除:在特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一
方未能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这些规则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司法管辖区域而异。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手房买卖纠纷裁判规则含各地高院指导意见

二手房买卖纠纷裁判规则含各地高院指导意见

二手房买卖纠纷裁判规则含各地高院指导意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裁判机关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指导意见进行判断和裁决。

下面将介绍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并涵盖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

首先,交易合同的解释是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首要问题。

二手房交易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模糊的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房屋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之一、根据合同约定,二手房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如果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证据,如房屋鉴定报告、专业评估意见等,以对房屋的实际质量进行客观判断。

过户手续是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房屋交易需要进行过户手续,否则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

如果交易中未进行过户手续,有可能导致买方无法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从而引发纠纷。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等进行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约责任是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如果交易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对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确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裁判规则外,各地高院也发布了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的指导意见。

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例,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处理要点,包括对合同解释、房屋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总结起来,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包括交易合同解释、房屋质量问题、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地高院也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商品房买卖民事责任-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33)

商品房买卖民事责任-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33)

商品房买卖民事责任-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33)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

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九)、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来源:2022-0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另外,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相关规定。

2、按照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

3、按套计价面积误差的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对于违约,约定优先,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买受人可以退房,或出卖人重新约定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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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及指导第一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商品房预售与现售1、预售合同(并非认购书)以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生效要件,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预售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法院对预售许可证只做形式审查。

2、预售许可证过期的,不影响其后签订的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的,不影响其前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

3、签订预售合同时: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的,预售合同无效;过期的,合同有效。

签订预售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或被撤销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已竣工的,可按现售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4、现售合同条件:(1)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房屋已竣工。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5、认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故意向买受人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虚假事实;或(2)买受人询问时,故意隐瞒未取得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认购书)与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1、判断预约和本约的标准:(1)协议签订时间;(2)双方是否仅仅是为购买该房屋达成初步意向;(3)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是否写进合同内容,是否有明确约定;(4)出卖人是否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

2、判断预约协议效力:根据《合同法》52条,不以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为要件。

3、买受人签订预约协议后,又以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4、签订认购书后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责任承担:(1)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双方均忠实履行预约合同中的诚信谈判义务,双方均无过错),或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卖人将定金返还即可;(2)签订预约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本约的,若守约方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本约,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3)一方以对方违反预约协议导致不能订立本约为由,要求赔偿履行本约的可得利益(即房屋全部差价损失)的,不予支持。

若预约协议有定金条款,应适用定金罚则;若无定金条款或定金数额明显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三、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应以普通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

第二章交付、办证及其他履行纠纷一、交付1、交付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房屋符合约定和法定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随时要求交付。

2、交房条件:房屋经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四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消防专项验收合格。

出卖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视为满足交房条件。

3、出卖人在交房时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但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4、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存在一定质量瑕疵的,若买受人拒绝接受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应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

5、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单方制订的房屋交付流程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后才交付的,若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则买受人有权拒绝。

6、买受人接受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钥匙,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7、买受人接受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未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由主张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8、买受人接受房屋后,又要求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交房时间,进而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法院应判令出卖人限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9、诉讼时效: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时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交付期满之日计算;房屋尚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计算。

10、迟延交付:(1)因自然现象导致迟延交付的,若该自然现象为该地区的惯常气候现象,则不视为不可抗力;(2)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导致迟延的,可比照不可抗力延长交房期限;(3)因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人原因造成迟延的,出卖人应先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1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房屋交付使用”应理解为“交钥匙”、“房屋转移占有”,并不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但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办证1、办证义务主体:义务主体为买受人,出卖人仅负协助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协助义务: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递交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并告知买受人,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协助办证义务,若由于行政部门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若出卖人一时履行不能,法院可判出卖人在符合办证条件后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若出卖人永久履行不能,则法院应告知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买受人坚持要求继续办证的,不予支持。

4、出卖人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后,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转移的,出卖人可起诉要求买受人办证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另有约定,出卖人还可要求解除合同。

5、买受人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超出50%)购房款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6、诉讼时效:出卖人交付房屋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证的,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7、办证纠纷中出卖人举证:(1)房屋初始登记的大产权证(可认定不存在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抵押、超规划建设等无法办证的情形);(2)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收到出卖人递交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分割小产权必要材料的收件单或回执;(3)通知买受人可以自行办理产权证书的证据。

三、其他履行纠纷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条件:(1)所涉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2)内容是针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确具体,即品质或数量能确定的,有执行的标准可以履行;(4)对合同订立以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2、房屋面积误差: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差异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若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处理。

3、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及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建造房屋,使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或有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形,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受人。

若未通知,或通知后买受人不同意变更,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外墙面使用权:合同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保留外墙面使用权的,侵害了全体买受人的权益,该条款无效。

5、商品房质量问题:(1)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质量问题引起买受人生活不便的,一般不属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情形;(2)房屋毗邻交通干线受噪音污染,买受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6、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国家税费调整:合同签订后国家进行税费调整的,若合同对税费支付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若对调整后的税费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第三章违约责任承担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1、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如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2、当事人收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并向法院起诉的,不予支持;若未约定异议期间,当事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起诉的,不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房屋涨价损失1、因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其房屋涨价等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一般以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一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不予支持。

3、买受人同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承担不超过一倍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支持两者中较高的请求。

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四、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或损失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以下标准计算:1、计算起点。

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1)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2)合同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合同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计算止点:出卖人将办证所需资料报备于房屋登记机关,具备办证条件并向买受人履行告知义务之日止。

3、计算标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一般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之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贷款利率或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出卖人多项违约处理1、出卖人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等多项违约行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卖人在逾期交房期限内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后,不再同时承担逾期办证等违约责任。

2、合同中既有单项违约责任条款,也有总括性违约责任条款的,总括性违约条款只在重大违约时适用,并不得同时适用单项违约责任条款。

六、违约金调整1、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

2、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

3、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增加违约金后又要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七、违约金诉讼时效1、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房、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2、合同约定以日或月累计计算的,为继续行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买受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

八、商品房使用费1、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因出卖人不能办理产权证等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若出卖人主张房屋使用费,因买受人是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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