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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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方向

浅论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也一直是我国完善税制、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概况,在明晰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与功能,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改革现状之后,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践的思考,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和想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收

目录

摘要 (2)

1 引言 (4)

2 文献综述 (4)

2.1 国外文献综述 (4)

2.2 国内文献综述 (6)

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概况 (6)

3.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类型 (6)

3.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7)

3.2.1 纳税义务人 (7)

3.2.2 应税所得 (7)

3.2.3 税率 (7)

3.2.4 费用扣除 (8)

3.2.5 征管方式 (8)

4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8)

4.1 税制模式设置欠公平 (8)

4.1.1 税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8)

4.1.2 税率档次划分过于复杂、税率整体偏高 (9)

4.1.3 一般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 (9)

4.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 (9)

4.3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不健全 (10)

4.4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个人收入难以监管 (11)

5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对策 (11)

5.1 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1

5.2 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 (12)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优化申报扣缴软件 (12)

5.4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监管手段 (13)

6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5)

1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体现在三个方面: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1980 年颁布并于1993 年、1999 年、2005 年和2007 年先后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于1994 年颁布并先后于2005 年、2008年两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年6月30 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每月2000 元上调至3500 元,并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由9 级减至7 级,征税级距也做了相应调整。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形式和收入种类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也逐渐突显出来。在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税率之后,将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改善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够完善。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综述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诞生于英国,二十世纪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渐渐成为了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国外学者得出的结论比较系统而全面。首先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发展起来的是公平课税理论。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上,这种税制设计思想更注重公平,

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来拓宽税基,同时采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进一步促进公平。而对于制度目标的实现,则通过安排适当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各项减免来间接的达到目的。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理论最初起源于西蒙斯的研究成果。他认为,税制的设计和改革首先应符合公平原则,其次要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关键在于对税基的选择。于是,在黑格(Haig)和香兹的研究基础上,他构建了综合所得和综合税基的概念。扬研究了在不同的公平目标下,政府如何通过设计不同的累进税率结构来调整收入的再分配。阿特金森以综合所得为基础,重点研究了扣除项目对税率累进程度的影响,得出了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对税收负担和税率累进程度产生影响的结论。20世纪70年代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最优课税理论,这一理论是在公平课税理论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税收效率的关注。最优课税理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福利经济学家埃奇沃思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根据埃奇沃思模型,实现更公平的收入分配的代价为零,所以该模型暗示实现完全均等的政策即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税制设计”。但是,维克里认为,这种收入均等化的方案不会给个人提供努力工作的激励,由此必然会产生效率损失。所得税的累进程度越大,税后的个人收入越平等,高技能者努力工作的激励也就越弱。他推导出一个欧拉方程,作为最优税收函数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此方程无法给出激励与收入平等的可行解。米尔斯利沿用了维克里的假设和思路,通过一系列高深的数学变换,推导出了最优税制的解。根据他的模型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该是“倒U型”的,即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税率先是由接近于零处逐渐提高,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边际税率逐渐降低,最后为零。而戴蒙德指出,最优边际税率的问题应该注重研究个人能力的分布,个人能力低的低收入者和个人能力高的高收入者应适应高的边际税率,且前者的税率低于后者,而中等收入的个人应适用低的边际税率,即最优所得税税率应该是“U型”而不是“倒U型”。这一结果更接近于现实的税收制度。20世纪90年代,财政交换论开始复兴。财政交换论最初起源于维克塞尔在他的专题论文《财政理论研究》中对“公平”税制的设计。维克塞尔从财政交换的角度,认为个人根据自己获得的公共产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应该承担的税收份额,并与政府和其他个人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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