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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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二战后的英国,大量猥亵、拉客、同性恋行为被检举。

这在引发社会道德恐慌(moral panic)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剧烈冲突。

1967年,有两部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英国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

其中之一是《1967年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其二是《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背景下,哈特教授写下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

法律的发展是否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很显然,它的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站在另外一个于此相反的角度来看,不会给出同样肯定的答案:道德的发展是否受到法律的影响?于是哈特给我们发出警告:“一个肯定的回答也许不仅适用于它,而且适用于与之相反的情况;但这决不意味着一个肯定的答案能够适用于其他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之相当不同的问题”。

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

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哈特对德夫林的观点的辩驳,书中给我的一些启发是原来意识形态可以抹杀了部分的真实。

在当今中国,能写出一本像书中论述的主题那样的书的学者有多少?不是不能写出这样的作品,而是没法在一个“政治正确性”的语境下写出来,不然的话就有“违反社会风俗”行为代言的质疑。

法律、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像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所概括的那样简单易懂。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

法律与道德的心得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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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

对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的解读摘要:本书关注的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作者主要就“法律是否应该强制执行道德”展开论述。

首先,作者先假定任何愿意讨论的人都承认:在任何社会中实际起作用的制度,包括实在的道德,都应该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去面对质疑以及批评。

其次,作者对沃尔芬登委员会、德夫林勋爵、密尔等所持观点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最后,作者并没有证成“为了隔绝社会道德使之避免变化不具有价值,并且不值得人类为之付出的苦楚和自由的丧失”的命题。

但是作者认为,展示了这些牺牲就已经足够。

关键词: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社会价值;正当性;隐私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9-02引言法律的触角若延展到人们的隐私生活之中,则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要面临着公众的监督,此时法律的适用是对人们一种彻底的冒犯。

所以,作者认为需要驳斥的观点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使是对他人根本未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措诸刑律并予以惩罚是完全正当的[1]3。

德夫林勋爵认为不道德在一个侵犯了社会所共有道德的法典的意义上与叛国罪之间存在着类似之处。

基于同样的证成性理由,镇压不道德正如镇压颠覆活动一样,正是法律职责所在。

在笔者眼里,德夫林勋爵过分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且将不道德和叛国罪之间强行画上等号。

德夫林勋爵重点关注了连接社会这一功能,且将此功能无形扩大了。

同时他将原本柔性的道德给予了强制力使其坚硬、冷酷。

此时的道德不再是社会成立的根基,而是成为社会之上的构建。

作者认为对德夫林勋爵所引用的法律强制道德的例子可以解释为一种“法律家长主义”的例证,即运用法律去阻止一个人自伤或明显的同意别人伤害他。

作者认为一旦家长主义被承认,必定会扩展到道德方面的家长主义(“道德家长主义”)[2]52。

但是作者也反对密尔对于家长主义太过绝对与武断的反对[3]91-96,因为密尔过于相信成年人个体总是一直知道他们最佳利益。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深入探讨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复杂而又紧密的关系。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辩证分析,书中引发了我大量的思考和思考。

首先,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法律、自由和道德是社会秩序维护和个人自由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

然而,法律往往只能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最基本的规范,而自由则提供了人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的权利。

自由可以使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去做决策,并为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良知和个人责任感,它建立在普世的价值观上,并推动着人们超越法律规范,去做正确的事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自由的渴望,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自由之间会出现冲突。

以言论自由为例,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当言论侵犯他人权益时,这种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起到了调和法律和自由之间冲突的作用。

一个有道德的人会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尽量避免使用恶意、歧视性或蔑视性的言辞。

此外,该书还提到了法律、自由和道德在真实案例中的互动。

例如,历史上有一位德国医生,他在纳粹统治时期冒着生命危险救助犹太人。

当时,根据法律,救助犹太人是违法的,而纳粹政权要求所有公民遵守法律,以确保人种纯洁。

然而,这位医生选择了违反法律,因为他坚信道德上的正义。

尽管他最终失去了自由,被判处死刑,但他的行为让人们意识到道德可以超越法律,奠定了法律与人类道德之间的关系。

这本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它向我展示了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然而,法律并非万能,有时需要依靠自由和道德来调和和平衡。

自由让个人能够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意愿,而道德则是指引人们超越法律,做出正确决策的内在力量。

法律、自由和道德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

道德法制心得体会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精选4篇)道德法制_道德法制学习感悟篇1道德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两大车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最可靠的保障,道德是最有力的支撑。

以法治国,法礼并重是我国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之处。

那么,如何善用这两大车轮而令我们的社会前进得更加快速,这又是一个问题。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多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农民工,生活在贫穷的小山村,让他觉得自己就好像一只被关在笼子里的猫,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加安适,他要改变自己的命运,怀着这样的无限憧憬他来到城市打工。

有一年,他在一个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

他一直抱着美好的愿望,勤勤恳恳的工作着。

但是,现实却总是残酷的,他从工地上的高台上掉落,差点跟这个世界say goodbye,由于工友的帮助,他活了下来,却大病了一场,但是老板却不给他看病,只是给了几片感冒药,多么让人心寒。

在这里,他的工作是又脏又累又危险,常常是几十个人睡在一间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

但是想到5000元工资,那关系全家人生活的钱,他忍耐着。

但是,想不到的是,当他满怀希望的去领取那应得的工资时,得到的却只是50元!多么讽刺啊!当初承诺的5000元竟生生的被减少了一百倍。

这是什么概念?这意味着他所有的忍耐,所有的辛苦都付诸流水。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认真对待自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中法律思想的解读

在报告 中明确指 出 : 我 们必须 保 留一部 分私人 生 活 的领 “
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 。 _ ”l 2 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严厉批 评了沃尔芬登 . 委员会 的报告 。他不承认所 谓私人 道德 的问题 , 为任何 认
不道德行为原则上都可 能有害地 影响整个 社会 , 而任何一
(u o 5 SmN. ) 9
认 真 对 待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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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法律 、 自由与道德》 中法律思想 的解读
尹彦博
(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 武汉 407 ) 304
摘要 : 关于道德 能否进行 法律 强制 问题 , 最有名的论 战 当属 于哈 特与德夫 林的交锋 , 特在其著作 《 哈 法律 、 自
巧合还是有不可逆转的必然?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 , 当代法律 人 已经将 这个 问题分 成 了三个命题 : 1 法律的定 义是否 必须 以某 种方式 援引道 德 的因素 ; . 2 能否对法律进行 道德上 的批 判 ;. . 3 对道德 能否进 行法律 上的强制。前两个 问题 引发 了哈特与德 沃金 、 富勒 的长期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T - 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r l f i nj n d ii rt eC de o eeo li n a n H o i t i l P ic
形式爆发。其 中性道德 问题尤为突 出, 大量的拉 客、 同性 恋、


前言
猥亵 等行为被检诉 , 同时 14 9 8年发表 的《 金赛 报告》 对同性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法律与道德》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从历史、分析和哲学三个角度来阐述法律科学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著作。

法律与道德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

我们都知道诚实信用既是大家公认的道德要求,也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要求。

第二,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促进。

每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以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导向,这点在书中阐述的非常明确:“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道德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认并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否则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与法律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他律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而道德则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确信、传统习俗等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这也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规范范围不同。

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第四,法律是确定的、可预测的,是明确而专业的,而道德却是相对模糊的。

庞德通过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认为:作为社会重要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相互混杂不分——逐步分离——部分融合的过程,其代表正是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现代的社会回应型法律。

而从哲学层面而言,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

而就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法律和道德有着各自管辖的领域,法律以理性为基础,必须是确定且可预测的,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将二者绝然分离对立起来,而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也是错的。

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情况,他提出:要在实践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而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为自由辩护——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孙 逊
( 西南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07 6 401 )
摘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于道德 的法律强制 , 关 最有名 的论战来 自哈特与德夫林 的交锋 , 哈特在 其著作《 法律 、 自由与道
德》 中站在 自由主义 的立场精彩地回击了以德夫林 为代表 的法律道德 主义的观点 。不仅 为个人 自由权利不 受强制争取 了宝贵的空间 , 更给我们带来了关 于道德 与法律新的启发和思考 。
证 主义理念 的学 者们穷 经皓 首 的 目的之一 即是 证 明 德 夫林 勋 爵所 谓 “ 德 规 范 的强 制 执 行 ”的观 点 。 道
在确 定法律 性质 时绝不 能 引入道 德 因素 。可见 法律 而哈特 教授 实证分析 与理性 思辨 并重 的 独特 风格 以
与道 德在 人类文 明 的发 展过 程 中总有 着千 丝万 缕 的 及伟大 的古典 自由主义关 怀也尽 显其 中。 二 、 战的缘起 辩 第 二次世 界大 战结束 后 , 英 国 , 律和道 德 的 在 法
c nrbuin t h o ti to o t e ̄e d mso n ii as,b tas a eU w de so h eain hp bewe n mo aiya d lw. e o ft i dvdu l he u lo g v Sne i a n te rl t s i t e r l n a o t Ke y wor s:lbet d i ry;mo as;lg lc m p lin o r l rl e a o u so fmo as
De l .Hathtb c tlg r im e r s ne y D vi ,b sn n h sl ea tn p it He n to l ma e a vi n r i a k a e a mo a s rp e e td b e ln a ig o i i r ls d on . l l b a o ny d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

法律与道德读后感读后感在线预览读完《法律与道德》,我深深地被作者对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独到见解所吸引。

这本书不仅在理论上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还深入分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互补关系。

作者以清晰的逻辑和丰富的案例说明,使读者对法律和道德的本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在书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对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强制力的产物,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在的规范和准则,它不依赖于任何外部力量的强制。

通过这样的区分,作者让我意识到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属性,法律可以通过强制力使人们服从,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循。

然而,作者并不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完全独立的。

在书的第二部分,他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这一概念。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法律应该与道德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列举了一系列现实案例,例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说明了法律和道德在实践中的互动。

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确存在紧密联系,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第三部分,作者对法律和道德的争议进行了回顾和分析。

他指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常常会引发许多争议和困惑,甚至出现法律与道德背离的情况。

例如,某些法律可能不公正、不道德。

作者通过一些经典案例,如反对种族隔离的非暴力抗议运动等,说明了人们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和行动。

这一部分的讨论引起了我深思,我开始反思我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和道德的理解和遵守。

整本书读下来,我感到非常启发和触动。

作者通过辩证的思维和精辟的观察,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无比清晰地阐释出来。

他让我认识到,法律需要道德的约束和引导,而道德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在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培养和践行道德,构建一个公正、法治的社会。

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深化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明晰。

法律与自由正义权利道德

法律与自由正义权利道德

法律与自由正义权利道德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由于人们思想观念陈旧,自由、正义、权力、道德需要法律的有效限制,自由、正义、权力、道德需要法律的强力保障,而自由、正义、权力、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科学运行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助推器。

一、法律与自由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上,孟德斯鸠为我们做了一个经典性的总结:“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二、法律与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心得体会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心得体会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心得体会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关系。

法律的存在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它是一个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工具。

自由则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代表了个体的选择权和行动自主。

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我的学习和思考中,我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互为依存,相互制约。

首先,法律保护和促进了个体的自由。

在一个社会中,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等。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边界,防止了个人对他人的侵犯和滥用权力。

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个体才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追求梦想和发展自己。

法律的存在使得个体能够有意义地生活,实现自己的价值和追求幸福。

其次,自由对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起到了推动和监督的作用。

自由的存在使得法律不能过度干预个体的私人领域和个人选择。

法律不能侵犯个人的自由,限制个人的发展和自主权。

自由为个体提供了一个平台,让每个人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主决策。

个体通过发挥自己的自由权利来参与和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自由的存在使得法律不能过于专制和不公正,否则将引起社会的反抗和不满。

自由是法律的约束力和合法性的源泉,它提醒和警示法律不能超越人性的底线。

然而,法律与自由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法律的存在和制定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某些法律规定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些法律规定可能会侵犯到个体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或行动自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制定可能受到特定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与自由之间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有必要通过法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来平衡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保护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为个体的自主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自由对法律的存在和制定起到了推动和监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

虽然法律与自由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但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的制度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寒假读后感】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与道德》是一本让人深思的书。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之间
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观点。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
体现,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自觉和自律。

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比较,我意识到法律是外在的规范,而道德是内在的规范。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通过行政机关实施,通过司法机关维护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观念的表现,是一种自觉性的规范。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而道德是对人们行为的更高追求。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完全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

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意识到法律和道德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
秩序的基石,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而道德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对人们行为的更高追求。

只有当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社会才能够有序发展,人们才能够和谐相处。

总的来说,通过阅读《法律与道德》,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和道德的培养,努力做一个守法守德的好公民。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

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

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

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

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

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

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

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

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

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

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

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

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哈特对著名的“沃尔芬登委员会”做出的对卖淫与同性恋的法律情状报告进行了讨论。

“调研报告”认为卖淫本身不是一种犯罪,但在公共场合拉客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应把同性恋私下自愿的行为视为犯罪。

反杜林论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节选)观后感

反杜林论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节选)观后感

反杜林论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节选)观后感篇1:标题:《反杜林论》读后感:道德、自由和必然,就像巧克力和蔬菜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读《反杜林论》的感想。

这本书啊,就像一个大宝藏,里面有很多关于道德、自由和必然的宝藏。

虽然听起来有点难懂,但是我觉得它就像我们每天的早餐,有巧克力也有蔬菜,既甜蜜又健康。

首先,我们来聊聊道德吧。

道德,就像我们每天要刷牙一样,是我们必须做的。

妈妈说,不刷牙,牙齿会坏掉,就像不遵守道德,社会就会乱套。

但是,遵守道德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就像有时候我不想吃蔬菜一样。

《反杜林论》告诉我们,道德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就像我们的口味也会随着长大而改变。

小时候我爱吃糖,现在我喜欢吃水果了。

然后是自由。

自由,就像周末不用上学,可以自由自在地玩耍。

但是,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就像我不能因为想玩就不做作业。

《反杜林论》说,自由是在必然的条件下实现的,就像我必须先完成作业才能出去玩。

我觉得这就像玩游戏,规则让我们玩得更开心。

“小明,你觉得必然是什么?”小华问我。

“必然啊,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不管你愿不愿意。

”我回答。

“那你觉得自由和必然冲突吗?”小华又问。

“不冲突啊,就像我必须吃蔬菜才能长高,但这并不妨碍我选择吃哪种蔬菜。

”我笑着说。

最后,我们来聊聊必然。

必然,就像我们必须长大一样,不管你喜不喜欢。

《反杜林论》告诉我们,必然是客观存在的,就像地球绕着太阳转一样。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必然的结果,就像我们可以好好学习,将来成为科学家。

“小明,你读完这本书有什么感觉?”小华好奇地问。

“我觉得啊,这本书就像一个魔法书,它告诉我们,虽然有些事情我们不能改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更好的未来。

”我兴奋地说。

“就像我们可以决定自己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小华眼睛亮晶晶的。

“没错!就像我们可以决定自己是吃巧克力还是蔬菜,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道德和自由。

”我点头。

刑法与道德之间——读《法律、自由与道德》

刑法与道德之间——读《法律、自由与道德》

1 j 中 图 评 01 0 J 国 书 论20 0 10 /
《 赛报 告 》 表 明 ,同 性 恋 远 比人 们 所 认 金 识 到 的要 多 ,随 后 而 来 的 对 同 性 恋 行 为 的
大量 检 诉 ,更 给 人 们 以 同性 恋 泛 滥 之 感 ,
认 为 强 制 执 行 道 德 本 身 就 具 有 自足 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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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哈特 强 调 指 出 德 规 范 的 法 律强 锄 是 一 种 蓄 意强 翩 德 冷 漠 是 一种 道 德 保 道 道 守 主义 。 在道 德 的 法 律 强 制 与 道 德 冷 漠 之 外 , 有 第 三 种 选 择 , 通 过 论 、 还 即 建 议 、 张 。 某些 极 端 情况 下 甚 至通 过 诫 同样 可 以维 持社 会 的道 德 。 主 在 告
方法。
哈 特 先后 在 牛 津 大学 学 习 古代 史 、哲
2 世纪法哲学的经典著作。 0
《 律 、 自 由 和 道 德 》 是 哈 特 围 绕 法
“ 德规 范 的法 律 强 制 ” 问题 所 展 开 的 叙 道
学 和 法 律 。 l3 9 2年 至 14 9 0年 任 律 师 。 第
性 》 (9 5 、 《 罚 与责 任 》 ( 98 和 16 ) 惩 16 )
认 为 ,应 该 放 弃分 析 法学 派用 以分 析法 律
《 法理学和哲学文选》 ( 9 3 18 )等。其中 ,
达 了作 者 的 法哲 学 思 想 ,被 西 方 学 者誉 为
概念的传 统方 法 ,即为词 典下 定义 式 的 《 律 的概 念 》 最 系统 、最 有 说 服 力 地 表 法
支 。哈 特是 在 战后 复兴 自然 法 的 条件 下 提 学 史 ,国 际法 的 性 质 等广 泛 问题 ,其 毕 生 出新 分 析法 学 的 ,因此 ,其学 说 具 有 向 自 然 法 学 靠 近 的特 征 。他 不 仅 接 受 了 J・ 奥 斯 丁 的 基 本观 点 ,而 且 吸 收逻 辑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流 派 的 概 念 和 语 言 分 析 法 ( 津 哲 牛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感想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心得体会【2篇】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感想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心得体会【2篇】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感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心得体会【2篇】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感想作文,法律是最高的道德,道德是最低的法律。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的本质的关系呢?这个答案并非绝对,但是道德约束着我们,我们更加不能越法律的雷池半步。

希望我们都能约束自己,做一个讲道德、守法律的合格公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感想作文一:耶林书中提到“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笔者认为,法与道德当相辅相成,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体现为有条件的联系和必然的区别之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关于法与道德是否有本质的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着眼于实定法;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着眼于应然法。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权威制定”即法的可预测性,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社会实效”即法的可接受性。

当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取得社会的支配地位时,其自身的正当性常常被预设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尽管,法律已成为判断我们和他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其规制的能力与社会的接受度却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高。

如近期网上火热的“聊城辱母案”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宣判后引起网民、社会各界,甚至于法学理论界的强烈争论。

一方面,聊城中级法院在现有证据“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参照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适用了“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法定刑。

如果单纯从刑罚的适用角度来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从社会实效来看,却造成了不被多数民众所接受的事实。

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仍有待考量。

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机械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也不够恰当。

恺撒的归恺撒 上帝的归上帝——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恺撒的归恺撒 上帝的归上帝——读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

义” 又迟 到 了。
洛伊斯的故事没有真正的结束。


随着“ 明尼苏达州北部的冬天” 的结束 。 洛伊斯和女工们得 到“ 某种金钱买不到 的东西” —— 尊严 和道歉。通过洛伊斯案 。 我们也似乎找到了一系列 防治性骚扰 , 乃至矫 正传统法律体系法律价值 失衡 的药方 。 譬如 。 明确性骚扰 的构成要件 、 采取积极预 防性 骚扰 的措施 、 高人 们对 性骚扰法律 的认 知 提 程度 。 帮助受 害人应对诉讼 、 加强对受 害人 尊严和 隐私 的保 护 、 进受害人 积极 回归 社区并获得信 促 任、 帮助她们走 出心理阴影等 。 但是 , 正如暗黑底色 的封 页、 花瓣破碎 的红玫瑰宣 示的 。 关于“ 男人” 压抑 和寻求释 放的故事还在 继续 , 性骚扰的立法和诉讼程序还待完 善 , 于“ 人” 争和 寻求公正 的故 事 , 旧延续 , 关 女 抗 依 只是地 点 不在“ 矿山” , 上 主角不是“ 洛伊斯” 。即使在经历洛 伊斯 案“ 洗礼” 的美 国。 骚扰 依旧深刻存在并呈现 性 恶化趋 势。据美 国联邦调查局2 0 年1 月发表 的一份报告 。 05 O 美国平 等就业机会委员会20 年共收到 04 有 关性骚扰的指控11 6 , 中8 . 33件 其 49 %是针对 女性的骚扰。 多妇女在工作场所 受到性骚扰 。0 4 许 20 年, 美 国有9 65 4 3 名女性是强奸犯罪的受害人 . 比率达 到6 . 1 万 , 03 35 0 比2 0 年增加O8 / . %。在美国一些政治 人物所卷入 的性骚扰 事件 中, 更是不乏沦落为政治游戏 的事例 。许 多人 。 包括受害人本身 , 对性骚扰 还存在相 当程度和范围的“ 无知” 。正如 书中一段道 白记述的 :听听那些女孩 的谈话就知道 。 “ 尽管她 们是受害人 , 但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骚扰 。” 抗争性骚扰 的道路上 , 在 强弱悬殊 的较量仍在继续 。 ( 者单位 : 作 中国政 法大学 )

(学习心得体会)普法修德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普法修德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普法修德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普法修德学习心得体会。

在参加普法修德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了解法律,不仅可以让我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避免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修德学习让我明白了道德的重要性。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我们做人的根本。

通过学习道德修养,我明白了做人要讲诚信、守规矩、尊重他人,这些都是我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也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普法修德学习让我认识到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外部规范,而道德则是对人们内心的约束。

只有
法律和道德相结合,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普法修德学习,我不仅增长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正确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

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普法修德学习中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法律、自由与道德,这三个词就像是三把钥匙,各自开启着不同的大门,又相互交织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当我深入思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时,脑海中不禁浮现出许多鲜活的场景和经历。

曾经,我在一个小镇上目睹过这样一件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小镇的集市热闹非凡,人们穿梭在摊位之间,讨价还价声、欢笑声交织在一起。

就在这熙熙攘攘之中,有一个卖水果的摊位格外引人注目。

摊主是一位中年大叔,皮肤黝黑,脸上总是带着憨厚的笑容。

有一位顾客来到摊前,挑选了一些水果,在称重结账的时候,双方因为价格产生了分歧。

顾客认为摊主的价格偏高,摊主则坚持自己的水果品质上乘,值这个价。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论得越来越激烈。

这时候,摊主的情绪开始激动起来,声音也越来越大,甚至开始对顾客恶语相向。

顾客也不甘示弱,言辞激烈地回应着。

就在局面即将失控的时候,一位路过的警察走了过来。

他先是冷静地倾听了双方的陈述,然后用平和的语气说道:“大家都先别激动,咱们有理说理。

”警察的出现,就像是给这场即将爆发的“战争”按下了暂停键。

摊主意识到自己的失态,声音渐渐低了下去,顾客也不再那么咄咄逼人。

警察开始耐心地调解,他向摊主解释了市场价格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劝顾客理解摊主的辛苦和成本。

最终,双方在警察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场小小的纠纷得以解决。

看着警察离去的背影,我陷入了沉思。

在这个小小的场景中,法律其实一直在默默地发挥着作用。

市场的价格规定,就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而警察的调解,则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让冲突得以在规则的框架内解决。

但同时,这里面也有道德的影子。

摊主如果能够更加心平气和地与顾客沟通,多一些理解和耐心,也许这场冲突根本就不会发生。

而顾客如果能够换位思考,尊重摊主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一味地指责价格高,或许也能避免这场争执。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生活中的许多场景。

比如在马路上,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这是法律的要求。

法律、自由与道德

法律、自由与道德

图书目录
1981年重印版前言 1963年初版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道德的法律强制 第二章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 第三章卖淫与同性恋 第四章实在的道德与批判的道德 第二部分 第五章例子的使用与滥用 第六章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第七章惩罚的道德层阶
作者简介
H.L.A·哈特(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法学 家,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 的法理学体系,哈特的著作为英语世界甚至英语世界以外的地方提供了当代法哲学的基础平台和研究规范。哈特 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的联系。而且,沿循边沁 的脚步,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哈特教授师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著有《法律的概念》、《刑法的道德性》、《惩罚与责任》以及《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等作品。
构成本书的三个演讲是于1962年在斯坦福大学举行的,正如我早期的两篇文章《不道德与叛国罪》 (Immorality and Treason)和《对刑法的运用与滥用》(The use and Abuse of the Criminal Law)一样, 它们原本是被作为在英国公众讨论中的一个贡献。这是一个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讨论,它是由于1959年《委员会 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沃尔芬登报告)的公布而被激发起来的。这个报告建议取消对有关成年人私 下自愿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这些行为被普遍地认为是不道德的,如要证明运用刑法的正当性,除 不道德外还是需要一些其他什么的:仅仅根据某些为一个社会所接受的惯习将某种行为视为不道德,并进行控制, 这并非法律职责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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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

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

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

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

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

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

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

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

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

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

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

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

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哈特对著名的“沃尔芬登委员会”做出的对卖淫与同性恋的法律情状报告进行了讨论。

“调研报告”认为卖淫本身不是一种犯罪,但在公共场合拉客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应把同性恋私下自愿的行为视为犯罪。

理由是“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简单而概括的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之所在”。

卖淫与同性恋是成年性伙伴之间自愿的畸形性行为,并不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应将之认定为犯罪。

个体在其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之时,都被赋予反对政府介入私人生活的权利。

支持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人的理由是:“压制不义和镇压颠覆活动一样,都是法律职责之所在”。

通过划出一条若隐若现的线,界定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管辖领域,以便更加细致入微地考察两者的区别,从而将卖淫与同性恋的行为从刑法领域转到道德领域,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

这涉及不同法学流派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观点。

作为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他认为不仅立法具有实体的道德目的,而且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的法制原则为前提。

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哈特认为应该承认道德与法律的区分,这样可以看出法律对道德强制的危险,以避免依据众人的道德观念侵犯个人自由。

富勒反驳认为上诉危险来自对法律和道德之分的强调,因为若将两者严格区,法律将仅仅是法律,与道德无关,将会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

富勒对“恶法亦法”的反驳是“但事实上,一个最败坏的政府也会对在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忌,这种顾忌恰恰佐证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我们都需要法律,希望法律能保障自由,能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如何保障这点呢?这必然要思考它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哈特则认为应防止将道德中的内容带入法律领域,将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从法律中排除出去,实现对法律的清洗、净化。

富勒则反对这样做,他认为不应该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因为道德恰恰能保证法律是“好”的法律,通过道德的“验证”,净化“坏”的法律。

笔者认为,富勒与哈特谈论的道德的概念不是在同一层面上。

哈特定义的道德是道德的外延,外延包括很多具体道德,因此存在将道德从法律中清洗出去的可能性。

他先将道德作为对象进行考察,判别出良与恶,好与坏,然后考虑它和法律的契合点。

可是用什么作为标准来判断呢?哈特将道德置于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在他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列举出来的,为批判提供了可能;但批判需要有价值标准来衡量,在哈特的理论中,价值标准就是自由。

可为什么说自由里没有道德因素呢?为了解释这一点,哈特又假设了一个前提,即判断标准是不属于道德的。

而富勒定义的道德是法律的内涵,内涵是定义其本质,而非列举的方式界定。

因此富勒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标准衡量法律的良与恶的。

富勒也预设了一个前提——道德都是“良”的,这是存在先有了标准,再进行判断的逻辑。

谁也不能否认在做出判断之前存在标准。

可为什么不对标准自身也进行判断呢?富勒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将道德放在不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它不可以被列举出来,且本身便可作为标准。

如果不考虑概念性的因素,对比两个人的观点,可以看出两人都有标准,即自己信仰的价值取向,但所取的标准是不同的。

哈特理论中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批判的,富勒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批判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人会出现对道德与法律的争论。

两人在各自的领域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不同的层面进行争辩。

这也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虽然对法律与道德间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但在看待同一个案件时,两人的结论会出奇的一致。

如在纳粹时期,妻子想脱离丈夫,为了实现自己“卑鄙”目的,便将其夫状告到法院,诬陷丈夫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

丈夫因此被判死刑,后又被改为在线服役。

二战结束后,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针对妻子的行为,富勒与哈特都支持对妻子予以惩罚。

哈特认为“恶法亦法”,但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应判定其为犯罪。

富勒直接否定了当时的法律,认为那不是法律。

可是这种区别有实际意义吗?答案是“有”。

当一个人坚持某种观点并进入极端,便会以此为原则推论一切,最后不可避免地在某些事情上犯错。

或者说,它证明了在一些极细微的事情上,运用两个不同的观点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哈特认为道德或一些东西是可以被批判的,富勒则坚持道德或一些东西是不可以被批判的。

可以批判的,批判到最后可能没有据以做出一锤定音的标准,而优柔寡断。

不可以批判的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够让人快刀斩乱麻,可以直接干脆的做出符合人们天性中的自由,公平,公正的决断。

二者各有其害,各有其利。

只不过看谁能够在一件事上变通的更多更包容些。

谁更能自圆其说,谁更能空间大一点,谁就更能暂时性的处于优势。

而这优势又是可以变化的。

哈特死死抓住对方的弱点,在“道德的不可批判性”上大做文章,将道德进行区分,从而著成此书。

下面便是他展开批判的过程:实在的道德与批判的道德实在道德是一种经过历史的沉淀,被赋予了某种重要的价值,“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它被认为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于是,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也被认为很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或者合宜性。

而哈特则不会仅仅满足于“不言自明”。

“经过历史被赋予了价值”这样的理由,他认为还需要实证。

于是他提出了批判的道德原则,即可以用以批评现行社会制度并包括实在道德的一般性道德原则。

哈特不反对法律对一些事情的强制,但强制需有条件的,即“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为某种补偿福利计的情况下是被容忍的”;他认为仅仅为了胁迫人们服从的法律是不正当的。

杀人报复这些犯罪的诱惑不是经常性的,这与对性冲动的经常性压抑不同,他们会对一个人精神生活的平衡和发展以及个性幸福等造成极大的影响。

而对性道德即同性恋和私下卖淫行为的制止,支持将之入刑的人都未能通过提出社会事实,即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惩罚,惩罚的代价是什么,能够得到什么,人们说对之进行惩罚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否真的维护了道德,是否能够得到实证,即该道德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该道德是否得到了维护,维护该道德是否值得。

否则,若不值得,用刑法使人们服从法律,服从了法律而未作出卖淫或同性恋行为,但不去对因恐惧惩罚而愿望得不到满足的人来说,它本身就是某种特殊形式的痛苦负担,并且往往还非常剧烈。

这本身就是一种恶,这种恶远远超过了所谓的对大众道德上认为不应该做卖淫和同性恋的行为。

它是对个人自由的强烈侵犯,坦白说就是用口水伤害人的自由。

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惩罚同性恋被认为是适当的,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

而人们认为不允许安乐死是对安乐死者好,但这种行为是一种家长主义。

虽然哈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长主义是正当的,但在成年人间实行家长主义,不同意以受害人同意的伤害,无痛苦终止一个人的生命,其实是“人们普遍的越来越不相信,一个个体才是最了解他们自身利益的人,而且,也是因为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一种明显的自由选择或者同意的重要性被削弱了”。

哈特认为同性恋是人们私下对自己有利的事,只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就动用刑法予以禁止,则是荒唐乃至蛮横无理的。

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是有区别的。

家长主义,除了对未成年人有所裨益外,它如同于每个个体反对自身,如成年人提供麻醉药物和导致幻毒品都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哈特批评这些限制“对潜在的购买者个人自由的侵犯更甚于对售卖者自由的侵犯”。

而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上看,这是毫无道理的。

有人提出对动物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反对此观点,认为法律在此关注的是动物的痛苦,而非虐待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惩罚的道德层阶当一个接受很小诱惑的人与一个抗拒很大诱惑的人做了同一件事时,刑法给予前者的处罚要大。

于是,有人认为,法律考虑了道德的要素。

哈特并不反对这样的观点,但他提醒道,“什么样的行为受到惩罚才是正当的?”与“不同犯罪之间的惩罚应该有什么程度上的不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前者的标准是对他人有没有造成伤害,才可能考虑道德的因素。

同理,同性恋行为不构成罪,怎么可能还会进入下一个环节进行对比呢?它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属于道德的领域,而非法律的领域。

私隐的不道德与公共场合行为不检哈特认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是不道德的,但如果发生在公共场合,就属于对公序良俗的玷污。

推断其是否有罪的标准是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内,而非是否道德的问题。

正如卖淫私下是合法的,若进入公共领域则是违法的。

其判断标准是公共性,而非道德性。

同理可知同性恋在公共场合可能会损害人们的道德情感,但若是私下行为就没有正当的惩罚理由。

为了进一步阐释这个观点,哈特举出了一个例子,即对重婚罪的认定,也即此书的第三个例子。

人们不认为不道德的姘居是违法的。

纵使双方有买房买地,分发蛋糕,亲亲热热,比夫妻还亲密的行为,只要他们没有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仪式,法律都应当置之不理,人们也只能对他们进行道德的谴责。

为什么法律会在举行婚礼仪式的“节骨眼”上介入呢?哈特认为,法律关注的是行为对他人的不良影响,对公序良俗的践踏,而非私人生活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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