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晚清时期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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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3018_清末——中国近代传播法制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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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开启了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先河。

其代表性事件是着手制定宪法,于1908年8月27日(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钦定宪法大纲》;修订刑律,1902年3月11日(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二)光绪发布谕令《决定修订律例谕》历经9年,到1911年(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钦定大清刑律》。

而在言论法制方面,《钦定宪法大纲》中明确提出了“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并在制订宪法过程中于1906年7月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3月14日颁布《大清报律》、1910年1月1日颁布《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在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规定了言论著作出版等表现自由,有关出版的法律也是中国法制历史中的第一次。

中国有关言论法律规定的沿革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言”的正当性,周武王灭商后,提出“敬用五事”的思想,即貌、言、视、听、睿,“言曰从”,“从作乂”,言论正当才能治理国家,安定民心。

[1]周穆王提出明德慎刑的主张,“德威惟畏,德明惟明”,德之所威人皆畏之,德之所明人皆尊之。

主管刑罚的官员不是靠威虐治理,而是要有仁厚之心,“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

要依法审理裁决案件,“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2]而另一种主张是法治与德治兼用:“理国之本,刑与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也。

”“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

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仗刑多,仁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而亡者,秦也。

”[3]中国延续几千年的法律的核心思想是“礼”,礼渗透到社会、政治的所有领域,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根基,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而中国古代法保护的主体是“礼”,而非人,更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人,对于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无疑会遭到儒家的无情批判,如在春秋战国时期主张“为我”的杨朱就是典型的个人主义者,他认为“人肖天地之间,怀五常之性,有生之最灵者”[4],孟子对杨朱的主张进行了激烈的批判,甚至是破口大骂,有人身攻击之嫌:“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而不为也。

近代前期的法制

近代前期的法制

近代前期的法制第一节晚清法律制度的变化(1840—1911)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

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国内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文件和著作的涌入,猛烈冲击着中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

但清朝封建守旧势力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竭力维护和推行清朝原定的《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只是根据新需要,随时修“例”或“则例”而已。

《大清律例》是清朝最基本的法典,乾隆五年(1740)修成,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 篇,30 门,436 条,附例1049 条,嘉庆时增至1573 条,同治时已达1892 条。

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

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

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

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

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

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

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

寻常强盗,不得滥引。

”①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00 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2)兴办法律学堂 “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伍廷芳 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教学,光 绪三十二年九月开学,学员凡数百人。 ——《寄簃文存》卷六 (3)修订旧法,创立新法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 见”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 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 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4.《大清新刑律》(1906-1907-1911.1) (1)主要内容与特点 打破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纯粹的刑法典 结构上采用西方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 条罗列的方式 采用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死刑(绞)、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2)引发争论——“礼法之争” 所争事项:
礼教派 干名犯义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 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 严重 法理派 告诉之事,于诬告罪中 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 条
存留养亲 无夫奸
仁政,鼓励孝道 应予处罚
古无罪人留养之法 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 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 律之中
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 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 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 之方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 慈之罪,子杀其父,则 治以不孝之罪
2.不得不变——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伟大的文明与天朝上国的巨大惰性(颟顸) 连续的事件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遂带来变革 3.本讲结构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 政院、《十九信条》 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因、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司法制 度变革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是一项涉及国家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探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总结为“王法”、“礼法”、“律法”三大法律体系并存。

在古代社会,王法是最高法律准则,由君主颁布实施,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治国理政之道;礼法则是行为规范和社会观念的总和,强调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而律法则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用于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始终以王法为核心,君主统治者的权威是法律的根本依据。

在这种体系下,法律的裁决和执行往往是由君主或其代表(官员)来负责。

同时,礼法和律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现代化。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明清时期的律法体系和西方法律的介入。

明清时期,律法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制度日益规范化和法治化。

例如《大清律》和《大清刑律》等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从王法向律法的转变,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清末民初的维新运动和法律现代化的倡导,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崭新起点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后,中国正式宣布成立了第一个共和国,建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理念。

随后,国民相关部门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等一系列法规,奠定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近代以来的战乱混乱、外侵内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例如,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中国的法律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运行受到了严重干扰。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

中国我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强调法律的服务性和保障性。

清朝法制近代化的社会历史条件

清朝法制近代化的社会历史条件

清朝法制近代化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国的近代史始于鸦片战争,近代化始于洋务运动。

晚清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法律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先进性的标志之一,集中而全面地反映了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

晚清时期法制近代化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预备立宪、清末修律活动、司法制度的变化。

十九世纪中后期,经过两次工业革命,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

国内市场狭小,资源匮乏等因素使得列强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这块“沃土”。

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中国即走入一段屈辱而反抗的历史。

以《南京条约》为首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烈地冲击着经济、政治与法律的根基。

清政府的统治不久便风雨飘摇。

中国在求索着民族的命运。

然而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在一瞬间将“天朝上国”梦想全盘打碎,同时引起了举国上下的深刻反思。

于是中国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在沈家本、伍廷芳两位主持下,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出台了,这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正式起步。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通过广州十三行与西方诸国进行贸易,即有外商由此渠道将外国民商事方面法律介绍进入中国。

自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启了外商、传教士入华渠道和留学生、驻华公使出华渠道。

经济与文化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洋务运动时,学习西方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向西方学习的进程。

而同时,中国本土纲常礼教思想历经两千多年历史考验,也不易根除。

由此不可避免的,两种法律思想产生激烈碰撞。

这些都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有所体现。

《大清新刑律》仿效西方近代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主刑、从刑组成的体系。

在其修订过程中又产生了“礼法之争”。

由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大清商律草案》得以产生,出现阶段性“民商分立”。

《大清民律草案》编制体系则具有现代《民法通则》雏形,分为总则和分则诸编。

但是《民律草案》前三章由日本法学家编写,基本仿照德、日等西方国家民法典,脱离中国社会现实,与后两章维护传统纲常礼教思想严重断裂。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接触并逐渐引入西方法学,开启了法学近代化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在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学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来挽救国家危亡。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法学开始更加深入地研究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思想。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注重法学的学术性和独立性,强调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又经历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更加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不断吸收和消化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体系。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

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

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

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

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

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

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1901年1月,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被迫下诏变法,开启法治变革之路。

但当时恐怕没有人会想到中国的现代法治会如此艰难和曲折!这确实需要不断地加以认真总结。

本文尝试通过几个视角做一简要回顾。

放弃“祖宗家法不可更改”20世纪初,面对内外交困,清廷终于放弃了“祖宗家法不可更改”的古训,责令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从方案、路径和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规划,以勾勒出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体制上实行君主立宪;起草门类繁多的部门法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创建新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学教育白手起家等。

由于时间的关系,方案大都没来得及真正实施。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但由晚清所开启的法治进程却并没有停顿,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被废除外,后继的中华民国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相继颁布,现代司法制度渐次推开,法学教育逐渐兴起。

民国时期的基本做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修改。

比如,1935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就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和北京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中国法治变革从借鉴移植日本法起步中国古代法治传统源远流长,并曾对人类法治史作过巨大贡献。

但由于中西方在历史传统、文明基础、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晚清时期的国人对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隔阂极深,加之当时启动变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尽快地在法治方面与西方列强接轨,这些决定了当时中国的法治变革是从借鉴和移植起步的。

晚清的法律借鉴和移植是从学习日本起步的。

正如康有为所言:“我朝变法,但采鉴于日本,一切足已。

”其结果是变革后的中国现代法律文明,从概念、规范、制度、体系、司法体制,乃至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组织模式等都直接从日本移植而来,甚至连《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一部分)等中国历史上诸多的第一部部门法都是聘请日本学者起草的。

中央层面的立法如此,地方立法也不例外。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经历了许多阶段和变革的复杂过程。

随着中国历史的变迁和西方先进法律的引入,中国近代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

在这一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侵略,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国家的问题。

于是,清朝政府开始派遣学生出国留学,学习西方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国的民法和刑法制度。

这些留学生成为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他们将所学的知识带回国内,并开始推动进行法律改革。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近代法律制度迎来了重大的发展。

1904年,清朝政府根据日本法律制度,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院,旨在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此举标志着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民法和刑法典。

同时,1909年,《大清民律》和《大清刑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辛亥革命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建设一个现代化政府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发起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包括新民法的制定和宪法的颁布。

1911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动荡和战争的年代,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推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律制度再次面临了重大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刑法总则》,实施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此后,中国国家的发展和变革,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律制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 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 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 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 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 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 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 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封疆大吏张之洞
三、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 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 馆、礼学馆编写。 (二)制定商事法规 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公布 实施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 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1909年由 日本学者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 查,修订为《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 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
资政院
资政院议场内景
民国时期,在资政 院原址基础上修建了 国会议场。原国会议 场即今新华通讯社小 礼堂,下图为今礼堂 内景。
(四)颁布《十九信条》 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 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 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厘定官制 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 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 未涉及。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 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 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 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第十二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十二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列强蚕食 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年 月 日 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 年 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馆 1、改革官制 、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 年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第三节 清末修律活动
一、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刑法典。 刑法典。 3、礼法之争 、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主张修律必须以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不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被称为“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被称为“礼教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 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律应遵循)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中国的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

中国的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

中国的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制发展历程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法律与司法体制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全面的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清朝末年开始,梳理中国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的演进过程,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清朝末年的法律体制清朝末年,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封闭且保守,沿袭传统的农民法、宗法制度和封建法律等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秩序。

同时,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内外形势的冲击,一些新的法律概念和途径开始进入中国。

二、近代法律与司法改革的起点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的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者秉持着"中法结合、中西合璧"的原则,致力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推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

然而由于时局动荡和保守势力的干扰,戊戌变法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三、五四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变革五四运动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大门,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变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新文化运动的思潮深入人心,呼唤着法治与民主的建设。

这一时期,中国产生了大量的法学家和法学理论,如梁启超、胡适等,他们积极倡导法治道路,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律概念和原则。

同时,中国也开始吸收和翻译西方法律制度,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与司法体制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律与司法体制迎来了全面的改革。

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还设立了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判与检察并重的司法体系。

五、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积极吸收国际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加快法治进程,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一章 清朝封建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一章 清朝封建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 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开 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1.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2.调整司法机关
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已使行政与 司法分开.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上设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 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伍廷芳〔1842-1922〕中国近代改革法制的 代表人物之一。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 人。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林1882年入李鸿章幕府。1896年清 政府任命其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 1902年回国,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 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辛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
2.大清新刑律(1911年)53章411条,附<暂 行章程>5条
(1)参照西方最新法学学说和日本法学家冈田朝 太郎的意见,在内容上作了修改:
“更定刑名〞 ;“酌减死罪〞 ;“死刑惟一〞; “删 除比附〞;〞惩治教育〞
(2)礼法之争
①〞法理派〞与〞礼教派〞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主要有: 〔1〕他强调治国必以法,竭力实行资产阶 级法治主义。认为法随时变,要汇通中外, 而且法要统一、平等,反对刑有等级,主 张执法公平。
〔2〕提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他深深懂得,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 好的执法之人。因此,他建议设立律 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各级官吏和 全体人民皆能知法。同时积极筹方法 律学堂,培育新一代法律人才。
(3)在法典编撰形式上,改变了诸法合体的形 式,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 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 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

❖ 第三阶段: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
独立.清政府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起用北洋军阀袁世凯组阁,
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解除党禁,赦免国事犯等。资政院
仅用3天时间就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
九信条》) 。
❖ 内容:
❖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

民商法 《大清民律草案》特点原则

狱政
❖ 清末法制改革的特点、意义
神圣中国 17C
巨人中国 18C
瓜分中国19c 木偶中国20c
鸦片烟民
❖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 政治、经济、司法 教材209
❖ (一)政治背景
1. 西方列强的压力 战败、割地、赔款 2. 清廷内部的混乱、腐败
地方势力 白莲教、太平天国、义和团 就地正法、淮军湘军 内部腐败 卖官、贪墨 3. 西方思想的影响 新思潮、满汉矛盾、改良派、革命派
❖ (二)经济背景
❖ 农业社会、自然经济 → 商品经济、工业社会
厂矿企业、棉纺企业、近代银行 新型的经济关系 —— 原有律典的局限
❖ (三)司法背景 治外法权与变法 教材328-331
❖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制度
❖ 1. 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 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 辖权的制度.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清末的法律改革

清末的法律改革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其本国法律加以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西方国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司法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其本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扩大化。相继有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主要内容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1) 扩大化。相继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 )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2)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3)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4)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立法制度改革 2.对原有法律的修订 3.制定新法
• 《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制定,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8 月)颁布,共23条。
• 《大清新刑律》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助起草。 经多次讨论修改,于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 颁布,计划于宣统五年(1913年)正式实施。分 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 章程》5条 。
Hale Waihona Puke • 《大清民律草案》•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协助起草。 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0月)完成草案稿。共五 编,1569条。
• 4.司法制度改革
• 司法与行政分立,建立近代司法机构 • 实行法官考试制度 • 进行监狱制度改革
• 发布变法上谕
• 变法上谕
• 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在联名会奏变 法事宜中提出法制改革的主张 • 清廷下达进行法律改革的谕旨
(二)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和主要内容
• 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 1.“新政”阶段(1901-1906) • 2.“预备立宪”阶段(1906-1011)
• • • •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一、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历史动因
• 内因说 • 外来压力说 • 我们的看法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时 代的推动是导致变革发生的根本原因 。
二、清末法制改革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酝酿经过 • 早期的改革思想 • “戊戌变法”时期的改革主张 • 慈禧变法:法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

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清末-----中华法系历史的终结;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法制的近代化: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制近代化.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演进历程:↓清末(开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展)↓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完成)清末中国法制的近代化的开端由三个大的部份组成:★清末的预备立宪★清末的变法修律★清末的司法改革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重点掌握:预备立宪的发生、预备立宪的内容一、预备立宪的发生(一)预备立宪发生的背景实行“新政”是清末预备立宪发生的大背景。

小知识:清末新政八国联军的入侵,给中国带来极大的灾难,也使清统治者痛心疾首。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4月21日,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

新政的内容包括:第一,筹饷练兵。

第二,振兴商务,奖励实业。

第三,废科举,育才兴学。

第四,改革官制,整顿吏治。

(二)预备立宪的促发因素1.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促使人们认识到改革政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魏源: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洋务运动:中学为体,本学为用;↓戊戌变法:设议院,开国会,行君主立宪.2. “新政”渐行,民智渐生,专制政体的危害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3.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被认为是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促发了国人对立宪的向往.小知识:日俄战争指1904-1905年间(清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一年),日本与沙皇俄国为了侵占中国东北和朝鲜,在中国东北的土地上进行了一场帝国主义战争。

当时俄国因国内爆发革命,无心再战;日本由于战争消耗,已筋疲力尽,也急欲结束战争。

美国担心日本过分强大,就从中调停。

1905年9月5日,日俄两国在美国签订了《朴次茅斯和约》,背着中国,擅自在中国东北划分“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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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律的制订 我国古代的法律一向是诸法合体, 我国古代的法律一向是诸法合体,程序法不 单独编纂 刑事诉讼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这两部草案虽然由于清王朝的灭亡,未能审 这两部草案虽然由于清王朝的灭亡, 议颁布实施, 议颁布实施,但并未完全归于废弃 五、法院组织法的制订 清廷于1906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 清廷于 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 的法院组织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的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 . 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考点】 【考点】各国司法制度 答案】 【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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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 项可以成立? 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 年颁布的《 . 年颁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 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 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 . 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 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 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 . 届国家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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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 大清律例》 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考点】 【考点】清末主要的法律内容 答案】 【答案】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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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 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 . 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 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 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 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 . 马布里诉麦迪逊” 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 .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 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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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 . 抚的咨询机关, 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 事宜、 事宜、预决算等 考点】清末“预备立宪” 【考点】清末“预备立宪” 答案】 【答案】D中国人民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一)领事裁判权 (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 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二)会审公廨 (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和会审公廨都是清 王朝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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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 . 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 但未及实施, 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考点】 【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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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 . 种特殊的审,判机构, 会审公廨” 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 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 .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 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 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 .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 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 .在会审公廨中, 诉讼案, 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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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 理寺改为大理院, 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 机关;改刑部为法部, 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 和司法行政事务, 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 . 试任用制度 【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考点】 答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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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 第三,在内容上, 第三 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 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显著的影响: 显著的影响: 显著的影响 ◙第一,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第一, 第一 ◙第二,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 第二, 第二 基础 ◙第三,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 第三, 第三 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 思想、 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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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改革刑罚,废除了凌迟、枭首、 第三,改革刑罚,废除了凌迟、枭首、 第三 戮尸、缘坐、 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第四,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第四, 第四 废除过时法条,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 ◙1.更定刑名 . ◙2.酌减死罪 . ◙3.死刑唯一 . ◙4.删除比附 . ◙5.惩治教育 . ►(三)刑律修订中的“礼法之争” 刑律修订中的“礼法之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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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特点: 特点: 特点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 第一, 第一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始至终贯穿着“ 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 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第二,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 第二, 第二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变了两千多年年传统中国法律“ 变了两千多年年传统中国法律“诸法合 体、以刑为主”的形式 以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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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其中最为直 接的动因和催化剂是列强关于放弃领事裁判 权的许诺 二、刑事法律的变革 ►(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第一,改律名为《刑律》 第一, 第一 改律名为《刑律》 ◙第二,在律典结构上,取消了《大清律 第二, 第二 在律典结构上,取消了《 中按吏、 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职掌而设立的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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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 考点】 【考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案】 【答案】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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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 . 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 . 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 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 . 开始解体, 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 定了初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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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法之争” 是指以张之洞、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 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 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三、民商事法律的制订 ►(一)商律的修订 ( ►(二)《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 四编亲属, 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一方面“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一方面“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 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即吸收近代西方民法 的一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 的一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求最适于中 国民情之法则” 国民情之法则”,也就是力求符合中国的固 有传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司法机构改革 ( ►(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 ◙2.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 ◙3.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 ◙4.审判制度上采用若干西方近代审 . 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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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思考 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 年 月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 哪一项是错误的? 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 .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 物权、亲属、 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 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 . 大清民律草案》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 ( ◙1.资政院 . 清末资政院根本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国 家议会, 家议会,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 而已。 而已。 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 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 公债, 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 改事项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改事项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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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 . 何者为正确? 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 .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 律例》 大清新刑律》 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 . 大清新刑律》 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 . 大清新刑律》 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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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谘议局 . 谘议局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谘议局作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是 在督抚严密控制之下用以点缀民主的咨 询机构。 询机构。 ►(四)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重大信条十九条》在皇权、立法权、 《重大信条十九条》在皇权、立法权、行 政权和司法权之间作了一定的相互制衡, 政权和司法权之间作了一定的相互制衡, 然而其“阙略”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然而其“阙略”了人民的权利义务,所以 它最终也只是一种应急的政治策略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晚清时期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肇始 第一节 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开始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官制改革 ( 清廷的官制改革, 清廷的官制改革,实际上是配合假立宪 的活动, 的活动,粉饰预备立宪的骗局 在改革中央官制的同时, 在改革中央官制的同时,清廷还进行了 地方官制的改革, 地方官制的改革,试图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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