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混凝土砌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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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物资名称:加气混凝土砌块

需方单位:

供方单位:

物资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工程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合同附件一标的物供应事宜,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名、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时间

1.合同总额约:¥元,大写金额:整。总额及数量(暂定),以双方共同验收实际合格数量结算为准。

2.价格说明:此合同单价及总金额已包括管理费、人工费、各种检测费,以及包装运杂费、过路过桥费、上下力费、机械卸货费、砌块切割机、增值税专用发票16%税金等。

材料单价包括的风险:上述物资单价为固定合同单价,除因需方根据本工程项目工期要求终止本采购合同和本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需另行双方协商签署采购合同外,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该合同单价供方已完全充分考虑并包括了(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及风险。

(1).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风险。

(2).对市场材料价格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调整作用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或通知等任何文件,本合同单价不受该等文件的约束。

(3).材料的运输、装(卸)货的运输设备和劳务费用的价格波动。

(4).因供方材料的运输、装(卸)货安全责任而发生的赔偿责任。

(5).其他影响费用增加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按国标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检测规定及标准,附质量保证书,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需方的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

1.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2.质量等级:合格

3.提供质量文件:产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交易凭证。

4.保证通过工程验收检测合格环节,不发生质量问题,如工程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和各种二次检测环节合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以需方采购订单为准,需方提前2天以书面或电话提前通知供方。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论用量大小,供方都必须保证供应,送货数量和质量初验由需方物资部,施工队材料员共同签字有效。

第四条.安全、环境

1.供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地方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政策、法规,同时严格遵守需方规定的有关安全、文明现场管理制度。违者按需方的奖罚措施进行处罚。

2.供方在供料期间,所有进入需方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听从需方项目人员及材料员的指挥。

3.供方所有进入需方施工现场的人员、运输设备、机具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运输法规,不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供方未成年人进入需方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发现三次者,终止该供应商合同。

5.由于供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身责任造成需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费用。

凡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供

方还应按事故的大小向需方交纳赔偿金。

第五条.运输、包装

1.运输方式:供方负责。

2.运费:由供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3.打包及托盘:供方必须将砌块放置托盘上并用包装带打包,打包不低于两道,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第六条.结算方法与货款支付

1、付款:每月15日对账,砌筑验收完成后支付到总供货货款的75%,全部砌筑验收完成后支付到总供货货款的95%,5%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业主竣工报告后三个月内(不发生质量问题)付清。

2、结算付款前,供方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否则需方不予付款。供方必须无条件配合需方办理强改基金回收工作,否则质保金不予付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经需方检验不合格,供方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要求,需方扣除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货物数量,供方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因此造成需方与工程业主合同违约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若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48个小时内不能将合格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时,需方可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额外全部(正当)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不可抗拒因素延误除外),此类费用以及供方违约金,可在本合同货款支付时直接扣除,不足扣的可向供方索赔。

2、若供方未能按供货计划时间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除不可抗力外),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05%乘以延误天数,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等),需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供方应按合同价款总额的0.01%支付违约金,若由此造成的需方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则超出部分也由供方负责赔偿。出现上述情况,在需方通知供方后,供方必须在24个小时内到现场证实问题,若在24个小时内不到现场证实问题,视为供方默认。

3、若供方以市场价格波动等其他任何理由而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停止供应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则视为供方违约,供方除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供方另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4.供需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办理转帐支票、汇票,载明日期,收款人,付款人等内容,并应保证银行不拒付。如果因票据载

明的内容不清被银行拒付,且非供方原因,需方按照票面金额万分之五交付违约金。如果发现供方提供的是“虚假发票”,不需征得供方同意,直接从货款中扣减15%做为违约金。并且,供方对虚假发票的责任追究保留通过税务部门后期追究权利。

5、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供方未及时支付给需方,视为供方欠需方的到期债务,需方保留随时清还该债务的权利。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若供方不能按照需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供货,需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终止合同后对供方已供应货款的20%作为供方支付需方的违约金。

2、若由于需方或其他非供方原因需终止合同,供方无条件接受。但需方应提前通知供方,终止合同后对供方已供至需方货物的货款结算,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实际供应数量按实结算。

第十条、说明

1.本合同组成及其解释顺序如下:

⑴双方洽商一致的补充协议或说明;

⑵供方的投标书(单价除外);

⑶需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壹份,需方伍份,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及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双方货款两迄自动失效。

需方:供方:

(章)(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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