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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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由我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费用总和。包括建设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决(结)算。
第五条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六条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不同时期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
1.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及基价;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基价;
4.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基价;
5.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金;
6.设备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调整系数、指数、指导价格、市场价格(无指导价)等。
第七条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根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条件、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编制,经公司审查通过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信息进行编制。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公司组织设计、主管、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专家联合会审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规范、标准、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由造价管理部审核,
报公司领导审定,若审定后施工图预算超过设计概算时,应报批准设计概算的部门审批。
第十条招标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按照预算定额、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工程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进行编制,报监理单位初审,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造价管理部及公司领导确认,最后由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竣工决算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内容,在竣工验收后负责编制,由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要严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缺项材料的定价,由施工单位根据采购凭证,按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出运到工地仓库的材料
预算价格,经造价管理部市场询价,公司审定,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一次性缺项定额及其补充单位估价,由编制概预算的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经造价管理部审核,公司审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在该工程范围内执行。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控制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必须按建设程序层层控制,即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控制竣工决(结)算。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按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公司主管项目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和签证,确需变更和签证的,必须在变更和签证项目实施前,由施工单位或公司主管项目相关部门提出,经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现场论证,公司领导审定或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过审定或研究确定的设计变更和签证才能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公司负责实施的工程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其额度不低于工程结算价的5%,保修期满达到要求即行清算。
第二十条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及标底须由取得资格认证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编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造价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