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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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 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沪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会计档案是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重要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管理是各单位财务和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办法》的修订发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会计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会计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区(县)会计档案工作的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会计档案工作与财政、档案管理改革同步协调发展。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财、物保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二、突出重点,着力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新要求,并将此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加以施行。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方案一: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审查。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2.1会计档案的建立2.1.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建立会计档案。

2.1.2会计档案的建立包括建立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档案、财务报表档案等。

2.2会计档案的归档2.2.1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每个年度的档案应当进行分文件夹存放。

2.2.2档案归档后,应当制作归档目录,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3.1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3.1.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明确该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1.2保管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1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每种档案的保管期限。

3.2.2保管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以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制作销毁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4.1会计档案的查询4.1.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会计档案。

4.1.2外部机构需要查询会计档案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查询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4.2会计档案的使用4.2.1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

4.2.2使用会计档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五.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5.1会计档案的安全措施5.1.1会计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

5.1.2会计档案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2会计档案的备份5.2.1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5.2.2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经过授权,且有责任人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会计档案建立登记表附件2:会计档案归档目录附件3:会计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主体资格:指企业依法成立、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财务结果的资格。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

具体请见下表,作为一个资料收藏吧!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 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讲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会计档案整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修订背景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 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行《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于规 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发挥了 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范围内容、承载形式、管理方式、 应用程度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已经无法适 应新情况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 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经营管理对会计核算多维信息需求的增加,会计档案数量大幅上 升,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成本效率问题,会计档案的保管形式需要进行变革。 (三)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出 台或修订,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交接等方面的规定,相应 需要进行调整。

会计档
,且文件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 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 要求的才能接收。
九、会记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 ,严禁篡改 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 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 。 会计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 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 。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

具体请见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便于审计和查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2016年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的影响。

一、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定义了会计档案的概念,即所有与会计活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包括原始凭证、账簿、报表、会计票据等。

这些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顺序和制度进行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划分。

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当永久保管,如账簿、年度财务报表等;次要的档案应当保管十年,如原始凭证、会计账册等;一般的档案可以保管五年,如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

企业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期限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和销毁。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档案保管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目录、编码和装订要求,以方便档案的检索和使用。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权限。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查询和使用会计档案,且必须记录查询和使用的相关信息,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五、会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将原始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并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提出要求,包括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采取措施防止电子档案被篡改或丢失等。

六、会计档案的备份和灾备为了避免会计档案意外毁损或丢失,办法要求企业进行会计档案的备份和灾备工作。

备份应当定期进行,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灾备则是指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档案恢复措施,以确保重要的会计档案不会因意外事件而丢失。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资料等一切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主题、时间、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便捷。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与保管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保管由会计部门负责,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经验,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入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保管,满期后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归档、销毁、转交等。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意外损毁、灭失或被盗窃。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利用与归档第十条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展示和复制,但必须符合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调离或外借,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当制作档案目录,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存储,以防止重要信息的丢失。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清理与销毁第十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清理,清除已经失去确凿证据价值的档案,减少档案的存储压力。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操作流程图附件2:会计档案存档期限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凭证:指用于记录会计交易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单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发文标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文时间:2015-12-11实施时间:2016-1-1法规类型:会计档案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1864评论人次:2加入收藏页面功能:12发文内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 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版.pdf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版.pdf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

具体请见下表,作为一个资料收藏吧!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1 原始凭证30年2 记账凭证30年二会计账簿3 总账30年4 明细账30年5 日记账30年6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7 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三财务会计报告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四其他会计资料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11 银行对账单10年12 纳税申报表10年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详细且正式风格的范本一、背景介绍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会计档案的定义与分类1. 会计档案的定义会计档案是指反映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的经济业务凭证及其所使用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集合。

2. 会计档案的分类a. 根据存档的时间范围分类- 年度档案- 存续档案b. 根据档案的用途分类- 会计核算档案- 管理决策档案- 法定报表档案- 税务报表档案三、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管理的原则a. 法律性原则b. 完整性原则c. 时效性原则2. 档案管理的流程a.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b. 档案的检索与利用c. 档案的保管与销毁3. 档案目录与索引的建立a. 档案目录的建立b. 档案索引的建立四、会计档案的保密与安全性要求1. 保密措施的实施a. 严格的权限管理b. 保密措施的培训与意识增强2. 档案的安全管理a. 进出档案室的控制措施b. 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鼠害设施附件: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指发布于2016年的相关法规,规范了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 档案目录:指会计档案的分类、名称、编号等要素的记录清单。

- 档案索引:指按照某种规则或标准对会计档案进行描述和索引的方法。

第二篇:简洁且不正式风格的范本一、背景2016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 准备会计文件和凭证- 进行归档并编制档案目录2. 档案的检索与利用- 确定档案使用部门和人员- 要求使用档案的申请和批准流程3. 档案的保管与销毁- 制定档案保管规定- 按规定销毁无效档案三、会计档案的分类与目录- 年度档案- 存续档案- 会计核算档案- 管理决策档案- 法定报表档案- 税务报表档案四、档案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原则:法律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时效性原则- 流程:建立与归档、检索与利用、保管与销毁附件: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的法规,规范了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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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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