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们选举产生的代表性组织。
它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阐述其在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基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细则、规定。
依法设立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的合法组织,其成立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权力范围,为业主委员会确立了法律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1. 代表业主意愿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其首要职责是代表业主的意愿和利益。
在小区的重大事务中,业主委员会参与决策,对业主们的建议与诉求进行反馈,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小区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管理工作的执行和质量。
他们可以检查和评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安全管理、绿化环境等。
若发现问题,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并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方案。
3. 管理小区共有财产业主委员会需要管理小区内的共有财产,如公共设施、共用场地等。
他们有权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共有财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防止滥用和破坏。
4. 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就小区管理和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他们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保障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1. 物业公司必须配合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必须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2. 业主委员会收费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这些费用应合理、公开,并用于小区管理的需要。
3. 受法律保护业主委员会享有法律的保护,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论“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论文摘要“业主委员会”是指有业主选举产生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区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类别,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业主委员所取得的权利义务最终要转嫁给全体业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要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不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社区业主委员会如果能够依据专门的组织法成立,能够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就具备了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框架。
社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未有明确规定,曾经有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时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但是根据法律实践: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在法理上,业主委员会一经成立,它和业主就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规章和制度,以此统一全体业主的意志。
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二者的法律地位,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二者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同样属于我国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地位和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来看,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的。
居民委员会更多地带有政府的色彩。
关键词:社区业委会法律地位物业管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事许多城市居民的头等大事,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代,房屋作为社会福利的表现形式供给,居住人只是享有居住的权利,谈不上拥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的概念更是闻所未闻。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住房开始由“福利化”向“货币化”的过度。
可以说私有住房的出现,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经济基础。
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则是“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思想基础。
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思考
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如今住宅小区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模式,在住宅小区内,由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进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已成为众多小区管理的模式,但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如何,是否可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地现有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诉讼地位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指特定物业内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业主实施合法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1]在如今的住宅小区的生活模式下,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成日常管理的最主要的模式,是我国现有状况下人民居住环境中的最主要的组织。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未做出准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不同的看法,各地的判决也不同。
在理论界,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业主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2]其二、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
[3]其三、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
[4]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由此可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必须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就要求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基于此才可承担责任,这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若要成为法人还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且是依法成立。
以此看来,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这些条件,主要是没有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虽然说,业主委员会也会管理部分财产,如业主缴纳的用于维护共有区域的修理费用等,但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能任意支配,在面对这部分财产时,业主委员会只是管理者,其用途已经由业主规定;再者业主委员会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探析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住宅小区的管理逐步形成以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问题矛盾凸显。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全部作为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在物业纠纷处理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述(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通常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之间的协议约定,在物业所在地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一个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特征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为了全体业主利益服务的机构。
其行为需由全体业主授权,其行为的后果也全部由业主承担;其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无需登记,但必需办理备案手续;再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和行为,必须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决定和行为,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最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全体业主负责,也只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非代表部分业主的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和性质争论(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概况我国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则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添加了一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
明确了其他组织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以及从事民事行为。
但是未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规定上的支持。
2003年9月1日,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在该条例中首次提到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法律概念,但是该条例并未对业主委员会对法律地位或诉讼地位进行清晰的界定。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在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节中有部分规定提到了业主委员会,但也只限于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等。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探解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探解摘要: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从社会学上看,它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自治组织形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但学界对其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它会能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能否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拟对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之探讨并提出解决之意见。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问题;建议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催生出了物业自治管理的一个新模式----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为主体的公共物业自治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住宅分配制度开始改革。
开启了住宅私有化的潮流。
同住在一个商品花园小区或一幢高层住宅内的所有权人(业主)形成了这样一种物权关系——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
他们对所购买的住宅享有专有权,同时对住所的公共部份也享有共有权。
从而形成了房屋产权个人专有,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共有,物业管理费用共同分摊,物业小区业主社会化等特点。
正是这些特点,需要在物权制度、物业管理制度上重新建构一套合理有效的公共物业自治管理的规范体系。
如何有效地管理住宅小区的公共物业,使业主充分享有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权?我国于2003年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业主自治管理制度。
实践证明,《物业管理条例》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方面的积极效果,也显露其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在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
如,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能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能否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它以何种身份“执行”公共物业管理事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最终责任如何落实?等等。
学界争论颇大,众说纷纭。
二、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资格之质疑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是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对内管理权,对外代表权的问题。
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对模糊直接制约了业主委员会职权和功能的应有发挥,与我国当前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如何界定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分析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运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外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模式,从立法和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一、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现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现状1、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业主委员会是现代社会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业主自治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散见于各有关物业管理立法中。
我国当前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主要有: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公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经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方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1)《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新增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在《物权法》的第六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款虽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能,但不能说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对管理事项享有诉权,并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经修订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为止涉及业主委员会制度最详尽的法规,但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仍不够明确。
浅析当前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
浅析当前中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一直以来,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都很尴尬,这种状况导致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以至于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使业主委员会摆脱这种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标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非法人团体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 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业主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性质尚有不同认识。
针对这一问题,以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据,借鉴国外物业管理相关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深入地剖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以期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并期望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一、业主委员会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业主委员会的定义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2.业主委员会的构成要件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二、我国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困境1.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经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方面的对比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业主大会既有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订权,又拥有进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它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只停留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索,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留下了一些缺憾,引起不少争议。
其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是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争议最大、最广的问题。
本文从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出发,围绕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探讨,力图使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自治机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更好地为业主利益服务,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切实地保护证广大业主利益的切身保护,也有利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唯有完善立法,在法律中明确业主团体的概念,确立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标签: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独立法律地位一、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性1.物业及物业管理的概念。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各类建筑物可以是一个建筑群,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也可以是单体建筑,如一幢高层或多层住宅楼、写字楼、商业大厦、宾馆、停车场等;同时,物业也是单元房地产的称谓,如一个住宅单元。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业主和业主自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仅人,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又是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象。
作为产权人,业主有权对自己拥有的房产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作出决定,这就是业主自治。
这种自治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法律规定业委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运行及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共同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代表性: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干预。
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需先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设立业主委员会。
2. 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3. 公告: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予以公告。
4. 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事项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2. 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经费的收支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 物业管理设施的维护: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5. 业主利益的维护: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摘要]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文章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探讨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原告和被告资格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有条件的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业主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机构,它具有如下特征:1.业主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决议和日常事宜。
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限于物业管理活动和不动产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上依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不得进行与其职权无关的活动。
3.它的职责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其行为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同时应当是有效沟通大、小业主之间的桥梁。
业主委员会伴随物业管理和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市场化管理住宅的开始;1993年,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业主自治管理的开始;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关注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关注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 主 大 会 规 程 》 3条 规 定 :业 主 大 会 应 当设 立 业 主 委员 会 作 业 第 “ 为执 行 机 构 。 ” 而在 物 业 管 理 实 务 中 , 主 委 员 会 有 时 也 指 为执 业
行 具 体 管 理 事 务 而 召 开 的业 主 委 员 会 会 议 。业 主 委 员 会 是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迅 猛 发 展 、房 产 所 有 权 为 越 来 越 多 的人 所 拥 有 和
第 二 , 主委 员 会 是 执 行 机 关 , 活 动 范 围是 进 行 物 业 的业 业 其
主 自治 管 理 , 即 其 设 立 的 目的 是 设 立 一 个 常 设 机 构 来 行 使 业 主 对 物 业 的 自治 管
票 对 S公 司合 并 ,购买 法 下 的 P公 司 合 并 后 资产 总 值 比账 面 上
权 益 结 合 法 相 比, 并 后 企 业 未 来 弥 补 亏 损 的 可 能 性 减 弱 , 不 合 也 会 为 股 东 带 来 更 多 可供 分 配 的 留存 收 益 。
( 对 合 并 利 润 表 的 影 二)
购 买 法 下 , 买 方 采 用 现 金 、 券 或 是 股 票 作 为 合 并 的支 付 购 债 手 段 , 得 对 合 并 后 企 业 的控 制 权 , 结 果 都 是 对 被 合 并 企 业 股 取 其 东 权 益 的 剥夺 或 削 弱 。在 合 并 后 的企 业 中 , 得 控 制权 企业 的原 取 股 东 权 益 得 到 维 护 甚 至 有 所 增 强 , 是 在 用 股 票 支付 的情 况下 即使
、
业 主 委 员会 的概 念 和 特 征
业 主 委 员 会 ,是 指 由一 个 物 业 管 理 区域 的 业 主 大 会 选 举 产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摘要:业主委员会是房地产行业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业主,以及为了更好的协调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才成立的一个服务组织。
但是我国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就这点阐述了一些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制度确立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现状的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属于代表人诉讼,为了使业主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立法上应对此加以完善。
一、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常设自治性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在购买房屋,成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后,物业管理权也随之转移给业主。
但是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的管理,每个业主不可能都亲力亲为,人的精力有限,因此,需要把它托付给专门的组织来统一管理。
为此,只有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来集中业主的共同意愿,从而对物业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其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大多是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者是由业主大会民主推选出的为大多数业主所认可的人,能够较好的代表业主利益。
这样业主们不必天天为了其物业问题,事必躬亲,完全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处理。
同时,由于业主人数众多,若要求所有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都能及时快速的沟通并达成共识,是根本做不到的。
退一步讲,即使费尽周折,如通过正常的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民主决议等方式,最终达到了目的,也往往是事倍功半。
二、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集体事务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形式。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承担,以期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合规运作提供参考。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责1. 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决策权、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
2. 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与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5)监督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6)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承担1.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1)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未及时报告业主大会决议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违反业主大会决议的责任(1)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业主大会决议,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执行物业管理决策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
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委员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1)业主委员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及具体实践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
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从这一表述上看,该条例主要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或者说从内部关系上来定义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至于在对外交往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如何,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案件诉讼中,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理由如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几个必要条件:第一,合法成立。
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初探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初探摘要:业主委员会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针对当前物业纠纷的普遍性及其司法解决机制的相对缺失,笔者试图从如何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角度入手,以期通过相关路径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地保护业主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
但现实中小区业主委员会缺位严重、根基不稳等问题普遍存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物权法》第75、78、83条均对业主委员会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二者都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这是目前业主委员会不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有鉴于此,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且对实务中面临的难题有紧迫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在城市住宅和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体。
我国的物业管理法理论中,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最基本形式,具有业主自治自律的基本功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共同构成了我国物业管理体制的基本构造。
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
(2)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
除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业主委员会不能进行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
(3)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制度分析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直接确立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一、前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住宅小区的不断普及,业主委员会已经成为了管理小区的重要机构。
在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中,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以期能为业主委员会的进一步建设提供参考。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概述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负责监督小区管理公司的工作,协调小区居民的利益,并与小区物业管理方进行沟通交流,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权益。
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特别规范的法人,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制度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
三、制度层面上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之一。
其组成和职权范围都在两个法律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
在制度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等一样,都是小区管理和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业主委员会通过居民代表的方式对物业管理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
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会议三条也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业主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代表大会,充分保障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从权利上保障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四、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虽然业主委员会在制度上是小区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并非是一个特别明确的法人。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根据《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调解业主居民的纠纷、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生活管理的责任。
同时,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就小区物业管理、设施设备使用、公共场所管理等有关事宜提出建议,这就表明业主委员会确实是小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权利是明确的。
民法典 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业主委员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形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利等相关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形式,其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第八章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业主自治。
”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具有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业主自治的职责。
在具体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关。
比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情况和收支情况。
”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此外,业主委员会还与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系,可以说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代表业主行使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代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当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为宗旨,积极协调业主间的关系,促进业主自治。
在物业服务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提供服务。
(三)制定业主自治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制定业主自治规章制度,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行为。
比如,制定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等。
(四)决定业主大会未决事项在业主大会未能对某些事项进行决策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职权,对这些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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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摘要]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文章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探讨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原告和被告资格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有条件的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业主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机构,它具有如下特征:1.业主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决议和日常事宜。
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限于物业管理活动和不动产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上依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不得进行与其职权无关的活动。
3.它的职责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其行为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同时应当是有效沟通大、小业主之间的桥梁。
业主委员会伴随物业管理和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市场化管理住宅的开始;1993年,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业主自治管理的开始;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关注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关注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的法律性质定位,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逐渐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其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中的一种;第三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符合法人组织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即使在我国现行相关法规中有关其诉讼权利的规定的条件下,仍主张该项诉讼权利是来自于全体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授权,近而否认业主委员会自身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纵观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问题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论,这些问题的存在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层面带了不少的困扰,甚至出现了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相似的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判决的现象。
有的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否认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和司法实践中探究一下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分析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
实体法上的探究——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可以归结为非法人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有三类: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业主委员会显然不属于自然人的范畴。
《民法通则》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依法成立。
”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依法设立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依法。
实体上法人设立的目的组织机构、经营机构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经过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具体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监督和协助等等。
其次,在程序上成立法人程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要件。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规定了业主委员成立无须登记,只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即可。
业主委员会在民事活动中能否依法承担独立的民事法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对自身的债务独自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他组织、法人或个人代替或连带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责任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个重大区别。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从中不难推断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其地位相当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不能按照自身的意志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尽管业主委员会可能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或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但它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同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财产,进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稳定型的组织体;第二、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依法成立。
本文认为将业主委员会归入非法人组织比较合适。
对于“其他组织”司法解释中规定要求其具有“有一定财产”,但并不要求一定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上述财产或经费仅需“其他组织”可以相对独立支配即可。
因此,非法人组织只要求有资金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即可,并不要求有独自享有的财产或经费。
同时其财产或经费也不要求必须与其他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进一步讲,由于全体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上,是一种独特的组织或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业主委员会对外的法律责任最终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及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负责任。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符合非法人组织的构成要件,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是适宜的。
程序法和司法实践上的探究——业主委员会为有条件的诉讼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等同于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混为一谈。
诉讼主体资格即当事人主体要件,是指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国内没有专门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很难达成一致。
主张业主委员会是事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观点的,其诉讼资格当然不存在问题,必经业主大会决议即可作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
也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可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业主委员会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一类,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应诉。
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方面,我国《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从上述不难得出结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侵权案件中具有被告的资格。
该法条应为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具有被告资格。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业主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被告。
同时,有些地方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活动也作了相关规定。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需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方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还仅限于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服务纠纷;三是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再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告或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总结上述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可能作为原告基本在以下情况:1.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物业协议或者物业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的;2.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公共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全部委托他人而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3.物业管理协议中单方排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或者业主委员会、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相关权益的约定;4.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5.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六、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已经成为物业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适用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和被告资格。
即便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然不够明确,仍需法律进一步完善。
同时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对于完善物业管理,实现业主自治,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