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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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解决公司高级人员、专业人才的住房问题,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非株洲市户籍的人员需租房住宿的,由该员工自行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始付租房补贴。
第三条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非株洲市户籍且在株洲市内没有购买房产的。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在以下标准内执行:
1、兼任不同岗位的人员,租房补贴按高级别标准享受,不能重复申请;
2、夫妻双方都在公司工作的,按高级别的一方享受补贴,不能双方都享受;
3、实际租赁费用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实际租赁费用低于补贴
标准的,按实际租赁费用进行补贴;
4、其它因住房所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电话费、宽带费、
车位费等),公司不再额外给予补贴,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其租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供审核备档;
(三)行政人事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租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向行政人事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若发现享受补贴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缴多发的租房补贴,并按多发的金额的3倍予以处罚。
第九条享受补贴人员在株洲市购买了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壹个月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条公司对居住人员在所租房屋内出现的打架、燃气、水、电泄露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和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居住在以公司名义租赁的房屋人员,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或下笔租金支付之前),不享受住房补贴,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公司不再承担除租金之外的所有费用。租赁合同到期之时,公司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附表:租房补贴申请表
租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租房合同复印件;2、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