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亳政办[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亳政办〔200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境内公路及河道两侧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现象十分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和行洪安全,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为确保我市公路和河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进出口路段10千米之内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
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设,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
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并加强执法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由交通部门修建)及其两侧建筑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管理。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齐各种审批手续实施动工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保证公路边沟畅通,并保持公路附属设施完好。
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1.12.21)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法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常政发[2006]9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范围标准(一)公路用地标准一级公路:路面宽2×16米,用地宽60米;路面宽2×14米,用地宽50米;路面宽2×10.5米,用地宽40米。
二级公路:路面宽9米,用地宽15米;路面宽12米,用地宽20米;路面宽15米及以上,用地宽30米。
三级公路(镇至村道路):路面宽7米,用地宽12米;路面宽8米,用地宽15米。
实际公路用地标准大于本界定标准的,按实际公路用地标准为准(具体见附件)。
(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3]5号)修改)(二)建筑控制区标准从公路用地外缘(公路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划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
关于界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样本)xxx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切实保障辖区内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现状,XXX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界定工作。
一、农村公路的定义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建制村与乡(镇)、其他建制村、更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通道或建制村内主要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及依据(一)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 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标准(一)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2013意见稿)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造、大中修工程、集中小修以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和在公路上从事安装、架设等涉路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通畅、环保的原则,做到方案科学、组织周密、管理规范、疏导有序、监管有力,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维护良好。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施工路段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施工路段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施工路段的检查。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职责]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施工路段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施工方案;(三)开展施工路段巡查和监管工作;(四)施工路段恢复交通后的验收;(五)参与或者组织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施工路段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许可事项]依法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未经许可机关同意不得施工作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东莞市查处在建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不断优化城市宜居环境,为我市的高水平崛起提供战略依托。
在近期内通过集中清理,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镇(街)为责任主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查处有力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直至无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二、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公路局、供电局和市三打办、市两建办等单位组织实施。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县交通运输局集中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依法规范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对全县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双违”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路政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未经行政许可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设置非交通标志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一)集中攻坚阶段(201X年8月-201X年4月)1.201X年8月中旬,路政管理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各类“双违”问题的地点、面积、经营性质和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完整的问题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同时,对一些基本情况已清楚的“双违”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整改。
2.201X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对摸排出的“双违”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思路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类型和违法事实,依法依规制定整治处理的具体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确定整治任务,需要整改拆除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没收。
重点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私搭乱建、超期临建,以及无任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整治。
能拆除的全部予以拆除,能补办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需实施处罚的要严厉处罚,消除违法建设状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以高速公路为主框架的高等级公路网基本形成,农村公路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畅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当前公路路政管理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违法超限运输,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乱设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公路通行环境,降低了公路通行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与人民群众快捷高效、安全舒适以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从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为目标,强化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建立健全公路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路路政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
明确路政管理的主体和职责,严格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治理各种涉路违法问题,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关各方依法从事公路的管理、养护、使用以及与公路相关的其他活动,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发挥公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关于公路线路保护。
一是,规定了公路标志、标线以及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管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妨害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标准,并规定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三是,规定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行为的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以及涉路施工作业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四是,明确了禁止在公路上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害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二)关于公路养护。
一是,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取得相应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二是,将公路养护工程按照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并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进向好,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号),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支撑1.强化项目规划空间保障。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实施过渡期政策,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加快政府性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急需出让项目等重点区域详细编制进度,创新探索编制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依据。
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包括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等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2.深度推进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应用融合。
加深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关联融合。
加强数据治理,丰富库图要素、提高数据精度;进一步拓展完善空间适配功能,将“三维踏勘”工具融入具体业务领域,提升增值服务,为交通、水利、能源项目精准选址选线、节约集约用地提供更加智能、更加全面的数字化支撑。
二、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3.探索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支持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与生命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
支持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单一工业用地中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力争全市供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宗以上。
4.加强商住用地保障。
从空间区位、产品类型、用地规模等多个方面深度谋划,优化商住用地供应结构,加快优地先供好地先出。
增加高品质住宅项目供应,适时推出一批高品质、Lo以下低容积率的商住用地。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草案)》于2010年6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交2010年8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
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可以依法委托派驻乡镇的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和养护质量监督。
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保障第六条农村公路保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农村公路的保护。
第七条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罚款应当上交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是非常重要的,有利益的划分就有矛盾的产生,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权属为大家介绍一下。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从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米标准。
而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属于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土地没有被征收为国家所有转换成建设用地。
既然划定的区域没有被征用,那么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农民集体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意味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在法定的范畴内进行,但不是自由处置。
由此可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并不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其使用功能而发生改变。
即,必须是在法定的范畴内实施,在特殊区域内行使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更新时间:2009-08-18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5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保护工作。
其它公路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公路保护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公路保护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财政、质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公路保护应当坚持安全至上,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乡道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资金来源] 公路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公路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应急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影响公路完好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公路保护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处治等事项。
第十条[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相关部门检举、报告。
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山西省公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公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公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国道、省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县道、乡道和村道进行行业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国道、省道等公益性公路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建设、水利、环保、工商、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预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公路(村道除外)的新建、改建资金;(二)公路养护经费;(三)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原则】公路规划编制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业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的规定(一)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受让方不得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如确需调整,应在受让方退回土地后,由出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位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机场、微波通讯等城市规划高度控制地区以外的公开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的,受让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二、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一)单幢以及塔楼或裙楼连体的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以及由开发单位建设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早于或与居住区(或小区、组团)第一期工程同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第一期房屋预售前实施建设和完成规划验收手续。
在第一期工程建设时,开发单位应对由政府建设的道路预留路基,并于现场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道路位置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三)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地块或者联合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多个地块,分期、分地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地块全部用地批准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历史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栋工程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剩余未建部分工程的建设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历史审批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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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及两侧
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1.12.2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法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常政发[2006]9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范围标准
(一)公路用地标准
一级公路:路面宽2×16米,用地宽60米;路面宽2×14米,用地宽50米;路面宽2×10.5米,用地宽40米。
二级公路:路面宽9米,用地宽15米;路面宽12米,
用地宽20米;路面宽15米及以上,用地宽30米。
三级公路(镇至村道路):路面宽7米,用地宽12米;路面宽8米,用地宽15米。
实际公路用地标准大于本界定标准的,按实际公路用地标准为准(具体见附件)。
(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3]5号)修改)(二)建筑控制区标准
从公路用地外缘(公路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划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公路
改建和扩建空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设置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挪动。
二、严格管理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重建、改建和扩建,更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改变用途。
如确需重建、扩建或改建的,必须按本意见的规定退出控制区,并经各审批部门联合会审批准后方可建设。
凡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章建筑,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制止,交通运输、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和公安等部门要形成合力,依法清除。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
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报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规划部门规划时应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区规划部门规划,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涉路施工活动。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地下专业管线的管理和维护。
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的,应于施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原未报送的,应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 3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架设杆线,目前已存在的杆线,有条件的,要同步实施杆线入地工程;条件不具备的,也要对现有杆线进行整理,并实施必要的并线、共线工程,减少横穿公路的杆线数量。
因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地形限制,确需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且公路改扩建时杆线迁移不再予以补偿。
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立大型高位广告,目前已存在的大型高位广告,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拆除。
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
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三、切实加强监管
区规划、住建、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管。
对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区规划、住建、国土、交通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武进区公路用地及控制区范围
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