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8.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9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做好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有力举措,是“健康云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省无偿献血工作。
各州、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领导机构,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给予无偿献血工作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互助协作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公安、城市规划、红十字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和实施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把无偿献血健康教育纳入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建设和投入,不断完善和更新无偿献血设施设备,满足采供血的需要。
城市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偿献血采血屋的设置和建设。
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优势,组织驻滇部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3篇)
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在无任何经济报酬的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捐献给需要帮助的人群。
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无偿献血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无偿献血实施制度的正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献血者的资格要求:明确规定能够进行无偿献血的人员范围,包括年龄限制、健康条件等。
同时,应鼓励更多的人群参与无偿献血,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识和了解。
2. 献血机构的设置:建立统一的献血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无偿献血活动。
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以保障献血过程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3. 献血程序:明确无偿献血的具体流程,包括登记、身体检查、献血前后的指导和咨询等。
同时,应加强对献血者的保护措施,确保其献血的安全和健康。
4. 血液采集和储存:制定血液采集和储存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采集到的血液品质良好,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存和利用。
此外,应加强对血液的质量监管,确保血液的安全性。
5. 献血者的权益保护:明确无偿献血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献血者身体健康的关注和跟踪,以及献血者意外伤害的赔偿等。
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献血者的奖励制度,为无偿献血者提供适当的激励和荣誉。
总之,无偿献血实施制度的正文应明确规定无偿献血的各个环节和要求,以保障献血活动的安全、有效进行,同时提高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和热情。
这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2)无偿献血实施制度的正面影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无偿献血实施制度为广大献血者提供了一个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机会。
现代社会中,快速的生活节奏和竞争激烈的工作环境往往让许多人忽略了关爱他人的重要性。
而献血实施制度的出现,为那些有意愿向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无私奉献的行列中来。
其次,无偿献血实施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全社会的血液供应量。
血液是人类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对于病患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全球范围内都存在血液供应不足的问题。
献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献血者的健康和安全,预防献血过程中的交叉感染,确保献血用血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献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献血者、用血者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2. 预防献血过程中的交叉感染,提高血液质量。
3. 保障献血工作的有序、规范、高效开展。
三、制度内容1. 献血者健康检查(1)献血者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献血点进行登记。
(2)献血前,工作人员对献血者进行健康询问和体检,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3)献血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暂缓献血:- 体温异常;- 呼吸困难、胸闷、心悸;- 近期有感冒、发热、腹泻等症状;- 近期有手术、拔牙、拔罐等医疗行为;-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近期接受过免疫接种;- 近期有输血史;- 近期有血液制品使用史;- 其他不宜献血的情况。
2. 献血环境(1)献血点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2)献血器材应定期消毒、更换,确保无菌。
(3)献血者应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帽子、手套等。
3. 献血过程(1)献血者需签署《献血同意书》,了解献血相关事宜。
(2)献血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献血者安全。
(3)献血者如有不适,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献血,给予相应处理。
4. 献血后(1)献血后,工作人员为献血者提供营养补给,并告知注意事项。
(2)献血者如有不适,可向工作人员咨询或联系医疗机构。
(3)献血者应保持献血部位的清洁,避免感染。
5. 血液采集与储存(1)血液采集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对血液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血液安全。
(2)血液储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血液变质。
(3)血液使用前,应再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血液安全。
四、监督与责任1. 本单位应设立献血安全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献血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献血点、献血器材、献血过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心血站免费用血管理制度
中心血站免费用血管理制度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后凭用血发票按以下标准报销血费;
①献200毫升报销输血费210元;献400毫升报销输血费420元;
②累计献血达600毫升,按三倍报销输血费,可报销输血费1890元;
③累计献血达1000毫升,终身免费用血,用多少报销多少。
2.无偿献血者的法定受益人(父母、子女、配偶)和指定受益(朋友、亲戚等)按献血量等量报销输血费。
3.病人入院后其家庭成员参加无偿献血的,此次不报销输血费,但《无偿献血证》终身有效,以后依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报销输血费需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①《无偿献血证》原件;
②户口簿原件或派出所开具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③用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报销(原件不报销者可不复印,涂改无效);
④每周五上午9:00至11:30到市中心血站一楼的献血办(**开发区大连路5号)办理血费报销手续。
注:受益人卡片中的“指定受益人”至2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凡曾经填写者(指定受益人者)均按原规定报销。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 捐献者资格要求:捐献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慢性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不得有少数民族疾病和艾滋病等禁止捐献病症,不得有吸毒史。
2. 捐献者登记和筛查:捐献者需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与献血相关的健康检查报告。
然后进行献血者的疾病筛查,包括传染性疾病、转基因和其他相关疾病的检测。
3. 献血场所和设施要求:献血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配备完善的献血设施和设备。
献血场所应具备充足的储存空间,确保血液的保存和运输符合规范。
4. 血液采集和处理:采集血液应采用无菌技术,确保捐献者和受者的安全。
采集完毕后,血液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5. 血液供应和使用:血液库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血液供应和分配,确保受者得到及时的血液输注。
在血液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6.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对血液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血液采集、处理、储存和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血液管理符合规定。
以上是血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血液管理办法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不同。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l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响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l第一条鼓励无偿献血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义务献血作表率。
l年龄:____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2.体重。
男≥____千克,女≥____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____mmhg-____mmhg/____mmhg-____mmhg,脉压差:≥____mmhg。
4.脉搏。
____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____次/分。
5.体温正常l第二条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睛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l第三条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____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
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l第四条献血后可适当增加牛奶、猪肉、牛肉、鸡蛋、鱼肉和动物的肝、心、肾以及黑鱼、甲鱼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这些食物还含有造血所需的其他营养物质。
因为造血时需要大量的蛋白质,所以献血后必须注意补充足量的蛋白质。
铁是制造红细胞中血红蛋白不可缺少的物质。
献血后,血液中红细胞等有形成分相对减少,于是骨髓____必须加倍工作,合成红细胞等,这时需要大量的铁。
正常人每天需铁量约1.5毫克,献血后需要量便极大增加,因此,献血后需摄入含铁量高且又易吸收的食物,如猪肉、牛肉、鸡肉、猪肝、鸡血等。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献血管理办法
献血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维持血液供应的正常运转,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献血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献血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献血者的资格要求根据献血管理办法,献血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献血。
一般而言,献血者需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患有传染性疾病,没有患有艾滋病、疟疾等禁止献血的疾病。
对于女性献血者,通常还有孕产期的限制。
二、献血前的准备工作在献血前,献血者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献血者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其次,献血者需要经过体格检查,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此外,还需要填写一份健康调查问卷,详细记录献血者的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
三、献血过程献血过程通常包括登记、采血和休息三个环节。
在登记环节,献血者将提供的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签字确认。
然后献血者将进行采血,通常是从手臂的静脉处采集血液。
采集过程通常持续10到15分钟,完成后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化验和检测。
最后,献血者需要在休息区休息片刻,以确保身体恢复正常。
四、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献血后,献血者需要特别注意养生和保健。
首先,献血者需要多饮水,以促进血液的再生。
其次,献血者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劳累,以免造成过度疲劳。
此外,献血者还应坚持饮食均衡,增加富含铁元素的食物摄入,有助于恢复体力。
同时,应密切观察身体状况,如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
五、献血管理与血液安全献血管理办法起到了保障献血安全的重要作用。
根据献血管理办法,献血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血液样本需要进行化验和检测,以筛查潜在的传染性疾病。
同时,献血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份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总结:献血管理办法是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权益,确保血液供应的重要法规。
献血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并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
献血过程需要经历登记、采血和休息等环节。
献血后,献血者需要注意养生和保健,同时献血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无私奉献、爱心互助的精神,提高医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公德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是医院职工切实履行社会公民义务的表现。
第三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献血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医院的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要求。
第五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相关献血规定,确保献血安全、合规。
第六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行为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
第二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基本条件是: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患传染病、癫痫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献血禁忌症状,有爱心和无私奉献精神,自愿献血。
第八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程序如下:一、医院职工向医务人员提出献血申请,并填写献血登记表格;二、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身体检查;三、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血液采集,完成献血过程;四、医院职工在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观察和护理;五、医院职工完成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感谢和奖励。
第九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周期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00毫升,每年不得超过4次。
第十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后,应当注意休息,适当补充水分,保持身体健康,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过度劳累。
第三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制度,确保献血程序规范、安全、合法。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献血前的身体检查,确保医院职工的献血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医院职工的献血记录。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奖励和激励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医院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无偿捐赠自己的血液,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无偿献血应充分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无偿献血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进行。
第五条国家将大力倡导无偿献血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无偿献血意识和献血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指导和评估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献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献血机构是指接受献血者无偿献血的医疗机构或献血站点,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储存和分发献血血液,同时进行献血者的筛查和健康评估工作。
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来管理献血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献血者的条件和权益保障第十条献血者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三)没有感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禁止献血的疾病。
第十一条献血者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享受免费的献血服务;(二)血液样本的隐私和保密权;(三)得到献血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的保障;(四)获得合理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二条献血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身体健康信息;(二)遵守献血规定和流程;(三)接受献血机构的健康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献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献血者应在指定的献血机构进行献血,按照献血机构的要求完成献血程序。
献血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献血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协助献血机构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血液样本检测。
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无偿献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血液供应安全性,依法规范无偿献血活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相关医疗部门,并包含全部因无偿献血活动而组织的血液中心、无偿献血点等。
第三条无偿献血意在为患者供应安全、有效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严禁包含无偿献血点在内的全部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损害患者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医院负责人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且由相关人员对无偿献血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无偿献血者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无偿献血者必需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成年人,身心健康,无以下疾病和情况: 1. 血液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乙肝、梅毒等;2. 紧要脏器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等;3. 慢性病恶化期,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压急症等;4. 严重的精神疾病。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2. 血液系统正常,无中重度贫血等血液问题; 3. 体重不低于50公斤; 4. 血压符合正常范围。
无偿献血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情形符合无偿献血要求,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医院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对无偿献血者的年龄、疾病限制等条件进行必需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无偿献血过程管理第九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通过专业的血液中心或无偿献血点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献血过程安全规范。
第十条无偿献血前,无偿献血者应认真了解无偿献血的风险与注意事项,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相关引导和讲解。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者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要求进行无偿献血,以确保血液手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手记过程中,无偿献血者应搭配医务人员的操作,保持轻松、安静的心态,确保血液手记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应在专业的医务人员的引导下进行察看和适当休息,并依照要求增补充分的营养物质。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应遵守规定的休息调养期,禁止从事猛烈运动、高风险活动等,以保证身体能够恢复。
无偿献血规章制度范本
无偿献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献血者的权益,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主动无报酬地捐献自己的血液。
第四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遵循献血自愿、无偿、安全、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管理,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体重在50公斤以上;(三)无传染病史,无感染性疾病;(四)女性应当不处于生理期间。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接受相关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过程安全。
第九条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献血的风险和义务。
第十条无偿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的相关规定,认真配合医务人员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献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在规定的献血点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献血前填写相关的问卷,如实告知个人健康情况。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献血过程,确保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在献血后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饮酒。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再次献血,维持正常的血液供应。
第四章献血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献血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献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档案,做好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血液质量检测和监测,确保献血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无偿献血者有权在献血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献血情况和血液用途。
献血管理细则
献⾎管理细则2019-10-22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医疗临床⽤⾎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者和⽤⾎者的⾝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献⾎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献⾎、采⾎、供⾎和医疗临床⽤⾎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偿献⾎制度。
提倡⼗⼋周岁⾄五⼗五周岁的健康公民⾃愿献⾎。
⿎励国家⼯作⼈员、现役军⼈和⾼等学校在校学⽣率先献⾎。
第⼆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作,制定献⾎⼯作规划,保证献⾎⼯作经费。
市⼈民政府⽆偿献⾎⼯作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作⽬标,逐级下达执⾏。
各级⼈民政府的⽆偿献⾎⼯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作,组织开展献⾎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液和献⾎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作。
各级⼈民政府⽆偿献⾎⼯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办)负责献⾎的⽇常⼯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卫⽣⾏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采⾎、供⾎和医疗临床⽤⾎⼯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计划;制定⾎液管理制度;制定⾎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案;⾎站(包括⾎液中⼼、中⼼⾎站、基层⾎站或中⼼⾎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灾害事故应急采⾎、供⾎预案。
区、县级市卫⽣⾏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采⾎、供⾎、医疗临床⽤⾎⼯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的有关⼯作。
⼴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化等⾏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作要求做好献⾎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作。
财政⾏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政主管部门对献⾎⼯作经费的使⽤进⾏监督。
教育⾏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法律、法规及⾎液⽣理知识的宣传纳⼊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点的设置纳⼊城市规划。
公安、⼈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价格、统计等⾏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献⾎的有关⼯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4•【字号】云政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加大公民无偿献血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现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血液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
根据各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
(二)各级血站(包括血液中心、地州市中心血站、县基层血站和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
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部队,各大、中专学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无偿献血(一)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二)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为保障献血指标的完成,年度无偿献血指标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6%的比例下达。
(三)无偿献血的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八百毫升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由市中心血站免费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献血。
(五)无偿献血的公民,由市中心血站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及无偿献血纪念章。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二、无偿献血的奖励(一)个人凭《无偿献血证书》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二)年度无偿献血按适龄公民6%完成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公民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1、无偿献血满2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铜奖;2、无偿献血满3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银奖;3、无偿献血满4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金奖;4、无偿献血者休假二天(献血的当天和次日),单位计为出勤;5、无偿献血者五年内需要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目起至五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6、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全市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无偿献血工作管理办法
干部职工无偿献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无偿献血,救死扶伤,友爱互助是每个适龄公民的崇高义务和光荣职责。
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从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出发,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
第一条为做好干部职工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献血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把无偿献血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强化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广大职工无偿献血意识增强,无偿献血人员稳定、持续,无偿献血任务全面完成。
第三条职工无偿献血采用自愿报名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凡18周岁—55周岁的健康职工均为无偿献血对象。
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和干部率先参加无偿献血。
第五条为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每人同一年度两次献血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凭《公民无偿献血证》登记时间确认。
第六条为保障和激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献血条例》,无偿献血的干部职工享受以下待遇和优先政策:(一)每次无偿献血给予健康营养补助费500元,一次一发放,无偿献血之后十日内领取;(二)每次无偿献血给予公假3天,自献血当日算起,节假日、周末双休日顺延;(三)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平时考核工作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协会干部职工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落实,按时完成全局无偿献血任务。
(一)每年根据市政府办下达的无偿献血指标,按照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协会职工人数的比例和有关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二)负责发放无偿献血健康营养补助及无偿献血公休假期登记。
(三)负责收集、科普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典型事迹,营造主动参加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总结,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协会全体干部职工。
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0号
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0号)《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第四条全市推行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五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为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各县(市、区)的年度无偿献血指标按献血适龄公民的6%比例下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积极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各级宣传、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献血和采供血管理第八条血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集、分离、检验、包装、储存、运送血液,确保血液质量,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的献血条件;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严禁买卖血液。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偿献血是指个人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社会,用于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无偿献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二、无偿献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献血法》是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无偿献血的原则、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献血机构的职责、血液采集、检验、储存、供应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重要行政法规。
该条例对血液采集、检验、储存、供应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的重要规章。
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方面的职责、血液采集、检验、储存、供应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是对《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该细则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血液质量标准》(GB18469-2001)《血液质量标准》是我国血液质量的基本要求,对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供应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三、无偿献血的原则1.自愿原则:无偿献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献血。
2.无偿原则:无偿献血者不得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3.安全原则: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受血者的安全。
4.人道主义原则: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方式。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doc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级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
的制度动员家庭成员、亲友、单位职工相互献血。
提倡和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我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内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解决辖区内血站和采血车的固定停(点)位。
第五条机关、社会组织、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应急献血队伍。
以身作则树立新的社会风尚。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
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
的社会福利宣传第八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和优惠政策。
血站开业前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在市中心应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
供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设立公民自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包括在编制序列中),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自愿献血工作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市公民献血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办公室附属于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3)组织、管理、血源分配;(四)发放、管理的《公民献血证》第十条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系统具体组织、本单位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和采集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必须对无偿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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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本市推行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五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为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年度各县(市)区的无偿献血指标按献血适龄公民的6%比例下达。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
作要求做好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血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集、分离、检验、包装、储存、运送血液确保血液质量;并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的献血条件;严禁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严禁买卖血液。
第九条适龄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到血站流动献血车献血,工作人员对献血者进行规定的健康免费检查项目,确认合格后方可献血。
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献血者可献机采血小板,机采血小板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4周。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三章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分离、检验、储存、运输等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用血应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用血审批制度和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与标准,遵行合理、科学用血原则,避免血液浪费。
积极
推广成分输血和其他输血新技术,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30天以上(含30天)、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愿无偿献血者本人,5年内可免费享受其献血量三倍的用血,5年后至终身,可免费按献血量等量用血。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享受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自愿无偿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量达1000毫升以上者(含1000毫升)本人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如有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情况,献血量及献血后所享受待遇则只能按报销后实际剩余血量计算;
(三)自愿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并按此量享受免费用血;(此计算方法不适用于申报全国表彰奖励规定)(四)无偿献血者和家庭成员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及与无偿献血者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市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公民两年内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及以上者;
(五) 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公民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铜奖;
(二)自愿无偿献血满30次以上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银奖;
(三)自愿无偿献血满40次以上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金奖;
(四)自愿无偿献血者休假两天,单位计为出勤。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十九条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途径的疾病传播或者传播危害严重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献血量的计算以献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献1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第二十四条特殊稀有血型的献血用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