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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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条矿山综合治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依法监管、政府主导、企业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矿山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鼓励市、县政府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业,与矿山企业互相配套、协同发展,推进我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第七条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组,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目录以外的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03-0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03-02】

(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土资源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部长徐绍史二○○九年三月二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地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地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地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地,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地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地原则.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科学技术水平.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地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地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地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第三章治理恢复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地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地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地,有批准权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地,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地,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地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地,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地,由矿山所在地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地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地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地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地原则.第十九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地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地,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地,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条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地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地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内独具特色地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地矿业遗迹;(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四条采矿权转让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地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地义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地,应当采取相应地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地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地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地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地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地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地,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地,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地,处万元以下地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地,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地,处万元以下地罚款,年内不受理其新地采矿权申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地,处万元以下地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地,处万元以下地罚款,年内不受理其新地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来自:\。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矿山管理制度条例

矿山管理制度条例

矿山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矿山资源,保障矿工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矿山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管理在前、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矿山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矿山生产效益,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涉及矿山资源开发、生产、管理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盈亏”的原则,强化各方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进矿山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矿山规划管理第六条矿山规划管理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综合考虑矿山资源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矿山开发规划。

第七条矿山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地域开发规划、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矿产资源禀赋等情况,合理确定矿山资源开发的限度和规模。

第八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开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限制和减轻矿山开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九条矿山规划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社会效益,优化矿山区域的空间结构。

第十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促进矿山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动地方经济多元发展与资源效益。

第十一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文化遗产,推动矿山文化资源的保存和传承。

第三章矿山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矿山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矿工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应当按照“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矿山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矿山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责任。

绿色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绿色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为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结合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防止和治理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西南呈矿井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

2、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3、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4、矿长是我矿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

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5、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6、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7、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须申报矿总工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处理。

8、不断加强科学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内部之间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企业内部职工素质稳定。

9、重视群众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职工环境意识,鼓励职工及外部人员对生产状况提出意见,并通过积极吸收宝贵意见,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10、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1、环保设施要固定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和操作规程。

使设备完好率、开机率达到100%。

2、各环保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记录。

3、井下生产污水和地面生活污水必须经矿井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外排,化验人员做好日常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总工办。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1日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2021年4月29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修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修复北部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监管、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问题。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山开辟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在安徽省境内进行矿山开辟、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辟、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矿山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四条在矿山开辟前,需进行矿山环境评价,评估矿区的环境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第六条矿山开采结束后,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恢复矿区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根据矿山类型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土地复垦、水体修复、植被恢复等。

第四章矿山废弃物管理第九条矿山废弃物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

第十条矿山废弃物的浸出液、渣渣和尾矿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的环境排放标准。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应遵循合理开辟、勘查与利用的原则,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应高度重视矿床保护,避免因过度开采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破坏。

第六章矿山安全生产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安徽省矿山局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矿山环境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示例附件三:矿山废弃物分类管理办法附件四:矿山开采许可证样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作用。

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矿山是人类获取各种矿产资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长期以来,矿山环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矿山的经营管理和确保矿山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制定了《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国家长期资源规划纲要》等系列重要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一、重点领域《矿山管理条例》重点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区规划、矿区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

其中矿区环境管理包括了在矿区内处理废弃物、矿山水、大气、噪声、土地等各方面的管理,土地复垦则要求矿山企业在采空区域的土地复垦方面投入更多的经费、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强化监管力度《矿山管理条例》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

矿山企业在正式开工前,必须申请矿区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证书;同时,矿山企业需每年向环保部门汇报其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环保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另外,矿山企业还需购买矿区责任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情形,这也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矿山管理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及其所在的区域政府加强信息公开。

其中包括矿山企业的生产统计数据、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应向公众公开。

这种信息公开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还可以让公众参与到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中来。

四、加强执法力度《矿山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和安全生产监测网络,并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监测数据;对于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或数据造假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总之,《矿山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矿山环境、生态问题的监管和保护,使得我国矿山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更快更好地实现。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____煤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矿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创优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我矿任何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科室进行惩处。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条矿设置环保机构,由综合办公室管辖,具体负责对本矿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机构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编制矿环1保规划、年度计划,为矿区的长远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矿区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发展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我矿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固体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实现矿区的美化、绿亮化,与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三章污染防治范围及内容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第九条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设计应因地制宜,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第十条为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我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止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矿山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开采、科学保护、可持续发展、绿色矿山的原则,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第四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等管理制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矿山环境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合理利用资源。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标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减少环境事故发生。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处理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第四章矿工健康管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制定职工健康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提供职工必要的劳保用品,加强职工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健康意识。

第五章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矿山环境,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矿山石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1.矿山开采计划实施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对矿山开采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通过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环境保护设施1.矿山开采需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粉尘控制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2.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

3.矿山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环保设施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矿山废弃物处理1.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废弃物收集点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以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

3.矿山经营单位必须定期清理废弃物,并确保其合理、安全的处理和处置。

五、水资源保护1.矿山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必须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2.严禁矿山开采过程中任意挖掘或改变地下水位,防止地下水资源的消耗和干涸。

3.矿山经营单位必须建设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确保水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大气污染防治1.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尾气等污染物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收集。

2.矿山经营单位必须建设完善的排气系统,将废气排放到环境标准要求内。

3.矿山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大气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排气情况,确保达标排放。

七、生态修复和恢复1.矿山经营单位需制定生态修复和恢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矿山植被、土地等进行恢复。

2.生态修复过程中必须采取可行的方法和措施,保证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持续改善。

3.矿山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生态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生态修复和恢复情况。

八、环境监督和检查1.矿山经营单位必须接受环保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HB-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减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承包矿山建设、开采的单位。

第二章原则和目标第三条公司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生态和谐矿山和建成绿色矿山体系为主要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准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根本方针,法制化、规范化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闭坑矿区生态化,防止、减少矿山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矿山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避免发生矿山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和环境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业务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公司负责监管矿山承包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矿山承包方负责具体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不得超量、越界开采,保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合规、到位。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负责统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矿山建设期生态环保管理要求第七条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第三条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系统修复,依法监管、绿色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有关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法律法规解读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法律法规解读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法律法规解读矿山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其开采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修复生态,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

本文就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

一、资源型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矿山开采规模的扩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源型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矿山开采的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和校正、污染控制与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促进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法律法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是矿山环境保护的核心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矿山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标准和程序,强制性要求矿山企业在开采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以实现矿山环境的持续改善和恢复。

三、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法规为了确保矿山企业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责任,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红线条例”,强化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监管措施,明确了矿山企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了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的积极性。

四、国际合作与标准规范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不仅是各国自身的责任,也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

各国之间通过合作与交流,推动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水平的提高。

同时,国际标准与规范也对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比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矿山生态修复指南》,为各国在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合作平台。

综上所述,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法律法规的解读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研究,可以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促进矿山开采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生物多样性损失
物种减少
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破 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导致物种 数量减少。
生态系统失衡
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改 变原有的生态平衡,导致生态系 统失衡。
CHAPTER 0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预防措施
合理规划矿山建设
在矿山建设前,应进行全 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制 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 、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可能占用土 地、污染土壤和水源。
土地退化
01
02
03
植被破坏
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 可能破坏原有的植被,造 成地表裸露,土地退化。
水土流失
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使土 地肥力下降,影响农业生 产。
土地盐渍化
矿山排水或降水的蒸发作 用,可能导致土地盐渍化 ,影响土地利用价值。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 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经验和做法,促 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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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二
强化矿山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加强对采矿企业的 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管 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确保矿 山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应用二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经验和教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 作与交流,共同推进全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业 的发展。
然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环保 意识不强、环保技术应用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制。

第三条本条例涉及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科学措施,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和改善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依法规划,实施、监督、评价和公众参预,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生态保护工作第六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破坏和恢复生态环境。

第七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减少土地风化、水土流失和生态系统破坏,保护和改善矿山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

第八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养护和管理,保护植被、土壤和水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

第九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平。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十一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和修复目标,制定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案。

第十二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修复植被和恢复水体生态功能,促进土壤改良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第十三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修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修复方案,确保修复效果的实现。

第十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当加强对矿山所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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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把本单位所管辖的污染源(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
声等)加强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将污染隐患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6、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内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的污染源产生。
7、凡本矿现有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各分管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转,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须申报矿总工办,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做出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为贯彻国家、省、市环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利用过程中
带来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创造清洁生产环境,把西南呈矿井建设成为环保绿色新型能源基地,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企业。
2、环境保护方针: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3、环境保护的任务:主要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即经济与环保双赢。
4、矿长是我矿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环保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环保工作,总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矿环保管理工作。副矿长、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行政领导分
别将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范围,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科研、设计、更新改造、生产计划中去,坚持生产、环保一齐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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