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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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五)船舶定期签证

(六)船舶年度签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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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五)船舶定期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六)船舶年度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

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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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船舶定期签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六)船舶年度签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申请人为船舶或其代理人)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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