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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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房屋是不动产之⼀,房屋有物权的,房屋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房屋⽤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

房屋物权的设⽴是以登记为准的,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未设⽴,那么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房屋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收益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式向抵押权⼈提供债务履⾏担保的⾏为。

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3篇)

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之一,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房屋被他人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以期为房屋所有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房子被占用的定义房子被占用,是指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他人非法占有并使用房屋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入住房屋;2.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4. 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

三、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而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房屋所有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方退还房屋。

2. 侵权责任如果他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方立即搬离房屋;(2)赔偿房屋所有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恢复原状,即要求侵权方恢复房屋原状;(4)赔礼道歉。

3.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如果他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占用房屋,还可能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侵权方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吊销营业执照等。

4. 违反合同法如果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他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房屋,则构成违反合同法。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房屋所有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退还房屋。

四、维权途径面对房子被占用的法律后果,房屋所有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法律讲堂生活版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邻里纠纷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如何依法维权,化解矛盾,是每个居民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邻里纠纷的化解之道。

一、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和邻居张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的房屋位于李某的上方,由于张某家卫生间防水层老化,导致李某家屋顶出现渗水现象。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防水层,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房屋漏水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2.李某如何依法维权?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原因、使用年限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修。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防水层老化,导致李某家屋顶漏水,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

2.关于李某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相邻关系等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四、案例分析1.房屋漏水问题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原因、使用年限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修。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

2.李某依法维权。

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如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等。

李某选择诉讼途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纠纷。

2.遇到邻里纠纷,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权。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邻里纠纷调解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格式(3篇)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格式(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因房屋原因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协议背景1. 甲方(赔偿方)为房屋所有权人,乙方(受赔偿方)为房屋使用人。

2. 甲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导致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遭受损失。

3.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二、赔偿范围1. 甲方对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维修费用;(2)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3)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财产损失;(4)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5)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2. 甲方对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停业损失;(2)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损失;(3)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赔偿金额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2. 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整;(2)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人民币_______元整;(3)因房屋损坏导致乙方财产损失人民币_______元整;(4)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整;(5)乙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_______元整。

四、赔偿方式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引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购买、租赁或使用房屋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房屋损坏,给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不便。

为了保护房屋使用者的权益,制定统一的房屋损坏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房屋损坏赔偿的定义和范围房屋损坏赔偿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导致房屋以及其内部设施、装修等财产受到损坏而需要进行赔偿的行为。

这些损坏可能包括墙体裂缝、漏水、门窗破损等。

在房屋损坏赔偿中,通常包括直接损失赔偿、修复费用赔偿、使用权损失赔偿等。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确定方法1. 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赔偿房屋实际受损部分的损失。

具体金额可以通过评估房屋损坏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损坏较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而房屋损坏严重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会达到房屋市场价格的一个较高比例。

2. 修复费用赔偿修复费用赔偿是指赔偿因房屋损坏所需要的修复或重建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修复费用的确定需要考虑房屋损坏的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一般来说,修复费用赔偿可以按照实际修复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3. 使用权损失赔偿使用权损失赔偿是指因房屋损坏而导致房屋使用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因无法居住而需要支付房租、住宿费等额外费用,以及无法正常工作或经营所带来的收入损失等。

使用权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受损房屋的使用期限、市场租金、工作或经营收入等。

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实施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实施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

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赔偿标准公平合理。

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房屋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相关赔偿标准,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我国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对房屋损坏赔偿标准的管理尚不完善,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低、争议多等问题。

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损害赔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房屋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物权”和第四编“合同”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1)物权编第一百一十七条:因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第一百一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二条:因一方违约行为,致使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因房屋、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房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方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房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1.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房屋损害,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人。

在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房屋损害赔偿案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因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

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

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赔偿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弥补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民法典中,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被细化和明确规定,以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展开探讨。

一、赔偿标准1. 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主要是指因财产毁损、灭失、被侵占等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房屋、车辆的毁坏或被盗等。

非财产损失则是指因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造成的损失,如身体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等。

2. 利益损失赔偿标准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使他人丧失了预期合法利益的,应该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标准相对于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来说,更多地强调合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利益丧失,这种损失往往是无法直接计算的。

例如,某项合同的违约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了其他合同机会,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就属于利益损失,并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3. 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是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为了惩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如恶意侵权、违反竞业禁止等。

其目的是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同时也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二、赔偿方式1. 经济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方式是指通过支付一定的经济金额来弥补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或提供其他合理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就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协商和约定,以便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

2. 非经济赔偿方式非经济赔偿方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对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经济方式来弥补损失。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使受害人得到更多的精神上的安慰。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赔偿原则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赔偿原则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赔偿原则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赔偿基本原则就是填平原则,填平原则的意思是你有多少损失,他就赔偿你多少,原则上没有额外的赔偿。

侵权责任构成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还是一般责任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

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依此,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现责任区别开……过错推定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的,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无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单地说,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024年房屋外墙脱落赔偿协议

2024年房屋外墙脱落赔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房屋外墙脱落赔偿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房屋1.2 外墙1.3 脱落1.4 赔偿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2.1 房屋地址2.2 房屋所有权人2.3 房屋使用人第三条外墙脱落情况3.1 脱落时间3.2 脱落面积3.3 脱落原因第四条赔偿责任4.1 赔偿范围4.2 赔偿标准4.3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第五条赔偿支付方式5.1 赔偿金支付时间5.2 赔偿金支付方式5.3 赔偿金支付账户信息第六条赔偿金的扣除6.1 扣除条件6.2 扣除金额计算方式第七条保险责任7.1 保险理赔程序7.2 保险理赔所需材料7.3 保险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第八条维修责任8.1 维修范围8.2 维修时间8.3 维修质量标准第九条双方义务9.1 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9.2 房屋使用人的义务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程序12.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13.2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13.3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14.3 合同副本份数的发送对象及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房屋:指位于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号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建筑物。

1.2 外墙:指房屋建筑物的外表面,包括墙体、门窗、幕墙等。

1.3 脱落:指外墙的局部或全部材料因自然老化、材料损坏、结构变形等原因而脱离墙体。

1.4 赔偿:指因外墙脱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责任方予以经济补偿。

房屋被占用的赔偿标准

房屋被占用的赔偿标准

房屋被占用的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占用期间无法出租导致的租金损失、被占用期间无法使用导致的损失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等。

被占用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司法判决等方式获得相应经济损失的赔偿。

2.非经济损失赔偿:
非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及生活上的不便等。

被占用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所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占用人则应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3.法律责任:
针对占用行为的违法性质,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并要求追究占用人的法律责任。

占用行为涉及到侵权行为、违法行为等,对于违法行为的侵权人,法律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4.被占用人的必要支出:
被占用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行动,如起诉、请律师、支付公证费等,这些费用也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被占用人可以通过与占用人协商、起诉等方式来寻求赔偿。

如果占用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被占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占用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的具体确定将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案例(3篇)

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6年5月,张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李某在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遂将李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疗费发票,证明其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2. 误工费证明,证明其因工受伤休息了30天,按照其月工资5000元计算,误工费共计15000元;3. 护理费证明,证明其母亲在其受伤期间进行了护理,护理费共计5000元;4. 工作证明,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 工作记录,证明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疏忽行为。

被告李某及某公司对张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未能证明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疏忽行为是否与张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工受伤,且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疏忽行为,故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张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张某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疏忽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法院在适用举证责任法律时存在错误。

1.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对于一些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类型来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例如,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

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师范文本库一、租赁合同(住宅)甲方(出租方):[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1.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这房子啊,那可是[简单描述下房子的好,比如阳光充足、交通方便之类的]。

2.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X]个月,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就像一场有期限的小旅程,这段时间这房子就归你折腾啦(当然得合理折腾哦)。

3. 租金及押金。

4. 房屋的使用。

乙方只能把这房子用于居住,可不能搞些奇奇怪怪的商业活动,像在客厅开工厂之类的那可不行。

而且要爱护房子里的一切设施,要是不小心弄坏了,得照价赔偿。

二、劳动合同(简单版)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地址:[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电话]1.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这就像是一场双方约定好的职场长跑,在这个期间咱们都得遵守规则哦。

2. 工作内容。

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具体职位]。

每天的工作就像是一场有趣的挑战,要完成[简单描述下工作任务,比如销售多少产品之类的]任务呢。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具体工作小时数]小时,每周[具体工作日]天。

不过别担心,该休息的时候还是能休息的,像周末、法定节假日那都是你的放松时光。

4. 劳动报酬。

甲方每个月[具体日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为[X]元。

这可是你辛苦工作的回报呢,就像每次打完游戏得到的奖励一样。

三、服务合同(家政服务)甲方(雇主):[姓名]地址:[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电话]乙方(家政服务公司/个人):[公司名称/姓名]地址:[服务方地址]联系电话:[电话]1. 服务内容。

乙方要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打扫房间、洗衣服、做饭这些事儿。

工程施工损坏房屋赔偿

工程施工损坏房屋赔偿

工程施工损坏房屋赔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施工导致周边房屋损坏的情况。

那么,当工程施工导致房屋损坏时,应该如何赔偿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赔偿标准1.实际损失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损毁的,应按照房屋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的计算可以按照房屋修建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

2.经济损失赔偿:因房屋损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施工单位应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例如,房屋维修期间停止使用时的经济损失、房屋外观影响经济赔偿等。

3.其他费用赔偿:例如,房屋维修费、房屋纠偏措施费等。

三、赔偿程序1.协商赔偿: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调解赔偿: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方案。

3.诉讼赔偿: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注意事项1.收集证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应关注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房屋损坏的证据,为后续赔偿提供依据。

2.保留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保留合同副本,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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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
摘要: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发生,当被侵权人返还财产的诉求无法实现时,便涉及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直接涉及到被侵权人的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充分有效的保护。

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应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的分类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计算标准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对于绝大多数家庭和个人而言,当其房屋所有权受到了侵害,返还财产的诉求未能实现,又未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其损失对于当事人而言往往不可承受。

因此,探讨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十分必要。

房屋所有权侵权行为分为部分侵权与完全侵权两种,房屋所有权部分侵权指侵权人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侵害;房屋所有权完全侵权是指侵权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产权进行的侵害,这种侵害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

本文仅就房屋所有权完全侵权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问题进行讨论。

一、房屋所有权侵权方式与法律规定
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例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大量发生,常见的有以下类型:一是无权处分房产的行为人处分他人房产,如房屋的受委托管理人对房屋进行出售。

二是部分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房屋。

例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产权登记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的行为。

三是盗取他人证照或伪造证照处分他人房屋的行为。

在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往往通过提起民事起诉、撤销民事行为的方式追求返还财产,但是返还财产的诉求受到了《物权法》106条设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约,当不动产的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给付合理价格并经过登记的,受让人便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只能通过侵权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房屋所有权侵权行为涉及民事法律规范中物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第三章设立了专门保护物权的方式,即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方式,强化了对物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物权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涉及侵权赔偿的具体条款为《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也将所有权的侵权赔偿纳入其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
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但是《侵权责任法》更像一部“人身损害赔偿法”,其所重点关注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此直接涉及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较少,仅仅有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

[2]
关于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问题,虽然《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都有涉及,但是条目较少,规定较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过任何涉及财产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可见财产损失的赔偿一直没有成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3]下面,笔者将从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标准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原则
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受侵害时,会产生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

房屋的自身价值是房屋的自有价值,主要表现为房屋的市场售价;房屋的附有价值是指附属在房屋的添附物和资金,主要表现为房屋的装修价值、购买房屋缴纳的税款和缴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等。

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遭到侵害时,不仅房屋的自身价值遭受损失,而且附有价值也随之受到损失。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包含房屋的自身价值和附有价值。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当事人在取得该房屋前所产生的的购买和登记成本以及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

购买和登记成本主要表现为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登记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

因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支出增加和收益减少包括:所有权受侵害的房屋是被侵害人居住房屋的,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房屋出租收益的损失;不动产用于经营用途因被侵权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房屋所有权的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间接财产损失进行具体区分,分别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和适当赔偿原则。

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的间接财产损失,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法院应予以全部支持。

对于客观上已经发生或将来必然发生,但又无法确定或者在审判时无法预测的间接财产损失,则需要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具体案情统筹考虑适当赔偿的数额。

采用此原则是基于间接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准确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和预测的考虑。

例如被侵权人丧失居住房屋时,其权利受损后购买房屋前的租房成本也会在具体情形中差异较大,这主要表现在被侵害人购买存量房屋与购买新建房屋,购买现房与购买期房从购买到入住的时间间隔存在较大差别,而这种差别在案件判决时不能够进行预测,只能在一定期限幅度内予以适当赔偿。

适当赔偿原则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补充,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仅限于在赔偿原则的区分。

在实践中确定具体数额的层面,不能在二者之间建立某种机械的数
量范围关系,例如:不能机械地认为适当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数额必然少于完全赔偿原则下的赔偿数额。

三、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不应机械地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理由如下:
1.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损失发生时和实际赔偿时会产生价格变动,其价格变动从近20年的房地产市场形式来看以升值为主导趋势,有时短期内还出现了价格激增。

如果不考虑此因素而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必然会导致被侵权人实际财产额的减损贬值。

例如一套房屋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200万,但经过较长的诉讼期限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却买不到同区位同面积的房屋了。

2.位于优势区位的房屋,例如:位于核心商务区的房屋、列入重点学校招生学区的房屋、毗邻风景名胜区的房屋等,其市场交易往往处于有价无市的行情,即便发生过市场交易也是个案,其交易价格不能完全代表市场价格。

此类情况的房屋市场价格难以采集确定。

3.含有特别价值的房屋,例如:带有历史文物属性的老宅,列入文化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房屋,此类房屋的价值无法用市场价格的标准去衡量。

因此,房屋所有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不适于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应考虑其他方式。

对于能够采集市场价格的不动产,赔偿数额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合理的资产增值或减值,这种计算方法最合理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财产额,同时也能让侵权人承担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不利后果。

对于市场价格难以采集和含有特别价值的房屋,应根据涉案房屋的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衡平价值观的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所在的位置和环境;(2)房屋有无可以参照比附的市场价格;(3)房屋的特别价值,如文物价值、情感价值;(4)损失该房屋对当事人生活方式的影响;(5)损失该房屋对当事人经济收益的影响;(6)损失该房屋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因损失该房屋而产生的违约赔偿。

例如:甲拥有位于某历史文化古城区的百年祖宅,平时以游客对该老宅的付费参观和在老宅内出售旅游商品为生,那么当甲的房屋所有权遭到侵害后,其丧失的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而且丧失了原来固有的收入来源和对于祖业的情感寄托,此类房屋所有权侵权案件在计算赔偿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判断。

结语
鉴于房屋在我国人民财产构成中日益重要和市场经济生活中交易活跃的现实,本文以物权保护和侵权赔偿的视角对房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进行了探讨。

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的物权保护和司法救济仍然以返还财产、恢复原所有权为主要法律救济途径;当返还财产、恢复原所有权的诉求无法实现时,诉诸于侵权赔偿就成为法律救济的补充解决方案。

本文所述的房
屋所有权侵权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尽最大可能的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以支持,以期在以后的立法活动中将此部分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4.
[2][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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