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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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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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和施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对能源的消耗。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目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要求,注重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审查程序规范有序。

第六条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评估师和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背景,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监管规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是指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多个方面。

第九条节能评估应当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持续到建设和运营阶段,全过程进行评估。

第十条节能评估应当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建筑的功能、地理位置、气候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节能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可行性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是指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进行,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应当对建筑的节能性能、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建筑设备的高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淮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淮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公示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特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针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管工作。

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抽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材料),要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为提高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质量,鼓励科技创新,各有关单位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督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的规范有序。

五、各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邵阳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根据《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有关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公示程序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这项管理措施的实施旨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实施细则》对于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在市场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节能法等。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苏建总[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总〔2008〕110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第七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绵府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17号)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市建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1]18号)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或新改造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

三、自发文之日起,凡新申请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后,同时办理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手续。

该“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时限为,进场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四、凡已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还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的,建设单位务必在3月15日前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

五、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并于备案时一并重新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徐建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0〕62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116号)及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太阳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范本详附件)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

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至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公示。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知情权,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旨在让广大民众清楚了解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在节能方面的情况,包括采取的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更加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也能引导消费者在选择住房或商业空间时,将节能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当全面且详细。

这包括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例如采暖、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如墙体、门窗、屋顶的保温材料及性能参数;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系统等。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节能措施的简要说明,包括节能设计理念、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其次,关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可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向施工人员和周边公众展示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

而在建筑物销售阶段,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在小区公告栏或建筑物入口处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再者,为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应当对所提供的节能信息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节能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公示的节能信息,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节能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宣传册、网络平台、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公众解释节能指标的含义、节能技术的原理和效果等。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节能信息的关注度,还能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另外,在公示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类型和能源供应情况的差异。

【可编辑全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可编辑全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一、工程概况及节能措施1.本工程为十字街改造项目工程A区,为高层住宅小区。

2.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总高度98.45米。

3.防火类别: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4.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本工程抗震设防等级为六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5.本工程为节能建筑。

各项具体节能参数详见附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指标登记表》(高层住宅小区)。

6.本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属于严寒地区A区。

7.本工程选用的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容重为32kg/ m3。

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表观密度20kg/ m3,8.建筑节能措施:本工程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保温层为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26,挤塑板导热系数0.03W/mk,表观密度32kg/m3,外墙为300mm、250mm、200mm 厚混凝土剪力墙,窗台下为200厚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苯板导热系数0.042 W/mk,表观密度20kg/ m3,墙身主体传热系数0.43 W/mk,墙身平均传热系数0.45 W/m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外贴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30;车库与相邻其它部位的墙体,天棚抹保温砂浆;室外地面下地下室外墙外侧70厚挤塑板至基础,热阻R大于0.2(㎡。

K)/W,外窗为单框中空三玻塑钢窗,选用白色PVC型材、规格66mm三密封型材,三层中空玻璃,玻璃间距不小于12,传热系数不大于2.0 w/m2k,可见光透射不小于0.4,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的规定5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I5225)》规定的三级,外窗开启面积不小于30%。

二、建筑节能保护要求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

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在当今社会,能源问题日益严峻,节能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民用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大户之一,其节能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

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出台,为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社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和相关措施,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开发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提供更加优质、节能的房屋产品。

其次,公示能够增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节能信息,社会各界可以对民用建筑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问题。

此外,这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让广大民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包括建筑的能耗指标、节能率等。

这些指标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建筑的节能水平,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房屋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表现。

2、节能措施详细说明建筑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节能措施,如墙体保温、门窗节能、空调系统节能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房屋节能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3、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如果建筑采用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公示其利用情况和效果。

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包括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这些参数对于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5、用能系统效率公示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的效率,以及相关设备的能效等级。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引言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对于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本文档将介绍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旨在加强节能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定义1.1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是指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各项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建筑设计、施工及改造的节能技术方案; - 前期能源评估和预测能耗分析报告; - 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情况; - 能源管理措施的采取和效果评估; -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 - 其他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信息。

1.2 公示对象公示对象指的是履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 建筑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物业管理方; - 监测机构; - 监管机构。

二、公示要求2.1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地理位置、建筑类型及面积等; 2. 节能技术方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节能材料和装备的选择和应用等; 3. 施工和改造过程: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改造前后的节能效果等; 4. 能源管理措施:包括能源计量及监控措施、能耗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能源节约措施的落实等; 5. 监测数据和能源消耗统计:包括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数据、能耗统计报告等; 6. 公开途径:包括信息公示的形式、途径和时间等。

2.2 公示方式公示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在建筑场所的显眼位置设置公示牌; - 在相关单位或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信息; - 在当地媒体或相关期刊上刊登公示内容; - 在相关社交平台或网络论坛上发布公示信息。

2.3 公示时机公示应在建筑设计、施工、改造完毕后及时进行,具体时机需如下规定: 1.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公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2. 对于改造的民用建筑,公示应在改造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虚作假 。
第七条
建筑工 程施工 过程 中变更建 筑节能性
能和节 能措施 的 , 设 单位 应 在 节能 措 施 实施 变更 建 前办妥设 计变更 手 续 , 将 设 计单 位 出具 的设 计变 并 更报经 原施 工图审 查 机构 审 查 同意 后 于 1 日之 内 5
予 以公示 。
明 、 水供应 等系统 的节 能措 施及 可 再 生能 源 的、 书长 在 内 秘
共有 3 4个单 位 5 0名 代表 出席 了会议 。其 中 , 中石
用。
第八条
建设单 位 应 在施 工 、 售现 场 张 贴 民 销
罚。
建设单位 未按本 办法 规定公 示建筑节
具 体 内容 见附件一 、 附件 二 。
第 四条
能信息 的 , 据 《 约 能 源 法 》 相 关 规 定 予 以处 根 节 的 第九条 建 筑 能效测 评 标识 按 《 于试 行 民用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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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建 筑 节 能 信 息 公 示 办 法
为 了发挥 社会 公众 监 督作 用 , 强 民用 建 筑 节 加
专业 委 员 会 20 0 8年 年会 在 青 岛召 开
中 国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勘察专 业委 员会
于 9月 2 日至 2 日在 青 岛 召 开 了 2 0 2 4 0 8年 年 会 。
是第 一次参 加年会 。此次 年会 由 中国石 油天 然气华
东勘 察设计 院岩 土工程公 司承办 。 ( 自中石 油和化 工勘察设 计协会 网)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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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
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
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 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 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B 机械送排风系统][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 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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