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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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满足本公司经营、人才培养之需要;便于各部门了解公司的工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全面提高公司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特聘、特约在职人员)之管理、除政府法律、法令和本公司另有其它规定外,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总则、人员招聘、离职、服务形象与工作时间、请假与休假、奖惩、福利等。
第四条:本制度之制订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有效,修改亦同之。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五条:招聘申请
1、各部门如有离职补缺、扩大编制储备人员或短期需要人员时,需先做好工作分析,确定为必需时,方可填写《人员招募需求单》。
2、各部门人员招聘需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注明申请理由、需求人数、需到岗日期、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会同工作说明书报人事部,人事部根据公司人力规划、实际情况、用人标准及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人事部收到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人员招募需求单》,三日内需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
(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
(2)、资格条件限制
(3)、招聘预算金额
(4)、预定任用日期
(5)、招聘时间
(6)、筛选方式及时程安排
(7)、场地安排
(8)、针对各工作岗位的面试内容
(9)、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及职前培训等)
(10)、选择适当方式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发布招聘信息,如下:
A、委托猎头公司代为招聘(适合招聘高层人员)
B、选择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会(适合招聘中层人员及一线员工)
C、登报征求:拟广告稿,预算刊登费,决定何时刊登海报。(适合基、中、
高层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
D、刊登招聘网站(适合各工作岗位)
E、各高校举办招聘会(适合一线工作岗位)
F、公司内部员工推荐(适合一线员工及基、中层管理岗位)
第六条:筛选程序
1、人事资料经人事部初步资格筛选后,安排初试;通过初试之人员即告知需求部门主管,需求部门主管应于2天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告知人事部。
2、应征人员在筛选过程中需进行面谈。
(1)、面谈:
A、要尽量使应征者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B、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C、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D、将面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试评估表>上,以作为复试或录取与否之参考。
(2)、一般情况,初试评估合格或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试通知安排复试。
3、普通员工经人事部主管初试合格后,转由使用部门主管复试决定录用与否;基层管理(含)以上人员之岗位,由人事部初试,使用部门主管会同总经理复试后决定录用与否;部门主管职务以上人员由人事主管初试,总经理复试决定录用与否。.
4、需求部门应于复试后当日内将《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面试评估表》,
交予人事部,人事部依录取与否通知报到或安排再复试。
第七条:报到程序
1、需求部门及人事部经上述筛选程序确定录取人员及报到日期后,人事部
以电话或书面通知新进人员报到,及报到时应缴交相关资料。
2、人事资料以密件保管,非经人事主管批准,不得借阅或作其它用途。
3、新进人员应于到职10个工作天内,缴齐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缴验原件;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并缴验原件
第八条:任用程序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之员工:
(1)、曾经通缉、判刑有案、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2)、吸用、施打毒品或其制剂,或有其它影响工作之不良嗜好;
(3)、亏空公款、贪污有案,经其它公私机关开除者;
(4)、受禁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5)、参加不法帮会组织者。
(6)、经本公司或分公司开除者,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7)、经公立医院、劳健保指定医院或本公司指定医务机构体检,认定罹患法定传染病者。
(8)、未满18周岁者;
(9)、患有精神病者或恶性传染病者;
(10)、有不良前科(如窃盗、暴力行为、诈欺等)者;
(11)、入职前已经怀孕者;
(12)、应验证件不全者;
(13)、履历表未如实填写者。
2、各职位人员之任用资格,应参照各相关职位之【工作说明书】,任用薪资之核定参照《薪资管理办法》。
3、各职位人员正式任用之前应先试用,业务性相关人员(除业务晋升管理规定外),原则上试用期为三个月,但视其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之优劣,可适当予以缩短或延长。
4、如非原则性错误或试用期考核欠佳者,并有一定培养潜力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考虑延长试用期,但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7天前告知员工,延长以1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45天。
5、试用合格后,即时予以任用,具体任用规定须以绩效考核标准为参考。
4、特聘人员享有工伤保险之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有本公司正式员工之
其它福利待遇。
第三章离职
第九条:停职
1、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停职:
(1)、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重大,尚在调查议处中,未做决定者;
(2)、违反刑法,经司法机关调查(拘役)起诉,但未判决确定者。
2、被宣布停职者,以停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停职人员除因调查确定为无过失或无罪者,否则不予补发停职期间薪资。
4、被确认为无过失或无罪者可书面申请复职。
第十条:辞退
1、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辞退:
(1)、试用期员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被记大过一次以上处分或考核不合格者;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仍不合格者;
(3)、公司遇不可抗力灾害需停工一个月以上者。
2、以上款项除(1)项需提前三天,其余两项均提前三十日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辞职
1、员工辞职,须依规定填报辞职书,部门主管审核,各部门主管签字,报经总经理室批准。
2、试用期内应提前七天提出书面申请,合同期内员工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3、员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停职、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公司,悉依本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否则不予结算薪资。若导致本公司利益受损或声誉影响恶劣者,本公司将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人事部办理以下退工手续:
(1)审验退工交接单;
(2)开具退工单(指合同制员工);
(3)通知结算工资日期。每月10日前离职的,可当日结清工资;10日后离职的,须到下月10日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