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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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建设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建设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建设自律是每个行业发展的基础,对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保持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行业自律是指在行业内部建立一套规范和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行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对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来说,行业自律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

1. 提升行业形象:行业自律可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避免不负责任的报道和行为,提升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2. 维护媒体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客观报道的基础上的。

通过行业自律,可以避免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不负责任的行为,维护媒体的公信力。

3. 保护新闻出版权益:行业自律可以形成行业内的自觉遵守规则和准则的良好氛围,保护新闻出版行业内各方的权益,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所应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来说,职业道德建设同样至关重要。

1. 保证新闻真实性和客观性: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应该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事实、编造事实,做到真实客观的报道。

2. 尊重个人隐私和权益: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诽谤等行为,维护个人隐私和尊严。

3. 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接受贿赂、收受好处费等不道德的行为。

三、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业准则和规则。

2.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

3. 设立行业监督机构:建立行业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县广电局新闻工作者职业守则

县广电局新闻工作者职业守则

**县广播电视局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广播电视系统新闻工作者肩负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呼声,传播改革信息的光荣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更好地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现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府谷县广播电视系统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一、严格执行党的宣传方针和宣传纪律,热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严肃宣传纪律,无条件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无产阶段新闻的党性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端正采访作风,严禁新闻报道中弄虚作假,杜绝失实报道。

三、树立良好的新闻工作者形象,讲求社会公德,讲文明,守纪律。

四、不以“职”谋私,以“稿”谋私,以“片”谋私。

参加业务活动,不得乘机强买低价物品,不得接受馈赠的现金和贵重礼品,更不可索要或暗示对方馈赠。

五、注重办事效率,讲究勤俭节约,提高宣传质量,不得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参与同新闻报道无关的活动,努力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媒体行业自律要求

媒体行业自律要求

媒体行业自律要求媒体行业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一系列自律要求必不可少。

本文将从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准则和言论规范等方面探讨媒体行业的自律要求。

第一、职业道德规范媒体从业人员应秉持公正、客观、真实、透明的原则,以崇高的职业道德为准绳。

对待新闻事件要有正确的公平立场,不得以黑白颠倒、曲解事实,更不得带有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和情感倾向。

此外,媒体行业要求从业人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新闻报道准则1. 真实准确媒体报道应以事实为基础,不断核实和印证信息的真实性。

采访中应坚持多方面、多角度的信息获取,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报道,以真实可信的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 公正客观媒体在报道中应坚守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公正评述、客观分析。

报道中不应携带个人立场和偏见,不得对个人或团体进行诽谤或中伤,避免捏造事实和歪曲真相。

3. 政治中立媒体不应进行任何与特定政治派别或政治目标有关的宣传,报导和评论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涉公民的政治意识形态和选择权。

4. 尊重隐私媒体在报道时应尊重个人、家庭和团体的隐私权,不得对他人进行无关冷嘲热讽和恶意诽谤。

如确有必要,应当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领先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言论规范1. 谨慎言辞媒体从业人员在发表言论时应慎重选择词语,避免使用含有侮辱、歧视、蔑视、诽谤和攻击性辞句的语言,不得煽动民族歧视、地域歧视、宗教歧视等言论。

2. 尊重伦理媒体从业人员不得报道和宣传不良的社会现象,如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误导社会风气,不得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煽动不正当的行为。

3. 辩论平等媒体应尊重不同观点和声音的存在,提供公众辩论的平台,促进多元化的言论和意见交流。

在报道和评论中,要充分包容公众的不同看法和态度,保持辩论的公正和客观。

总结:媒体行业自律要求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咱广播电视行业的小伙伴们呀,都得有个自律的意识。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是关系到咱们整个行业发展,还有观众对咱们信任的大事呢。

一、职业道德方面。

咱做广播电视的,得讲真话。

不能为了博眼球就瞎编乱造。

你想啊,如果观众发现咱们老是骗人,那以后谁还看咱们的节目呀。

就像之前有那种为了收视率,夸大事实的节目,被观众发现后,那名声可就臭了。

咱们要实实在在地去报道新闻,去做节目。

还有就是要尊重他人。

不管是采访对象还是同行。

采访的时候,要礼貌待人,不能强迫别人说不想说的话。

同行之间呢,也别互相拆台。

大家都是为了这个行业好,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多好。

比如说,有的同行做出了很棒的节目,咱们应该去学习人家的长处,而不是嫉妒,在背后说坏话。

二、专业素养方面。

咱得不断学习呀。

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可快了,新的技术、新的理念不断冒出来。

要是咱们不学习,就会被淘汰。

像现在的融媒体发展,又有网络直播,又有短视频的。

咱们得把这些新东西融入到咱们的节目里,让节目更好看。

不能老是守着老一套,那样观众可就不爱看了。

做节目得用心。

从策划到制作,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就拿做一档综艺节目来说,嘉宾的选择、环节的设置,都得考虑观众的喜好。

不能自己想当然地弄一些很无聊的东西上去。

而且,在制作过程中,要保证画面清晰、声音清楚。

要是观众看个节目,画面老是卡,声音听不清,那多糟心啊。

三、社会责任方面。

咱们的节目是有社会影响力的。

所以要传播正能量。

多做一些积极向上的节目,鼓励人们努力奋斗,倡导好的社会风尚。

比如可以做一些关于好人好事的报道,或者是一些展现传统文化魅力的节目。

让观众看了咱们的节目之后,能受到启发,能变得更好。

不能传播不良信息。

像一些低俗、暴力、血腥的内容,绝对不能出现在咱们的节目里。

咱们要对观众负责,尤其是对小朋友们负责。

要是小朋友看了不好的内容,那可就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了。

咱们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啊,都要把这个自律公约牢记在心里。

只有咱们自己做好了,咱们这个行业才能越来越好。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媒体行业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媒体行业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媒体业界广泛实行自律公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媒体行业的自律规范。

一、新闻报道准确性规范新闻报道的准确性是媒体行业的核心价值所在。

媒体应该通过多方核实,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信。

各媒体组织应建立完善的事实核查机制,制定事实核查的流程和标准,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公开透明。

此外,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还应注重平衡报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报道客观、公正,不断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言论自由与道德约束并重言论自由是媒体的基本权利,但媒体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需要兼顾到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

媒体应该尊重事实,严守职业道德,不进行虚假报道、造谣传谣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此外,媒体也应关注新闻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风险,不发布不良信息、低俗内容,做到社会责任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三、尊重个人隐私和知情权媒体应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和知情权。

在报道个人信息时,媒体应尽可能保护受访者的隐私,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侵犯个人权益。

在报道涉及敏感信息时,媒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此外,媒体应加强对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在信息收集和传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揭露腐败和维护社会公正媒体作为监督机构之一,对于揭露腐败和维护社会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应积极关注社会问题,推动舆论监督,揭露腐败行为,为社会公正发声。

在揭露行为时,媒体应确保所使用的证据真实可信,并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在揭露过程中,媒体也应注重平衡报道,不进行非法侵害和诋毁他人的行为。

五、自律机构建设与行业监督媒体行业应建立一个独立的自律机构,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处理行业纠纷,监督行业的自律标准执行情况。

该机构应包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公众代表。

自律机构应公开透明,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和流程,对于违反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媒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

面对媒体行业良莠不齐的报道风格和资讯真实性的挑战,在网络时代,我们迫切需要一套规范、规程和标准来引导新闻报道的职业道德,确保人们获得准确、客观、公正的信息。

本文将从五个小节的角度,分别探讨新闻报道中关键问题的道德规范。

第一小节:事实准确性事实准确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准则。

记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应始终坚守事实,严禁故意编造、捏造或歪曲事实。

他们应当远离不实消息的传播,并积极核实信息来源的可信度。

一旦发现自己报道出了错误,他们应立即发布更正,以确保公众获得真实和可靠的信息。

第二小节:客观公正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记者应始终保持独立思考的精神,不受个人意识形态、私人情感或非职业利益的干扰。

不得随意歪曲事实来迎合特定受众或政治立场。

他们应当注重各方观点的平衡呈现,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供读者选择。

第三小节:隐私权和尊重的原则记者在报道中应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

在获得采访对象的授权前,不得擅自公开他们的私人信息。

在敏感问题上,记者应当更加谨慎,以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或伤害。

同时,记者也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权利和尊严,不得侮辱、辱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小节:廉洁自律记者在行使职责时应具备廉洁自律的精神。

他们应当远离非法贿赂、利益输送和其他违法行为,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此外,记者还应遵守新闻道德准则,如不接受利益冲突、不违背职业伦理等。

第五小节:社会责任媒体是舆论的重要阵地,记者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

他们应当关注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深度报道和公共服务广播以向公众传达信息、反映问题、引导舆论。

同时,记者还应负起监督权力的责任,帮助公众了解并评估社会和政府行动。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需要全行业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当通过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引导新闻工作者自觉遵守道德准则,推动新闻报道的规范化和职业化发展。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道德准则”)是一份关于新闻工作者应该如何进行工作的守则和标准,是中国新闻行业发展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

道德准则由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新闻学会和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道德规范,促进新闻工作的质量提高,把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道德准则共包含10条,分别是:1. 坚持真实,坚决反对造假。

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真实,勤于调查,不得造假和捏造。

2.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新闻工作者要遵守公安、维护、民政、法院、气象、环保、劳动、森林、海洋、农业、物价、消费者权益等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新闻报道对象的正当权利和隐私权。

3. 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弘扬正能量。

新闻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抵制低俗、色情、暴力、极端主义等负面文化,弘扬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

4. 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努力发掘社会负面现象。

新闻工作者要关注社会上的各种公众利益,及时报道社会负面现象,为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5. 积极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闻工作者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报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越性,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一切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

6. 要求严格的新闻审核程序。

新闻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新闻审核程序进行新闻审核,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7. 维护职业维权,反对审查制度。

新闻工作者要维护自身的职业维权,反对审查制度,并及时报道审查制度的负面影响。

8. 反对宣传偏见,尊重多元文化。

新闻工作者要反对宣传偏见,尊重多元文化,推动新闻行业的多元化发展。

9. 尊重新闻对象的自由选择,尊重新闻行业的自律纪律。

新闻工作者要尊重新闻对象的自由选择,尊重新闻行业的自律纪律,拒绝一切干扰新闻行业的自律纪律的行为。

10. 积极营造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关系良好的新闻氛围。

新闻工作者要建立与社会关系良好的新闻氛围,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新面貌,展社会发展的新风貌,积极传播正能量和精神食粮,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4月1日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19年修订)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19年修订)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九届全国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2019年11月7日修订)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中国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自律公约(草案)

中国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自律公约(草案)

中国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自律公约(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国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自律公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视文艺是中国电视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新命题,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新要求,推动我国广播影视行业社会组织体系现代化建设,发挥中广联合会行业管理及枢纽型社会组织功能,规范电视文艺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队伍的服务管理,促进中国电视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电视文艺从业人员,指凡是在各级电视台及网络媒体播出的电视文艺节目主创人员,包括电视文艺专家、文艺评论、策划、编导、摄像、录音、灯光、音乐、舞美、服装、化妆、作词、作曲、主持人、演员、后期制作等各工种人员及电视文艺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本条约用于加强和规范影视制作、电视文艺栏(节)目的制作、传播的监管。

第二章维权自律第四条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传播优秀中华文化,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实现“中国梦”提供精神文化力量。

第五条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和媒体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广联合会下发的管理条例、行为规定和道德公约等守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维护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电视文艺从业人员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担当意识,树立行业公信力、影响力、号召力,自觉抵制“黄、赌、毒、黑”及偷税漏税等违法失德行为。

仪表、言行要符合大众的审美情趣,防止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8.05•【文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倡导高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制作、播出、技术、经营、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声誉。

第六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自觉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本行业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九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发扬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十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建立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

提倡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反对行业不正之风。

(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虚假新闻”。

(二)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三)不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方面的要求。

(四)不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篇: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视是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之一,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

为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侣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准则。

一、责任第一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

第二条热爱祖国和人民,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真实第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第八条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第九条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

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第十条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

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第十一条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第十二条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三、公正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第十四条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

媒体行业自律公约引言: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对于社会民众获取信息、了解时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规范、不道德、不真实的行为,媒体行业也时常受到质疑和批评。

为了构建健康、真实、有价值的信息传播环境,媒体行业应当自觉约束自己,并制定一套自律公约,以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提升行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本文就媒体行业自律公约展开详细论述。

第一节媒体行业职业操守媒体从业人员应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以诚信为本,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客观性。

遵循如下准则:1.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保持事实报道的原则。

2.尊重个人隐私,不进行不当调查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报道。

3.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避免带有歧视性的言论和报道。

4.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保护好他们的隐私,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5.不发布虚假消息和未经证实的报道,不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二节媒体行业质量控制为了提高信息传播的质量,媒体行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报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新闻采访和编辑的素质培养,提高专业水平,避免主观意见的渗入。

2.加强事实核实工作,追求真相并给予广泛而客观的解读。

3.审查编辑之间的互动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4.划定信息边界,不发布侵权、诽谤、盗版等非法信息。

第三节媒体行业公正与平衡报道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偏颇、不偏袒,对于各方观点给予平等的权重。

具体措施如下:1.遵守事实报道原则,在报导中充分呈现多方面观点和意见。

2.尊重专家学者的权威,重视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和普及。

3.对待敏感问题要深思熟虑,不进行片面、偏激的报道。

第四节媒体行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信息传播渠道,媒体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传播正能量,倡导社会责任。

具体措施如下:1.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2.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凝聚力。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扮演了媒体传播的重要角色。

作为一种专业职业领域,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遵守职业规范。

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展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

以下几点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职业道德重点应注意的方面:1. 自律自尊: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和声誉,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不道德的活动。

同时,要对自身保持足够的尊重,不自暴自弃,以良好的心态面对职业生涯中的挑战。

2. 客观公正: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坚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进行个人攻击或歧视。

在报道事实时,要严格要求自己对事实真相的查证,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3. 保守秘密: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经常接触到敏感信息,因此应当具备保守秘密的能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杜绝随意泄露或滥用他人的隐私。

4. 社会责任感: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所创作的作品或报道会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报道中要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传递正能量,避免制造社会恶劣风气或误导公众。

二、职业规范职业规范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以下几点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1. 准确报道: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报道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错误和主观性的干扰。

要进行全面调查和采访,对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后再作报道,确保内容真实可信。

2. 合法合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要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要遵循法律程序,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3. 保护未成年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创作和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时,要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杜绝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不当利用。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共同制定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实行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自律:(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五条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第七条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本公约。

第八条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签约发起社团: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出版协会签约社团:中国印刷技术协会韬奋基金会中国公共关系协会中国报业协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编辑学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华出版促进会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协会中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中国电影剪辑学会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中国世界电影学会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夏衍电影学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广播剧研究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中国电影音乐学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民族影视艺术发展促进会中国台港电影研究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中国电影美术学会中国录音师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黄河电视孔子学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

媒体行业新闻报道职业道德规范近年来,媒体行业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力量,扮演着塑造公众舆论、引导社会观念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道德问题和职业伦理困境。

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与可信,媒体从业者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将分为几个小节,探讨媒体行业新闻报道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媒体行业最为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媒体从业者应本着事实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

他们应慎重选择信息来源,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报道过程中,媒体从业者应避免主观评价和个人立场的介入,尊重事实的真实性,避免对客观事实的曲解和歪曲。

二、尊重隐私权和人身尊严媒体从业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尊重个人隐私权和人身尊严。

他们不应随意曝光个人隐私,尤其是当其与公众利益无关时。

在报道涉及敏感信息或个人隐私时,媒体从业者应审慎处理,尽量减少对个人的伤害和侵犯。

三、平衡报道的原则媒体从业者应遵循平衡报道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多样性。

他们应避免片面倾斜和歧视性报道,而是应该全面收集各方观点,多角度地进行报道。

通过平衡报道,媒体从业者能够提供公众更为客观、全面的信息,增加公众对事实的了解。

四、遵守事实核实的原则媒体从业者在报道之前应进行充分的事实核实工作,确保报道的准确性。

他们应查证信息的来源,并尽量避免基于传闻或不确凿的消息进行报道。

同时,在报道中也应明确区分事实和评论,避免混淆两者的界限。

五、确保新闻报道的公益性媒体从业者应确保新闻报道的公益性。

他们在选择新闻素材和报道角度时,应考虑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

他们要追求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而不仅仅是迎合市场需求或个人利益。

六、对权力的监督与道德责任媒体从业者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应对政府权力、商业权力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曝光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他们应勇敢、果断地揭示社会的弊端和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七、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媒体从业者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保持独立和专业的立场。

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

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

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新闻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新闻出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遵循原则、与时俱进我国新闻出版工作者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出版工作的中的指导地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以此统领出版工作的各个方面。

要深刻认识到出版业作为党与人民的喉舌和党的重要宣传思想阵地,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事关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事关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大繁荣,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也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就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2.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简称双百方针)是指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不应当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要求根据我国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古代文化和外国文化进行分析、鉴别,区分精华和糟粕,学习借鉴其精华部分,以利于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

3.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这是我国出版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则。

广播影视

广播影视

出版物刊名: 传媒
年卷期: 2015年 第19期
主题词: 影视行业;自律公约;人员职业道德;联合签署;职业理想;滚动播出;联合制作;你我;美国观众;企事业单位
摘要:<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签署自律公约9月15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在北京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公约明确提出'十提倡''十不为',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弘扬行业良好风尚为统领,是新形势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道德规范的加强版、升级版。

据了解,该公约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出版协会发起制定,适用主体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

电视外宣工作行业自律公约

电视外宣工作行业自律公约

电视外宣工作行业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8.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电视外宣工作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外宣队伍建设,倡导高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电视外宣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外宣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从事外宣节目制作的电视工作者,以及全国各级电视外宣制作单位和各级播出机构。

第三条电视外宣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正、诚信。

第四条电视外宣节目的编辑记者要自觉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宣传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电视外宣的工作目标是让世界了解中国,介绍中国文化,传播中华文明,架起中西方了解沟通的桥梁,为促进国际社会的交流融通,增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促进全球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和谐发展营造舆论氛围。

第六条电视外宣工作要加强对外宣传队伍的管理,建立对外宣传责任制。

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广播电视业务的学习,确保对外宣传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视外宣工作者在从事外宣报道时,要全面客观地介绍我国的真实情况,生动形象地展现我国各族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要坚持以我为主,用事实说话,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第八条电视外宣工作者要自觉维护国家尊严、民族荣誉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坚持作品和报道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级趣味。

第九条电视外宣工作者要坚持“三贴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内与外的关系、正与负的关系、主与次的关系,使电视外宣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我国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立场和主张,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广播文艺行业自律公约-

广播文艺行业自律公约-

广播文艺行业自律公约正文:----------------------------------------------------------------------------------------------------------------------------------------------------广播文艺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建立中国广播文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相互监督、共同繁荣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广播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文艺委员会会员台共同倡议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会会员台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全国广播文艺制作播出、营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广播文艺工作委员会号召全国广播文艺界同行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国广播文艺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诚信守诺,和谐公平。

第五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和宣传纪律;尊重知识产权以及法人、自然人的其他相关权利,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制作、传播、营销活动,树立良好的传媒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树立坚固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严格把握广播文艺娱乐节目的政治导向,杜绝一切不利于国家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节目。

第七条要有强烈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文艺娱乐节目潜移默化的作用,引导群众特别是年轻一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用优秀的文艺节目鼓舞人、教育人、激励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思潮和风气的干扰,摈弃宣扬消极厌世、宿命颓废的作品。

第八条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创编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生动,信息及时准确,知识广博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娱乐节目;反对猎奇炒作,不搞虚假信息,反对低俗媚俗,拒绝污秽下流。

第九条珍惜听众信任,展示健康形象。

广播文艺娱乐节目的编辑、主持人要认清自身的岗位和责任,准确定位;要珍惜信任、爱护声誉,尊重受众、尊重同行、尊重他人,反对自我膨胀、自我吹嘘,努力成为广大受众的知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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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职业理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倡导弘扬行业良好风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团共同制定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实行以下职业道德行为自律:
(一)维护党的领导和国家利益,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秉持真实客观公正原则,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
(三)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
(四)追求健康向上的文化品位,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五)确保制作服务质量,不提供粗制滥造的出版物、视听作品和技术服务;
(六)对社会公众负责,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
(七)崇尚契约精神,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
(八)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
(九)开展健康的媒介与文艺批评,不贬损他人名誉及作品;
(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条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

第五条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第七条邀请行业其他机构和人员加入本公约。

第八条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签约发起社团: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
中国出版协会
签约社团: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
韬奋基金会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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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
中国版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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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
中国电影美术学会
中国录音师协会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黄河电视孔子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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