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途改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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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改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指定区域内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物流、酒店、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厂房、仓储房屋和其他房屋设置信息服务、 R&D设计、创意产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除外。

市区(镇)具体区域的划定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收购的房屋、办公、厂房、仓库、附属房屋及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土地管理、规划建设、质量检验、安全监管、经济贸易、交通、劳动保

障、烟草、农业经济=0

未经许可可以申请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场所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审查。涉及变更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的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交通、城市容貌、公共安全;

(二)住宅和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区和其他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三)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4)属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纪念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用途变更不符合保护要求,影响城市景观的;

(5)临时建筑、危险建筑、征用范围内公布的房屋;

(六)房屋产权与其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经约定,且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七)住宅房屋的相关利益主体不同意改变用途的;

(八)整栋建筑部分改变的;

(九)法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改变经营用途的现有房屋,其土地所有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变更建筑面积和批准年限为准,以土地出让评估确认的楼面价格的XXXX年数×评估确认的楼面价格的XXXX 年数,以评估确认的楼面价格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售的楼面价格之差的XXXX年数。为准。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按第7条、第9条向城市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单位进行年度工商检查时,应当协助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变更经营场所用途的批准文件和年限

第十二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经批准临时变更房屋使用期限未满,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再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于3月底前在XXXX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罚款2000元至2万元,单位罚款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XXXX 2+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使用改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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