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国际商法票据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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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五、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
■ 过期票据是指付款期限已过的票据。但对其中的即期票据的过期确定问 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 两大法系的国家一般允许过期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但各国对当事人作这 种流通转让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 关于被拒付票据的流通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仍有差异。
■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一、票据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
(一)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 (二)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
■ 1.付款的指令或承诺必须是肯定的,不能用商量的口吻或含混的语气 ■ 2.付款须无条件 ■ 3.付款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 (六)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 (七)出票日期与出票地址 (八)出票人的签名
(二)行为方式
(三)行为的效力
■ 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 4.融通背书
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
(三)背书人的责任
■ 1.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 2.票据凭正式提示即会按其文意被承兑和付款,如遭拒付且 背书人收到必要的拒付通知和拒付书时,他将向持票人或任 何被迫赔过款的后手背书人或受让人予以赔偿,即使其所有 前手或其他后手未履行同样义务。 ■ 3.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实有效的。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 付款 (三)付款人的权利
■ 1.要求持票人出示票据;
■ 2.合理地验明持票人的身份;
■ 3.在付款提示者为持票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场合,要求其提供充分的 授权证明; ■ 4.要求提示者在票据上签名并注明所收讫的款项; ■ 5.在付清票款时要求持票人当场交出票据。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票据法

? 根据与理由: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 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
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所以 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 ,可以分别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 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任责律法的为行诈欺据票、一
票据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 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 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 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 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就 本案而言:
? 1.汽车制造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被拒
行为之一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 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特点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4、票据是文义证券; ?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练习3:
?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 10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源自(二)背书转让背书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七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七章票据法

1. 在中国,票据的使用由来已久。唐代的

我国《票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强
调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 的可靠资金来源,以及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它规定了债务人到期 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且增设了有关法律责任,以此保障票据的 使用和流通更安全、更方便;它增设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从 而使中国涉外票据有法可依。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含义及其历史沿革 1. 票据的含义 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 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性有价证券,前者称之
为允诺式证券,后者称之为委托式证券。

票据的历史沿革
在欧洲,自中世纪以来,票据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
1、12世纪前后是兑换票据时期。 在该时期中,地中海沿岸,货币兑换商在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基础上, 将业务范围扩展到汇款业务,汇款者通过持有汇兑商开立的兑换证书 到指定的地点汇款。这种兑换证书实际上已相当于本票。 2、13—15世纪是市场票据时期。 在该时期中,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各地汇款逐渐增多,原来粘附在 兑换证书上的付款委托书逐渐分离开来独立发生效力。这种以市场为 中心的付款委托书实际上已相当于汇票。
从编制体例上看,英国、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等国采取单行
法的形式,专门制定了关于票据的单行法规。法国、比利时等许多 国家则把票据法包含于商法典或债务法典内,作为商法典或债务法 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过去各州都有各自的票据法,但由于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已把有关票据法律问题纳入其内,故自从各
州相继采用该法典后,现在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其他各州的 票据法已基本统一。中国没有编制“商法典”或“债务法典”,因 此,我国也是以单行法——《票据法》规范有关票据事项。 内容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二、持票人的责任 (一)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 (二)正确地进行提示 (三)依法作拒付书、拒付通知、并恰当行 使追索权 (四)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付款
一、票据的提示 (一)承兑提示 (二)付款提示 二、票据的承兑 (一)承兑要件 (二)承兑分类及其法律后果
三、票据的付款 (一)正式付款的有效条件 (二)付款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三)付款人的权利
案例4: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 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 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 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 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 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 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 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 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 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 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 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 票款,并说明理由。(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概述 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行为:出立、转让、流通、提示、承 兑、付款、拒付与追索等
第一节
概述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七——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5、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一)票据的起源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票据最早发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

这就是票据的雏型。

到公元12世纪,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颇为流行。

当时意大利的沿海城市航海贸易相当发达,各国商人云集于此,为了便利交易,减少现金输送的麻烦和风险,兑换业便应运而生。

当地的兑换商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隔地付款的证券。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票据的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唐代的飞钱和贴子,就是汇票与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使用的交子就是本票的雏型。

但当时的票据并无一定的格式,又无确定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因此,使票据的流通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到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

人们在商业交易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普遍使用各种票据特别是支票进行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则普遍使用汇票或本票进行结算,很少有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的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

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兑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一旦成交,就要身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第九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保全。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4/4)
5.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 1) 时效期间已过 2) 未按期提示票据 3) 未依法取得证据 6.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 1)遗失声明
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收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7.3.9 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狭义) 付款程序要求: 1)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受托行将代 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托收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 人账户。付款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 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外币汇票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支付币 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 本票 (3/3)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
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 (一)票据权利
• (1)付款请求权; • (2)追索权
• (二)票据抗辩
• 1、概念 • 2、种类 • (1)物的抗辩; • (2)人的抗辩 •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三、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 • 3、承兑; • 4、保证; • 5、付款等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涂改与销毁
四、汇票的背书
• (一)概念 • (二)背书的方式 • 1、记名背书 • 2、空白背书 • (三)背书的种类 • 1、转让背书 • 2、非转让背书 • (四)背书的连续性 • (五)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汇票的提示
•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 为。
• 承兑和付款提示 • 法定期限内进行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 (三)汇票的种类
•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
• 1、标明汇票的字样 •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 5、汇票的受款人 • 6、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 7、汇票的到期日 • 8、汇票的付款地点 • 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
票第 据七 法章
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的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
目 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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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
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
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
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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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 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 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 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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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转让、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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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 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 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 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票据的流通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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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 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 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 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 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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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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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
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
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
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
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 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 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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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出口商)
⑷ 托 收 申 请 书 、 跟 单 汇 票
⑵发货 ⑶提单
⑴合同
船公司
⑼提单 ⑽货物 (进口商)
受票人
⑿ 结 汇 或 付 款
⑻ ⑺ 交 付 单 款 或 承 兑
⑹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⑸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托收行
⑾收妥贷记通知
代收行
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 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 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 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 “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的 公约》 1931年《支票统一法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
7.2 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 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 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 算方式。 和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概不 负责,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既不检查货运 单据是否完备、完整,也不承担付款人必 须付款的义务。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 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 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 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 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 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 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 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 未接受托收方式。
B 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 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 如下:对于你公司第X X X X号托收事, 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 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 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 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 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 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 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 文规定的。
Chapter Seven Fin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7.1 7.2 7.3 Bills of Exchange Collection and URC522 Letters of credit
Bill of Exchange
A bill of exchange is a written order directing that a specified sum of money be paid to a specified person. It’s a three-party negotiable instrument(可流通票据).
Bill of Exchange and Draft
Both of the terms aformer is gener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law, whereas the latter is used in the 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 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 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 买方没有按我托收整笔付款,也就是说 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 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 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 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 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 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 作法。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 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 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 输而告结案。 由此案例,可以得出哪些 启示?
7.3
letters of credit
A letter of credit is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 bank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applicant that obliges the bank to The basis of payment under the pay the beneficiary a fixed amount Letter of credit is a bank’s upon the beneficiary’s presentation of Creditworthiness. specified documents.
B 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 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 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 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 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 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 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 (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 但由于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要求并 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以见票 45 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 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 45 天利息与货款 一起收取。 9 月 20 日 B 公司接到托收行通 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 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 分。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 买方于 9 月 29 日回电如下:“你 25 日电悉。 关于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 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 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 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 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 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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