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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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区别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事项:(1)、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2)、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3)、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抵押质权与留置权的相关联系是怎样的呢,抵押质权与留置权有哪些共同点,抵押质权与留置权⼜有哪些不同的地⽅呢,抵押质权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抵押质权的特征有哪些呢。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抵押质权与留置权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时,债权⼈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

债权⼈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1.含义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在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时,我们通常会遇到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留置担保?什么是抵押担保?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为了更充分的处理自己财产,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先了解这些问题。

下面小编详细为您解答。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含义1、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

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有什么特点和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物权的两种类型,都是为了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

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关联和不同点呢?下面就由的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两种权利各自的独特之处。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特点有:1、抵押,指债权人对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在《合同法》中的区别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概述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保证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3.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支配权。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是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需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质权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3. 效力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仅设立担保;留置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占有并处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质权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4. 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基于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质权适用于所有可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遵守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因乙方行使权利不当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以实现其债权。

2. 如乙方违反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者效力优先等级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者效力优先等级

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优先效力通说: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

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
不动产不能质押,这里以动产为例吧,比如一辆轿车。

甲是所有人,乙是要被设定相应质权的人。

质押就是,甲把车质押给乙,乙取得对车的占有使用,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抵押是,甲把车抵押给乙,乙获得车的抵押权,但是占有使用权还在甲这里,车不交付给乙,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甲把车拿到乙那里修,修完不给修理费,乙这时候还没还车,于是就果断不还了,什么时候拿修理费来什么时候算,这是留置权。

联系就是都是物权,都是担保物权,区别自己分析吧,例子已经给你了。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我国的担保⽅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和保证是⼈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以外的第三⼈为债务⼈履⾏债务⽽向债权⼈所伯的⼀种担保。

是典型的⼈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2.抵押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当事⼈由于对⽅不履⾏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种保证⽅式。

5.定⾦定⾦是以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当事⼈可以约定设⽴独⽴担保吗独⽴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

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发⽣、⽆效、处分、消灭。

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担保合同。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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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抵押、质押联系与区别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1、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

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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