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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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

保。

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

的;

(三)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

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

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

东可以自股东

会会议决议通

过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

(三)因公

司合并或

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

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人民

法院依照

本法第一

百八十二

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

上的股

东,可以

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

公司。

利(1)便捷、成本较

低;

(2)自由协商的股

权转让价格更贴合

退出股东的心理预

期。

(1)有利于

维系公司的

人合性;(2)

可有效避免

国有股权转

让的繁琐程

序。

(1)能有效制

约公司大股东

滥用权利;(2)

在保护中小股

东权益的同时

又兼顾了公司

的经营运作。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

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

求退股的愿望。

弊公司法未对其他股

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相关的“期限”及“同

等条件”作合理界

定,在其他股东故意

刁难时,不利于股权

的合理、有效转让。

(1)减资要

求2/3以上股

东表决权通

过,需要争取

其他股东的

配合;(2)

减资程序周

期长,且减资

后对公司经

营存在一定

影响。

股权回购价格

往往由公司操

纵,不公平的

定价有损退出

股东的利益。

(1)彻底破坏公司经

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

矛盾激化;

(2)退出股东利益因

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

确定性;

(3)程序复杂、时间

长,退股成本相对较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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