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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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
保。
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
的;
(三)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
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
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
东可以自股东
会会议决议通
过之日起九十
日内向人民法
(三)因公
司合并或
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
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人民
法院依照
本法第一
百八十二
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
上的股
东,可以
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
公司。
利(1)便捷、成本较
低;
(2)自由协商的股
权转让价格更贴合
退出股东的心理预
期。
(1)有利于
维系公司的
人合性;(2)
可有效避免
国有股权转
让的繁琐程
序。
(1)能有效制
约公司大股东
滥用权利;(2)
在保护中小股
东权益的同时
又兼顾了公司
的经营运作。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
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
求退股的愿望。
弊公司法未对其他股
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相关的“期限”及“同
等条件”作合理界
定,在其他股东故意
刁难时,不利于股权
的合理、有效转让。
(1)减资要
求2/3以上股
东表决权通
过,需要争取
其他股东的
配合;(2)
减资程序周
期长,且减资
后对公司经
营存在一定
影响。
股权回购价格
往往由公司操
纵,不公平的
定价有损退出
股东的利益。
(1)彻底破坏公司经
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
矛盾激化;
(2)退出股东利益因
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
确定性;
(3)程序复杂、时间
长,退股成本相对较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