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总体要求1、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小学落实学籍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制定本规定,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2、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山东省公办普通小学、中学以及民办、社会办中小学。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招生规模和班级数量,合理规定年级、班级的班额。

(二)规定1、年级班额要求1)普通小学:(1)一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2)二至六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35人,但不超过4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普通中学:(1)初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2)初二至初六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5人,最多不超过45人;(3)高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4)高二至高三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55人,但不超过6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特殊班级1)开设特殊班级,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特殊班级班额规定:(1)艺术类特殊班级:25-30人;(2)体育类特殊班级:25-30人;(3)精英类特殊班级:20-25人;(4)保护类特殊班级:15-20人。

3、对于学校特殊情况班额规定1)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小,则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班级的班额;2)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大,则应当加开班级,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1、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班额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或者超越规定班额;2、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班级人数;3、开设特殊班级时,必须依法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供您参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一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二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动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理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理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理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相关证明即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的中小学应当遵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预防为主、精准有序,以防范、裁
处学籍滥用行为,有效约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本规定规定,学校在办理学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学生有权收
到学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籍的有效管理;对于篡位、涂改、抄袭等行为,有权拒绝登记;有助于维护学生
权益和破解和打击学籍滥用等行为、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还有权依据学
生的家庭社会背景、学习情况、文化素养水平等,制定相应的学籍管
理政策,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的学籍管理,以便促
进中小学教育的良好发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全面推进中小学普
及教育及育人社会实践。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导语】《⼭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为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针,推进本市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作,保障学⽣⾝⼼健康,促进学⽣德、智、体全⾯发展,促进学⽣整体素质的提⾼,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内容是⽆忧考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规定内容编辑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学⽣德、智、体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作。

第⼆章⼊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民政府或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就业⼈员的⼦⼥或被监护⼈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就业⼈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或被监护⼈⼊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在⾮户籍所在地⼯作或者居住的适龄⼉童、少年,在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之欧阳文创编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之欧阳文创编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升级与跳级 第⼆⼗四条中⼩学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或其他学习内容。

⼀、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各级⼈民政府和社会⼒量举办的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作。

⼆、⼊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或者休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新⽣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中新⽣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即取得学籍。

⾼中实⾏学籍、学业⽔平考试考籍⼀体化管理。

学⽣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平考试资格。

⾼中新⽣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等情况之⼀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学每班不超过45⼈,初中不超过50⼈。

⾼中以50⼈为宜,最多不超过56⼈。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主管单位代码表》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升级与跳级 第⼆⼗四条中⼩学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或其他学习内容。

⼀、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各级⼈民政府和社会⼒量举办的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作。

⼆、⼊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或者休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新⽣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中新⽣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即取得学籍。

⾼中实⾏学籍、学业⽔平考试考籍⼀体化管理。

学⽣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平考试资格。

⾼中新⽣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等情况之⼀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学每班不超过45⼈,初中不超过50⼈。

⾼中以50⼈为宜,最多不超过56⼈。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第七条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

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主管单位代码表》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厅于 1992 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 12 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主管单位代码表》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1 / 18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鲁教基字[ ]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它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高中学生转学。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

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

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