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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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月

说明

1.本合同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时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前期居住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包括仍有未

售出房屋的甲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中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全区物业服务市场监

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生成。

4.本合同[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

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备

案凭证)、信用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复印备份。

内蒙古自治区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本物业。

甲方应提供满足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基本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前,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

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

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

以下内容:

1.基本要求:成立客户服务中心,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制定相

关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好档案管理、标识管理、各项客户服务和委托服务工作;

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五、六);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

5.宠物管理;

6.保洁服务;

7.绿化服务;

8.投诉处理;

9.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0.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1.发现物业区域内有违反城管、消防、公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公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及相关部门电话,做好宣传工作并接受各方监督;

13.开展党建工作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14.其他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所需的服务内容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其中第1、9、10、11、12、13为必选内容。

第五条甲乙双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15/T 970-2016)协商制定具体服务标准(附件七)。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

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期限

第七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业主委员

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之日止[ ]或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第四部分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服务和方便业

主使用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甲方应当于年月日(至少在物业交付前60日),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甲方与乙方应当于物业交付前15日,完成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实施承接查验应当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接收,实施承

接查验的物业需具备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的承接查验条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明确解决查验结果的办法,填写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交接手续。承接查验协议(附件八)、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附件九)及移交资料清单(附件十)作为合同附件保存并公布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居住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3.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4.查验记录;

5.交接手续;

6.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五部分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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