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引言农贸市场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然而,由于活禽管理不善,农贸市场常常成为传染病扩散的温床。
为了保障居民健康,提高农贸市场活禽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 法律法规支持为了确保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予以完善和强化。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管理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团队,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建立健全活禽检疫体系为了防止传染病在农贸市场中传播,必须建立健全活禽检疫体系。
首先,在进入农贸市场之前,所有活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确保无疫情和传染病。
其次,应加强对活禽的溯源管理,建立活禽追溯系统,追踪活禽的来源和流向,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活禽。
3. 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水平,需要加强管理措施。
首先,要定期清洁、消毒农贸市场内外环境,特别是活禽摊位周围的环境。
其次,在摊位设置上要合理规划,保证摊位之间有足够的间隔,避免交叉感染。
4.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是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必须加强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防控知识、活禽检疫技术、食品安全知识等。
同时,在招聘从业人员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
5.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农贸市场活禽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居民普及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此外,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6.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标准化菜市场活禽区标准
标准化菜市场活禽区标准菜市场活禽区标准是指对于菜市场内售卖活禽的区域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标准。
标准化菜市场活禽区的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市场内活禽销售的卫生安全水平,也可以改善市场内的环境,提升市场整体形象,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购物环境。
首先,对于标准化菜市场活禽区的建设,需要对活禽区的空间进行合理规划。
活禽区应当与其他区域相互隔离,设置专门的区域进行活禽的存放和销售。
活禽区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空气流通,减少异味和细菌的滋生。
同时,活禽区的地面应当保持干燥,便于清洁和消毒,确保市场卫生安全。
其次,对于活禽区内的设施设备也需要进行规范。
建议设置合理的活禽笼具,确保每只活禽都有足够的空间活动,并且避免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同时,活禽区内应当配备专门的饮水和饲料设施,保证活禽的饮食安全,避免饥渴和挤压导致的死亡率增加。
此外,对于活禽区内的卫生设施也需要得到重视,包括洗手间、污水处理设施等,保证市场内部的环境卫生。
另外,对于活禽区内的管理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设立专门的活禽区管理人员,负责对活禽区的卫生、环境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活禽的来源和销售也需要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杜绝非法经营和销售,保证市场内活禽的来源合法、健康状况良好。
同时,对于活禽区内的卫生情况也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确保市场内部的卫生安全。
最后,对于活禽区内的销售和宣传也需要进行规范。
建议对于活禽销售的摊位进行统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乱象和欺诈行为。
同时,对于市场内的宣传也需要注重卫生安全和健康理念,引导市民科学合理地购买和食用活禽产品,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总之,标准化菜市场活禽区的建设需要从空间规划、设施设备、管理监督以及销售宣传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市场内活禽销售的卫生安全和市场整体形象的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购物环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摊位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买卖的摊位,包括市场、街边摊位等。
第三条活禽摊位管理原则为依法经营、安全卫生、守法经营、良好服务。
第二章活禽摊位设施要求第四条活禽摊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设施必须完善,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活禽摊位应具备防疫设施,包括消毒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六条活禽摊位必须设置合适的标识,包括摊位经营者信息、禁止吸烟标识、食品安全标识等。
第三章活禽摊位经营要求第七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商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的动物产品。
第九条活禽摊位必须贴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活禽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四章活禽摊位卫生管理第十条活禽摊位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台面清洁、地面清洁、设备消毒等。
第十一条活禽摊位不得存放过多的动物,必须保持卫生和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二条活禽摊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清理培训废弃物,以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卫生安全的培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如实报告销售情况,不得违规销售动物产品。
第十五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抽检。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活禽摊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对恶意违规者,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限制经商。
第十八条对于影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关闭活禽摊位。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中不断完善,确保市民购买安全放心的活禽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愿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都能遵守管理制度,共同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私人活禽市场管理方案
私人活禽市场管理方案引言私人活禽市场是指个体商贩或者小作坊经营的活禽交易市场,规模较小,管理相对薄弱。
由于活禽市场涉及到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为了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私人活禽市场管理方案。
目标和原则本管理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私人活禽市场的卫生安全和食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服务体系。
本管理方案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依法治理、多方参与等。
主要内容1. 市场规划私人活禽市场应设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区域,要尽量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地区,建立离养殖基地和运输通道较近的场所。
市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卫生设备。
2. 市场分类私人活禽市场应按照不同禽类的属性和特点进行分类,比如将家禽和野生禽类进行分区管理,同时对于不同商家经营的禽类也要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方便监管部门对不同区域和商家的监管工作,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监管措施(1)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私人活禽市场的巡查频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于违规经营、偷逃监管等行为要依法处理。
(2)设立市场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市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市场运营情况、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协调商家之间的关系等工作。
(3)加强市场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市场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市场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确保市场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开展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商家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市场管理机构要组织定期培训,向商家传达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和食用禽肉产品。
4.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建立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市场规章制度、商家信息、禽类种类和来源等。
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市场公告栏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2)建立公众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
对于公众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受理、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对活禽进行休市管理。
三、管理机构1.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活禽休市管理事务。
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活禽交易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
3.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需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做好休市管理。
四、休市原因1.传染病暴发,需进行防控;2.环境污染,影响市民健康;3.市场秩序混乱,需整顿,清理;4.其他管理部门要求休市。
五、休市程序1.休市决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门机构报告,经专门机构审核通过后,下发《活禽休市通知》。
2.休市宣传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将休市时间、原因、期限等信息通知到相关的活禽经营者和市民,通过市政府官网、市场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宣传。
3.休市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休市时间不得少于3天,超过10天需重新申请,获取市政府专门机构批准。
4.休市后处理活禽交易市场休市期间,需对市场内的活禽进行隔离处理,确保不对外销售,采取消毒措施,清理环境。
5.休市评估休市期满后,市场管理部门需对市场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开市条件,报告市政府专门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市。
六、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市的,市政府专门机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市政府专门机构与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做必要的调整。
以上即为《活禽休市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活禽经营者以及市民遵守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与市民健康。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活禽经营市场是指以活禽交易、养殖、屠宰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活禽经营市场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禽类产品,同时也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合规经营、卫生条件差、动物疫情风险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旨在推动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二、总体目标在____年内,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全面整治活禽经营市场,达到以下总体目标:1. 实现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所有活禽经营市场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提升活禽经营市场的卫生水平,确保活禽产品安全无害;3. 减少活禽经营市场中的不合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动物疫情,保障公众健康。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1.1 制定和修订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模式,包括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1.3 加强对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确保活禽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1.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果。
2. 加强市场管理和规范经营2.1 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市场档案,对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2.2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和追踪;2.3 加强市场分级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经营情况,分类制定管理措施;2.4 制定并强制执行市场规范经营标准,包括市场卫生、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5 定期开展市场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市场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关闭。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菜市场内活鸡的管理,确保市民购买的活鸡安全、健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内的活鸡经营者,包括销售、饲养、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菜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活鸡管理制度,对活鸡的来源、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控,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活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活鸡经营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章活鸡来源管理第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购买活鸡,确保活鸡来源合法,符合卫生标准。
第七条:活鸡经营者应当保留活鸡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第八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来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九条:禁止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对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活鸡进行检疫,排除疫病,确保销售活鸡健康。
第三章活鸡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养殖环境进行清洁卫生管理,确保活鸡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活鸡养殖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要求的饲料。
第十三条:禁止在养殖环境内施放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活鸡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活鸡进行体检,发现疾病的及时隔离和治疗。
第十五条:禁止将有疾病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四章活鸡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标注活鸡的产地、品种、重量等信息,确保市民购买时能够知晓。
第十七条:活鸡销售时应当保持活鸡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宰杀行为。
第十八条:活鸡销售者应当接受菜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活鸡来源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禁止销售未成年、生病、死亡等不符合销售标准的活鸡,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二十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其整改。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活禽市场包括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和禽类批发市场。
第三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有责、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从业人员和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活禽市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活禽市场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市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活禽市场内的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对自己的店铺及经营活禽的场所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加强对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活禽市场内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并明显标识。
第十五条活禽市场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活禽区、屠宰区销售控制和污物、污水处置制度
活禽区、屠宰区销售控制和污物、污水
处置制度
一、控制活禽、屠宰禽类销售制度:
1、所有家禽一律凭检疫证进场,从外省批进的家禽,还必须有省际公路章和省际公路备案单,没有这些的家禽,一律不得在市场内进行交易,一经发现,市场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没收处置;
2、发现死禽一律要求经营户进行处置,不得进行销售,如仍销售的,市场将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3、鸡笼子前挂明牌,向购买者注明鸡的来源地;
4、禁销售野生动物,市场一旦发现将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5、市场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检疫证等记录台账、保管检疫证。
二、污物污水处置制度:
1、保洁人员每日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冲洗家禽区下的污水沟,每天一次在市场散场后进行消毒。
2、屠宰区和杀白鸡区的经营户必须自行做好每日台面的消毒工作,清洗磁砖面,不得在市场过道上倾倒污水或污物,应设专门存放污物或污水的桶,并及时清理。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报告制度1、从事活禽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检疫及市场主办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禽只染疫、疑似染疫、群体发病、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染病禽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染病禽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染病禽只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染病禽只或易感动物进出市场。
(6)限制人员流动.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简阳市农林局的疫情报告电话:028—27223722 028—27555872活禽交易屠宰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开办方为病害死禽及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活禽经营、屠宰、加工业主(操作人员) 履行报告责任,发现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市场开办方、经营者应当放置密闭容器收集死亡禽只,病死禽只尸体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害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3、按照规定.对下列禽只或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禽只:②屠宰过程中经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⑨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禽或禽产品。
4、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粪污、垫料等污染物。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贸市场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贸市场内的活禽经营管理,包括家禽、野味等各类活禽。
三、许可管理1.活禽经营者必须取得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农贸市场从事活禽经营。
2.活禽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3.不得向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转让或出售活禽,一经查实,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理。
四、场内管理1.农贸市场应当配置专门的活禽销售区域,并设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区域。
2.活禽销售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活禽笼子,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农贸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公司定期对活禽进行健康检查和疫病防控。
4.购买活禽的消费者必须选购健康的活禽,并确保从合法经营者处购买。
五、卫生管理1.活禽销售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卫生人员,进行日常卫生清理和消毒。
2.活禽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并进行相关卫生培训。
3.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活禽销售区域进行卫生整治和消毒。
六、监管与处罚1.对违反活禽管理制度的活禽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对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因管理不力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七、监督与评估1.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2.定期进行农贸市场活禽管理的评估,对不合格的农贸市场采取整改措施,并对合格的农贸市场进行表彰奖励。
3.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制度的活禽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各地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对活禽销售区域进行改造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活禽摊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规范活禽摊位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活禽销售的摊位,包括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
三、卫生管理要求1. 摊位设置(1)活禽摊位应设置在市场或超市的指定区域,不得随意摆放在公共场所。
(2)摊位应保持整洁,地面、墙面、摊位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活禽管理(1)活禽来源:摊主应从合法、合规的养殖场采购活禽,确保活禽来源的合法性。
(2)活禽饲养:摊主应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活禽的健康和福利。
(3)活禽销售:摊主应确保活禽在销售过程中保持清洁,不得出售病禽、死禽。
3. 卫生设施(1)摊位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垃圾桶、消毒液等。
(2)摊主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
4. 卫生防护(1)摊主和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2)摊主和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的不得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5. 疫情防控(1)摊主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如疫苗接种、疫情报告等。
(2)发现疑似疫情时,摊主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四、监督管理1. 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活禽摊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消费者有权对活禽摊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卫生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3.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确保活禽摊位的卫生状况达到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同时促进活禽市场的健康发展。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是指对于活禽的交易和屠宰进行管控和规范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对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屠宰环节的监管和标准设定等方面的内容。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
首先,对于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和管理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活禽交易市场应该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设定相应的保护区域,采取合理的布局和防疫措施,确保交易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安全性。
其次,对于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
地方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对活禽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市场的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同时,需要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素养,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此外,对于屠宰环节的监管和标准制定也是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在屠宰环节,应该遵循科学的屠宰方法和标准,确保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屠宰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加强对屠宰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减少屠宰过程中的伤害和污染。
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和参与。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与农民、屠宰从业者、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落地和实施。
总之,活禽交易屠宰市场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这一制度的建立需要从规划、管理、监督和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入手,同时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参与。
只有建立健全的市场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门店活禽宰杀制度模板
门店活禽宰杀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门店活禽宰杀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活禽宰杀的各类门店。
1.3 门店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活禽宰杀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门店要求2.1 门店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取得相关许可证。
2.2 门店应设立独立的活禽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确保环境卫生。
2.3 门店应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2.4 门店应定期对宰杀工具进行消毒,确保宰杀过程卫生。
2.5 门店应建立健全活禽来源追溯体系,确保活禽来源合法、安全。
三、从业人员要求3.1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取得健康证明。
3.2 从业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卫生安全意识。
3.3 从业人员应在宰杀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4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宰杀,确保禽肉质量。
四、宰杀过程管理4.1 门店应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宰杀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4.2 门店应在宰杀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对宰杀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4.3 门店应在宰杀过程中严格执行卫生规定,确保环境卫生。
4.4 门店应在宰杀完成后对禽肉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废弃物处理5.1 门店应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对禽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门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运输、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溯源管理6.1 门店应对每只活禽进行标识,记录来源、宰杀时间等信息。
6.2 门店应提供溯源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6.3 门店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溯源监管工作,确保溯源信息真实、准确。
七、监督管理7.1 门店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7.2 门店应定期对宰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确保正常运行。
7.3 门店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八、法律责任8.1 门店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市场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市场文明经商公约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经营户准入管理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二、食品准入管理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市场购销台账制度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4、不销售过期商品;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市场内各经营户: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二、各经营户每天所产生的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须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收集处理,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三、各经营户必须保证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干净、整洁,如不整洁,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办理;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市场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管线;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拉接;2、注意节约用水,用后及时清洁,保持市场干净整洁;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达4A标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第五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六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八条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第九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条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占道经营;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五、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实行;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贺少林,副组长:刘斌龙;二、消防安全职责1、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组建义务消防队,由贺少林任队长,刘斌龙任副队长;义务消防队应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制定灭火方案,开展灭火演习;4、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三、工作措施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4监督供电部门,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3、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4、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5、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6、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四、消防安全责任1、一记:坚持每天一次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两次以上,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3、三查:坚持每天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2、无边摊、侧摊现象;3、无停放车辆现象;4、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情况;。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活禽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活禽贸易环节的监管,制定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对活禽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度框架。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乡村的活禽市场。
一、综述1. 活禽市场是指供应和销售活体家禽和野生鸟类的市场,包括禽类、野生鸟类和家禽养殖产品。
2. 活禽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活禽市场的安全卫生,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控禽流感等疫病传播,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二、市场规划1. 活禽市场应设置在离集镇区较远、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和周边环境卫生条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卫生标准的地方。
2. 活禽市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尽量与居民区隔离,建设配套设施,包括轮候区、停车场等。
3. 活禽市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验收。
三、市场设施1. 活禽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包括市场场地整洁、无臭味、无噪音、无废弃物堆积等。
2. 活禽市场应设置有计划的消毒清洁制度,对市场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3.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施,确保市场内空气流通,防止疫病传播。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物品检查区,对市场进出的活禽进行检疫,确保市场的疫情安全。
4. 活禽市场应设置合理的计量设备,确保市场的商品质量和数量。
5. 活禽市场应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确保市场的火灾安全。
6. 活禽市场应设置定期检查市场设施和设备的制度,确保市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要设置维修和保养的专门人员。
四、市场经营1.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和地方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活禽市场经营的规定,保证市场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3. 活禽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备的商品采购台账,确保其商品来源合法合规,避免销售非法野生动物。
活禽店管理制度
活禽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活禽店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活禽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包括传统市场、超市、便利店等。
第三条活禽店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活禽店应具备相应的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质。
第五条活禽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活禽店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活禽店设施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第七条活禽店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禽卫生安全。
第八条活禽店应定期清洁、消毒活禽笼、厨房和工具,保持卫生条件。
第九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合规。
第十条活禽店应制定货物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量,避免滞销。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活禽店应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活禽店应保持良好的店面形象,提供整洁、卫生的购物环境。
第十三条活禽店应提供高品质、新鲜的活禽产品,避免销售过期或劣质产品。
第十四条活禽店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五条活禽店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经营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活禽店应关注活禽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活禽店应确保活禽产品质量合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第十八条活禽店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活禽店应购买保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二十条活禽店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演练灭火演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活禽店违反本规定,经管理部门查实,应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活禽店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活禽店应按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第二十四条活禽店应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新经营的活禽店,应及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规经营。
家禽售卖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禽售卖场所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家禽售卖活动,包括家禽养殖、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家禽产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家禽产品。
二、家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四条家禽养殖者应具备合法的家禽养殖许可证,确保家禽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条家禽养殖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饲养标准,禁止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家禽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家禽安全,避免因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导致家禽死亡或品质下降。
第七条家禽储存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家禽变质。
第八条家禽销售过程中,应如实标明家禽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本场所应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家禽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本场所应无条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场所应定期对家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环境卫生与安全第十二条本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病毒滋生。
第十三条本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牌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本场所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场所应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场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场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活禽的管理,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农贸市场内活禽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1.严格把关活禽的质量安全,禁止出售病死禽或患有传染病的禽;2.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3.加强市场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行为。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活禽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2.具备从业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合法齐全;3.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活禽供应渠道。
第六条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活禽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异味、无污染、无杂物;2.活禽的存放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保持禽舍清洁干燥,定期消毒;3.活禽运输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保证禽只的健康状态;4.活禽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活禽的体检和检测,确保活禽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卫生监管措施第七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市场内禁止出现禽只乱飞、乱跑、乱窜等情况,禽只须限制在指定区域内;2.市场内禁止进行活禽屠宰,禽只的屠宰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3.市场内应设立相应的卫生监测设施,定期检测禽只及市场环境水质;4.市场内禁止封闭、暗藏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八条农贸市场活禽的卫生监管责任主体包括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活禽经营者,各方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责令整改;2.暂停经营活禽的许可证;3.取缔经营活禽的许可。
第十条对于积极遵守并表现突出的活禽经营者,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措施:1.表彰表扬;2.给予优先批准年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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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安全制度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
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
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
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
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
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
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4、不销售过期商品;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市场内各经营户: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