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畜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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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一、种畜引进管理制度

(一)引进源头选择

种畜的引进源头选择十分重要,选择良种和品种是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键。引进的种

畜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区域的畜禽养殖政策和标准,确保品种纯正,健康状况良好。引

进源头可以是正规的畜禽养殖场、种畜繁育基地或者经过审定的畜禽交易市场。引进种畜

的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畜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卫生监督证等,证

明其合法经营,符合引进条件。

(二)检疫检疫工作

引进种畜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检疫检验应当由当

地农业部门或者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对引进的畜禽进行健康状况、种类、数量等方面的

检查,确保引进的种畜不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如果发现有畜禽携带传染病或寄生虫,应

当及时进行隔离处理,直至康复或者消除病原体为止。只有经过检疫合格的种畜才能进入

养殖场进行养殖。

(三)畜禽引进登记

引进种畜到达养殖场后,应当及时进行畜禽引进登记,明确种畜的来源、种类、数量、健

康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质量抽检。登记信息包括种畜的品种、年龄、性别、来源地、运输

方式等,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监管。同时,还应当留存引进种畜的相关资料和检疫证明,作为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健康监测

引进的种畜进入养殖场后,应当进行健康监测,定期检查种畜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健康监测包括体温、体重、食欲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种畜的生

长发育正常,健康状态良好。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的疫病监测,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治疗,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二、种畜出场管理制度

畜禽交易市场整治方案

畜禽交易市场整治方案

畜禽交易市场整治方案

一、背景和问题阐述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优质食品的需求增加,畜禽交易市场逐渐兴起。然而,由于该市场的监管不到位以及一些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导致畜禽交易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卫生状况差、交易透明度低、农民收入低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一定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制定一套畜禽交易市场整治方案势在必行。

二、整治目标

本方案的整治目标如下:

1. 提升畜禽交易市场的卫生状况,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2. 提高畜禽交易市场的交易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

3. 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产品质量;

4. 增加畜禽交易市场的社会责任感。

三、整治方案

1. 建立监管机制

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组成的畜禽交易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市场的运营。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会

监督,加强市场的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

2. 加强卫生管理

* 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加强对市场卫生的检查和监管,定期组织市场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 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装备,比如洗手设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等,保障市场内卫生状况的良好。

3. 提高信息透明度

* 建立统一的畜禽交易市场的信息平台,提供商品质量、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评估;

* 定期发布畜禽产品的质量抽检结果,让消费者了解市场质量情况,增强其对市场的信任感。

4. 实施奖惩机制

* 对符合卫生标准、商品质量可靠的商家给予奖励,比如减免税收、降低融资成本等;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0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在活禽经营市场陆续提出的法律法规和公告

我国在活禽经营市场陆续提出的法律法规和公告

我国在活禽经营市场陆续提出的法律法规和公告

1.现在有哪些关于活禽交易的的规定呢

有啊据了解,按照《办法》,南京市活禽交易市场要求按照“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的原则,促进市场转变经营业态,倡导科学消费理念,鼓励推行光禽、冷鲜禽产品销售。

肉类产业网也讲到活禽交易市场建设标准有没有相应的“框框”?今后,家禽加工物流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市场选址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要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希望能够帮到你。

2.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

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摊位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买卖的摊位,包括市场、街边摊位等。

第三条活禽摊位管理原则为依法经营、安全卫生、守法经营、良好服务。

第二章活禽摊位设施要求

第四条活禽摊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设施必须完善,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活禽摊位应具备防疫设施,包括消毒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六条活禽摊位必须设置合适的标识,包括摊位经营者信息、禁止吸烟标识、食品安全标识等。

第三章活禽摊位经营要求

第七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商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的动物产品。

第九条活禽摊位必须贴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活禽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四章活禽摊位卫生管理

第十条活禽摊位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台面清洁、地面清洁、设备消毒等。

第十一条活禽摊位不得存放过多的动物,必须保持卫生和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二条活禽摊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清理培训废弃物,以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卫生安全的培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如实报告销售情况,不得违规销售动物产品。

第十五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抽检。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活禽摊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对恶意违规者,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限制经商。

2019年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doc

2019年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doc

2019年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篇一: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44-20XX

前言

为规范本市菜市场的设置建设与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市民购买副食品环境,提高菜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副食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桂铭、王子迅、孔庆源、郁麟驹、张建秋、卢国俭、张惠明。本标准于20XX年5月首次发布。

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l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入场管理,规范养殖过程,保障家禽养殖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规模以上的家禽养殖场,对家禽的入场、检疫、隔离、饲养、保健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家禽养殖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四条家禽入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要求进行检疫,确保家禽健康入场。

第二章家禽入场管理程序

第五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选择正规的养殖基地或养殖企业进行采购,严格审查供方资质,确

保家禽来源合法、健康。

第六条购进家禽前,家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进行家禽入场检

疫登记,方可购入。

第七条家禽入场前,应当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规定对家禽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疫病史、粪便清洁、无皮肤病变等健康状况。

第八条家禽入场后,家禽养殖场应当做好家禽个体标识,建立档案管理登记,跟踪管理家

禽来源信息及养殖过程。

第九条家禽入场后,应当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内发现家禽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防止疫

情传播。

第十条家禽入场后,应当全面做好家禽的生态环境管理,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排除污水、消毒、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第三章家禽养殖管理

第十一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合理制定饲料配方、合理喂食,保障

家禽营养需求。

第十二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加强家禽保健管理,做好疫病防治,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定期检

查等措施,确保家禽健康。

第十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全面的免疫免疫制度,对家禽进行定期体检,保障家禽群体

健康。

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管理禽类的进出场事务,保障禽类养殖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禽类养殖场的禽类出入场事务管理。

第三条禽类出入场管理是指对禽类的进出场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入场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禽类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出入场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禽类的品质和产量,保障禽类健康和生长。

第六条出入场管理应该注重对禽类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禽类出入场管理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合理安排禽类的进出场时间和频率。

第八条禽类出入场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禽类出入场管理由养殖场的管理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知识。

第十条禽类出入场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禽类出入场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对禽类的进出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二条禽类出入场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禽类出入场管理机构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禽类出入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进出场流程

第十四条禽类的进出场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禽类进出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证禽类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六条禽类进出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私自进出。

第十七条禽类进出场必须携带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合格证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畜禽市场管理规定

畜禽市场管理规定

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家畜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的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家畜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乡外的家畜需进入本乡的,应当取得家畜所在地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家畜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家畜: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家畜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家畜;

3欺行霸乡,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家畜;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家畜,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

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

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菜市场内活鸡的管理,确保市民购买的活鸡安全、健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内的活鸡经营者,包括销售、饲养、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菜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活鸡管理制度,对活鸡的来源、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控,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活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活鸡经营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章活鸡来源管理

第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购买活鸡,确保活鸡来源合法,符合卫生标准。

第七条:活鸡经营者应当保留活鸡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第八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来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九条:禁止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对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活鸡进行检疫,排除疫病,确保销售活鸡健康。

第三章活鸡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养殖环境进行清洁卫生管理,确保活鸡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活鸡养殖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要求的饲料。

第十三条:禁止在养殖环境内施放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活鸡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活鸡进行体检,发现疾病的及时隔离和治疗。

第十五条:禁止将有疾病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四章活鸡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标注活鸡的产地、品种、重量等信息,确保市民购买时能够知晓。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规定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规定

江苏省农副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主客体准入规范

一市场开办者准入规范

1.设立农副产品市场,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悬挂.

2.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农副产品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需求,依照当地农副产品市场建设标准或参照星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农副产品市场有关规定建设;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检测、卫生、计量、环保、公用服务和消费者投诉等设施,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检测等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出适当区域,用于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实际,推动市场升级改造.

3.摊位设置应当符合经营和食品安全需要.为避免交叉污染,摊位设置应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 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活禽经营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禽流感防控的要求实行水禽区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宰杀区域相对封闭,销售区、宰杀区、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

4.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建立入场经营者管理档案,以合同形式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农副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家禽交易市场及畜禽屠宰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家禽交易市场及畜禽屠宰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家禽交易市场及畜禽屠宰厂建设项目规划

设计方案

项目概述

本项目旨在建设一座现代化、规范化的家禽交易市场及畜禽屠

宰厂,提高城市家禽、畜禽的交易和屠宰水平,改善饲养环境和提

高食品安全质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市场和屠宰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

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拟建设面积为200亩,市场和屠宰厂建筑面积为5万平

方米。

技术方案

1. 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代化、规范化、绿色环保的要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三层。

2. 市场及屠宰设施

市场设施包括交易大厅、通道、货棚等,应满足交易、摆摊、搬运等需求。屠宰设施包括屠宰间、冷藏间、消毒间及饲料库等,应满足家禽、畜禽屠宰、加工、冷藏等需求。

3. 环保设施

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等,以确保环保达标。

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将提高家禽、畜禽市场的交易和屠宰水平,同时还能改善饲养环境和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约1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约900万元,环保设施约100万元。

建设期和回报期

本项目建设周期约12个月,预计建设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约2000万元。投资回收期为5年。

以上为本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望批准。

2019-2020年国家关于生猪养殖的部分政策要点梳理

2019-2020年国家关于生猪养殖的部分政策要点梳理

2019—2020年国家关于生猪养殖

的部分政策要点梳理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生猪调出大县在支持范围内,支持标准为:生猪存栏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生猪存栏51万一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生猪存栏71万一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生猪存栏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

助上限为5000万元。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J14号),2019年4月24日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2019年5月28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家禽配送管理制度范本

家禽配送管理制度范本

家禽配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禽配送管理行为,促进家禽配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禽配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家禽配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配送企业等。

第三条家禽配送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注重质量和服务,促进产销衔接,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家禽配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采取个体和集中配送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市场需求。

第五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市场信息,保持配送业务的敏感性和灵活性。

第二章家禽配送管理

第六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家禽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的家禽应及时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配送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家禽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八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建立家禽配送记录,包括家禽来源、数量、交接时间等信息,并保存至少6个月以上。

第九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家禽配送流程,确保家禽从养殖场到配送点的安全快捷。

第三章家禽配送安全

第十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和器具,确保家禽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制定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家禽配送车辆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设施完善,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家禽配送质量

第十三条家禽配送管理单位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将每批家禽进行编号和记录,以便追溯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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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镇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畜禽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禽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

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

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

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畜禽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镇外的

畜禽需进入本镇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镇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畜禽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

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畜禽: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畜禽;

(3)欺行霸镇,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畜禽。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畜禽,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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