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畜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畜牧场规章制度内容
畜牧场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畜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畜牧场员工和动物的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场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畜牧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畜牧场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维护畜牧场的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避免损坏设施设备,保护动物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保守畜牧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相关信息,确保畜牧场的经营利益。
第二章畜牧场的管理规定第六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畜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遵守畜牧场的管理规定,服从领导的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畜牧场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畜牧场的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畜牧场应当根据不同的动物种类和生长阶段,制定相应的饲养和生产方案,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
第十二条畜牧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的体检和疫苗接种,预防和控制动物的疾病传播,确保畜牧场的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饲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动物的日常饲养需求得到满足,提高饲料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保护土壤和水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畜牧场的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畜牧场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畜牧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精选8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精选8篇】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9年)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肉禽销售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肉禽销售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禽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肉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禽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康、安全、环保原则。
第四条肉禽销售应当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履行从业资格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监督、投诉,肉禽销售单位有责任提供真实信息、做好服务和售后保障。
第二章肉禽销售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肉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八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经营范围与许可证相符。
第九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经营活动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肉禽产品,不得购买过期、变质、劣质产品。
第十三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变相涨价或欺诈消费者。
第三章肉禽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制定从进货到销售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保证供应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确保产品来源可查。
第十七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负责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保存和提供。
第十八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记录档案,便于监管部门查阅。
第十九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保存和陈列,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服务保障措施第二十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周到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二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健康证明人员,确保产品销售环节无任何污染。
第二十三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机制,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向消费者公示检验结果。
畜禽养殖场规章制度
畜禽养殖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生产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工作,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内的畜禽养殖、饲养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负有全面责任,确保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第二章畜禽养殖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苗、饲料和药品,确保畜禽养殖的质量。
第六条对畜禽饲养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七条畜禽的饲养密度要有一定的标准,以免因过度饲养导致疫情的传播。
第八条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疫苗和药品,确保畜禽免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对于生病的畜禽,应当及时隔离治疗,防止病情扩散。
第十条定期对畜禽场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畜禽场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凡在畜禽养殖场从事工作的人员,均需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疾病。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内的工作制度,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禁止员工在工作中随意离岗、私自加班等行为,保证工作纪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对于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对于饲料、药品等储存物品要有专人管理,避免发生火灾等意外。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做好废水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垃圾处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对于废弃药品、饲料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组织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畜禽市场管理规定
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家畜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的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家畜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乡外的家畜需进入本乡的,应当取得家畜所在地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家畜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家畜: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家畜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家畜;
3欺行霸乡,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家畜.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家畜,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畜牧中心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畜牧中心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畜牧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畜牧中心的工作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文明、法制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运行有序、效率高效。
三、畜牧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违反规定,并应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畜牧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畜牧中心的组织架构一、畜牧中心设立一个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畜牧中心的工作。
二、办公室由主任和若干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
三、畜牧中心设立多个部门,包括畜牧生产部、饲料配送部、畜牧保健部等,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
四、各部门设立主管,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工作,向办公室负责。
五、畜牧中心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畜牧中心的工作流程一、畜牧中心的工作流程应当合理设定,程序规范,各环节衔接紧密,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畜牧中心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工作任务,分配到各部门和人员,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畜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工作的情况,以备查阅和汇报。
四、畜牧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推进畜牧业的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四章畜牧中心的工作规范一、畜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不得违法违纪,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二、畜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班、准时下班,服从管理,服从调度。
三、畜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力争上游。
四、畜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畜牧中心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章畜牧中心的工作安全一、畜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畜牧中心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黔农办发〔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畜禽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部分种畜禽场设施设备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以低代次充高代次生产;许可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信息填报不及时不真实等。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脱贫攻坚、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各地都在开展机构改革,牵涉到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等因素,一定程度影响到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没有空档。
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畜牧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和证书发放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农业委员会于2012年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规定了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活动,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菜市场内活鸡的管理,确保市民购买的活鸡安全、健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内的活鸡经营者,包括销售、饲养、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菜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活鸡管理制度,对活鸡的来源、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控,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活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活鸡经营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章活鸡来源管理第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购买活鸡,确保活鸡来源合法,符合卫生标准。
第七条:活鸡经营者应当保留活鸡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第八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来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九条:禁止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对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活鸡进行检疫,排除疫病,确保销售活鸡健康。
第三章活鸡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养殖环境进行清洁卫生管理,确保活鸡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活鸡养殖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要求的饲料。
第十三条:禁止在养殖环境内施放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活鸡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活鸡进行体检,发现疾病的及时隔离和治疗。
第十五条:禁止将有疾病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四章活鸡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标注活鸡的产地、品种、重量等信息,确保市民购买时能够知晓。
第十七条:活鸡销售时应当保持活鸡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宰杀行为。
第十八条:活鸡销售者应当接受菜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活鸡来源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禁止销售未成年、生病、死亡等不符合销售标准的活鸡,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二十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其整改。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种畜登记、拍卖机制,实现种畜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肉牛场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肉牛场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牛场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养殖人员和肉牛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肉牛场,包括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等。
第三条肉牛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兽医卫生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兽医团队,确保养殖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肉牛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养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肉牛场应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养殖人员的兽医知识和养殖技术水平。
第八条肉牛场应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确保肉牛的健康状况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第九条肉牛场应保障养殖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条肉牛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肉牛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殖管理第十一条肉牛场应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根据肉牛的品种特点和市场需求,科学确定肉牛的数量和养殖周期。
第十二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消毒,确保肉牛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肉牛场应设立专门的饲养管理人员,负责肉牛的喂养、饲料配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肉牛场应定期清理、消毒养殖场的环境,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十五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患病肉牛的处理制度,对病死肉牛及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养殖记录制度,做到每头肉牛的生长发育情况都有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肉牛场应定期进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肉牛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养殖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肉牛场应对养殖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肉牛场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畜牧场规章制度汇编
畜牧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场管理秩序,提高畜牧生产效益,保障畜牧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场规章制度是畜牧场为规范管理行为,维护秩序,提高效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详细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畜牧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畜牧场工作的管理人员、职工和各类合作单位。
第四条畜牧场规章制度执行由牧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畜牧场负有对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畜牧场规章制度。
第六条职工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畜牧场的秩序。
第七条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章制度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牧场内进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畜牧场应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和权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畜牧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生产第十一条畜牧场负有做好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牧场资源,提高畜牧生产效益。
第十二条畜牧场应根据生产需要,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合理进行饲养和管理。
第十三条畜牧场应加强对饲草、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的管理,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畜牧场应加强动物疾病的防控工作,确保畜牧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畜牧场应保障畜牧生产的环境卫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生产质量。
第四章经营第十六条畜牧场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畜牧场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
第十七条畜牧场应做好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畜牧场应加强对经济合作单位的管理,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第十九条畜牧场负有做好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畜牧场的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畜牧场应做好财务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
第五章宣传第二十一条畜牧场应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畜牧场应做好外事宣传工作,加强牧场形象的宣传和推广。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畜牧场规章制度范本
畜牧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场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场是我公司的生产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例外。
第三条所有畜牧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畜牧场负责人应当保证畜牧场的正常运营,并对本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负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畜牧场负责人有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变更,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畜牧场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领导所有,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也归公司领导所有。
第八条没有规定在本规章制度中的事项,可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是畜牧场的基本依据,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如有需要改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得因个人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畜牧场基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对养殖畜禽品种、数量、生长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畜牧场应当加强疫病防控工作,定期对畜禽进行体检,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畜禽健康。
第十三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控,确保饲料不受霉变,消毒及时,确保畜禽成长健康。
第十四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畜牧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确保畜牧场的正常生产。
第十六条畜牧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定期清理畜舍周边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畜禽疫病传播。
第十七条畜牧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作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养殖畜禽的生长状况、进出数量等进行详细统计。
第十九条畜牧场应当及时报告疫病情况,对发病畜禽进行隔离处理,并做好疫病的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畜禽流通环节管理的重要性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都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包括养殖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我国养殖业的规模逐渐扩增,畜禽产品的流通过程也变得繁杂,数量的激增很容易导致流通管理失效,从而给养殖业造成严重的养殖事故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各企业应该重视畜禽流通环节的管理,采取科学的手段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控制,才能促进养殖业的现代化发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加强畜禽流通环节管理的重要意义,又提出了加强畜禽流通环节管理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畜禽养殖;流通环节;管理养殖业的发展包括了养殖、流通、检疫、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加强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是控制畜禽数量以及创造经济价值的重要手段,能够帮助企业构建行业现代化发展经营体系,同时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加强畜禽流通环节管理的意义1.1 切断疫病传染途径,降低畜禽死亡率加强畜禽流通环节管理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能够切断疫病传染的途径,降低畜禽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同时对于患病的畜禽产品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处理,从而保障市场流通的畜禽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不能对畜禽流通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就会出现不法分子用低价收购病猪死猪再以正常市场价出售的情况,这样一来,养殖户的病猪没有得到有效处理,传染源无法控制,很容易导致疫病的传染区扩大,不仅会给养殖户带来经济损失,混乱的市场还很有可能对市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面对这样的情况,当地政府应该主动做出反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统计和管理,对病猪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养殖户进行适当的补贴,这样一来就能降低畜禽的发病率,控制病原的扩散。
由于我国养殖业规模的扩张,政府一向重视畜禽免疫环节,目标是建立起稳固的免疫防线,杜绝大范围畜禽疫病的情况发生。
然而实际上在遭遇紧急疫情时,个体养殖户往往会采取急宰的手段,根本无法控制病原。
其他相关部门管理权限较小,当实现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时疫情已经很难得到控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与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动物防疫法》:该法规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法,其中涉及了养殖动物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养殖规模、场所卫生、动物疫情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3. 《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法》:该法规是我国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其中也包括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等等。
4. 《集中处理休养区建设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畜禽集中养殖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畜禽养殖场场址选择、排污处理、养殖密度等规定。
畜禽养殖场需要符合这些要求,方可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目前中国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的主要管理办法与法规。
由于法规会不断更新,具体内容还需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种畜禽管理制度(三篇)
种畜禽管理制度一、引言种畜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种畜禽管理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种畜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为了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登记注册,可以对畜禽养殖场的数量、种类、规模、生产能力等进行准确记录和统计,有利于科学规划和管理。
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对养殖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畜禽养殖设施的管理畜禽养殖设施是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其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要确保畜禽养殖设施符合环保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和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要加强对畜禽饮水设备、饲料设备、疫苗装备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畜禽养殖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畜禽饲养管理畜禽饲养管理是保障畜禽养殖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规范,合理安排饲养密度和饲喂量,避免过度饲养导致环境污染和动物疾病的传播。
其次,要加强饲料质量的管理,确保饲料的营养成分比例合理、无污染物和有害物质。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动物健康监测和疫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动物体检和疫苗接种,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防止疫病的蔓延。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畜禽养殖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较大,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是种畜禽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如生物发酵、生物气化等,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其次,要合理安排养殖场的布局和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此外,还要加强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六、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种畜禽管理制度的执行离不开监管执法队伍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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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镇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畜禽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禽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
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
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
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畜禽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镇外的
畜禽需进入本镇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镇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畜禽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
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畜禽: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畜禽;
(3)欺行霸镇,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畜禽。
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畜禽,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