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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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安质 (2665) 2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大桥局安质〔2565〕138 号),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司安环(2009)1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三次安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主题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工程有限公司 2665年11月18日印发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笫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属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和上级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终端责任”。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细则制订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4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人员伤亡事故,遏制险性事件,落实包保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1.杜绝人员伤亡事故。无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生活、交通、消防等)。

2.遏制险性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险性事件。

3.落实包保责任。对下逐级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直至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

4.消除事故隐患。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平台为依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提前想到、提前发现、提前消除隐患,实现隐

患排查治理的超前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5条各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订本级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安全生产目标横向分解到项目职能部门,纵向分解到作业队、作业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6条各项目部要根据分解的安全目标逐级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考核责任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一票否决权;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收入要与安全生产挂钩,依据包保责任书按月考核兑现。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7条公司设立由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项目部设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委员或成员由本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8条公司、项目部设置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应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设置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专业化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岗位的通知》(大桥局人资〔2015〕55号)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配备安全总监1人,设安全管理监察部门,人员配备不少

于4人。

2.项目部设安全总监1人,按项目副职配备。项目部设安全管理部,人员按项目规模、要求、需要配备;施工队、施工班组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4.隧道、地铁、特大桥等工程项目以及爆破、起重等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每工班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

第9条项目进场后需按照附件-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10条项目部需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用电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例会制度、危险源管理程序、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分包方管理制度、火工品管理及爆破施工规章制度、消防责任制度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笫11条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笫12条各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见附件-2。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第13条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第14条对行业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检算结果),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落实。

第15条按行业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16条如发生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须及时修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7条公司、项目部每年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8条新工人入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的人员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操作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控制

第20条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依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对本项目所有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形成《重要危险源清单》,针对重要危险源制订管控措施。

第21条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须针对所开工项目的安全技术要点编制下发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需覆盖施工全过程,并交底至全部作业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交底要求进行监督落实。

第22条项目部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23条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24条项目部应制定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建立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

第25条工班须坚持“三工”安全制度(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和工前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工前检查、发现、报告、整改、复查验证、备案等工作。

第26条工班转换、工序交接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双方填写交接班记录,前道工序的工作状态及安全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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