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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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某某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功能效用,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与管理,营造诚信高效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培训、诉讼等各项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

第二章服务机构入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根据服务中心工作需要,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目录式管理,将定期更新服务机构名单目录。

第五条凡被遴选纳入服务中心,予以推介的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某某市范围内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其执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从业资质;
(三)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与信用记录(或有较高信用等级)
(四)服务中心所需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执业人员的学习背景、团队实力等。

第六条服务机构入选服务中心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
1.申请单位如实填报“某某区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入选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料核查
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核查。

(三)实地考察
初审通过后,服务中心派专人赴申请单位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七条服务中心与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协议一方的服务机构入选服务中心推介名录,由服务中心向某某区高校公开推介。

第三章服务机构的考核与退出
第八条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从专利申请量、授权率、知识产权培训、客户反馈、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业绩考核。

第九条对于业绩考核不合格,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服务机构,某某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及时更新服务中心服务机构推介名录。

第十条服务机构经申请进入服务中心推介名录后,除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必须退出的情形外,可向服务中心提出退出服务中心推介名录的书面说明,经服务中心批准后可自行退出。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通过服务中心推介的服务机构所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服务中心按件给予发明人奖励1000元/件。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某某区高校发明专利代理量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标准在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退出服务中心推介名录的服务机构不得以服务中心推介的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未通过服务中心推介的服务机构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不享受服务中心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纳入服务中心的服务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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