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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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职能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就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其行政职能配置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政府职能也还是要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关键词:民族地方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也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围绕着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各个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措施。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允许少数民族实行地域性自治,建立地方自治政府,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其在解决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推动全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但又不健全发展的前提下,又有那些转变和发展呢?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其行政职能配置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政府职能也还是要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56个民族,56个民族56朵花,56个民族是一家,同属于中华民族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以下阐述相关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政府职能的理论与知识。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概述:

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概念。

首先,我们字面意思上讲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以分解成为民族、自治和地方政府。这里讲的民族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人口不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就是在本区域对本民族内部实行管理,地方政府强调的是这个自治的政府的地位不是中央或者联邦政府,是在中央或联邦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地方政府。

民族地方政府是在整体上属于国家的地方政府体系,具有民族性和自治性的地方政府。①它既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般政府职权,承担着一般地方政府的职能,同时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承担特殊职能。

地方政府一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使用中,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的差异,导致其意义所指有所不同。在《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g)指“权力或管辖范围被限制在一国家部分地区内的一种政治机构”。②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在其名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中,将美国的政府分为三个层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这里的州政府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指的是州政府的辖市政府。③具体来说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就是一个国家的原住民族或少数民族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就自治程度而言可以分为政治自治和行政自治两种。④

2、西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历史和发展。

实行民族地方政府自治的国家都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设置不同形式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赋予了其不同的职能和权限。以下介绍几个西方国家民族地方政府。

西班牙在1978年的宪法中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设置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1978年宪法第二条规定:“本宪法建立在所有西班牙人的共同的和不可分割的祖国——西班牙国家的不能分离的统一基础之上,本宪法承认和保障组成西班牙国家的各民族各地区的自治权利,承认和保障各族和各地区的团结统一。”加泰罗

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三个民族地区先后通过了自治条列,建立了各族的民族自治共同体。民族自治地区通过普选产生立法和政府委员会,分别执掌立法权和行政权。

加拿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对其原著民族自治权利的保障,加拿大的原著民族主要有印第安人、因纽特人、多格里布人。1996年,加拿大政府发飙了《原住民报报告书》,强化印第安人的自主权利,并于1999年批准了怒那维特地区的自治。20003年8月26日,加拿大总理签署了一项历史性的特区自治协议,赋予国家西北部人口仅有4000多人的多格里不族的自治权。

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际,其行政区包括联邦、州、市镇三级。他的民族多元,主要有三大一小四个民族组成,共有634万人其中德裔瑞士人找70%,法裔瑞士人占19%,意裔瑞士人10%,雷托罗曼人1%。瑞士的四个民族基本上为聚居有自己的民族地区。现行的瑞士联邦宪法规定每个州为主权州,拥有较大的政治权利,可以再宪法的范围内制定本周的宪法,市政也享有很多的自治权和独立性。民族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也以地方自治的形式表现出来。⑤

二、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度及发展

1、民族自治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同一时期,党在山东、晋察冀、琼崖等几个解放区也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从乡到省的各级政权建设中都有了成功的实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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