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成府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成府函〔2019〕27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的《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30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
为继续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紧紧围绕我市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等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着力保障成都市建设“三城三都”专项行动计划、5G创新产业聚集等重点产业发展、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专家、人才、职工、新市民等多层次“住有所居”的用地需求,实施土地供应精细化管理,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编制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特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依据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各项目用地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供应指标,保障年度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为五城区及高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滁政秘〔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房地产用地管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如下:一、供应总量。
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911公顷(合13665亩)。
二、供应结构。
供应计划总量中,商服用地2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24公顷、住宅用地15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供应时序。
第一季度计划安排164公顷,其中,1—3月份分别供地33公顷、30公顷、101公顷;第二季度计划安排215公顷,其中,4—6月份分别供地47公顷、56公顷、112公顷;第三季度计划安排221公顷,其中,7—9月份分别供地82公顷、78公顷、61公顷;第四季度计划安排311公顷,其中,10—12月份分别供地60公顷、76公顷、175公顷。
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序表2024年3月26日附件2024年度滁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单位:公顷注:1. 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一级类统计;2. 商品房用地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住宅用地的其他用地主要为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房用地15公顷。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培训10.9
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1.系统建设背景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该系统是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重要技术平台。
但现有的部系统是面向全国运行的系统,无法满足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方面微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全国同时在线用户数量较大,访问速度较慢;二是系统未能动态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征地实施等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三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存在填报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四是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测功能不齐全,缺乏现场巡查表单功能,不便于各市县开展批后监管工作;五是统计报表功能尚不完善,不能统计国土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一些报表,对分析决策的支持功能亟待加强;六是预警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有助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潜在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改进。
2、系统访问方式1、网址::1002、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定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正式运行,具体要求请看《关于正式运行省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92号)。
3、从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全省用户必须登陆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数据,禁止直接在原有的部监管系统中录入数据。
3. 系统功能介绍部系统功能全部齐全,根据部系统的改版升级进行相应调整。
新增各类数据导入导出、查询、通知单自动生成、统计报表、预警等功能。
部分业务模块的数据上报需输入验证码。
来源管理:农转征项目管理新增农转征项目的备注功能储备地块管理征地实施管理:具体内容是: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
供应管理:供应计划出让公告其他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和出让公告上报时,增加强制预览功能,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供应结果增加录入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所在行政区可选择到乡镇级。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内府函〔 2024〕 5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三个计划的通知内府函〔 2024〕 53号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结合《内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参考2023年度供地情况和2024年度用地需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等原则,制订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内江市(市本级及市辖区)2024年计划供应土地面积10000亩,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除外。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商业、住宅用地约1500亩,约占总规模的15%,约占出让面积的37.5%;工业用地(含物流仓储用地)约2500亩,约占总规模的25%,约占出让面积的62.5%;交通运输用地约4500亩,约占总规模的4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约1250亩,约占总规模的12.5%;水利设施用地约250亩,约占总规模的2.5%。
土地供应计划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 依据 (2)4 总则 (3)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6)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7)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8)8 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9)9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11)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1)1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11)附录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2)附录2 提供编制供应计划有关资料的通知示范文本 (14)附录3 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申报表示范文本 (15)附录4 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示范文本 (17)附录5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示范文本 (18)附录6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示范文本 (20)附录7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示范文本 (21)附录8 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方法 (22)前言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部2016第38号:明确地面光伏、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
国土部2016第38号:明确地面光伏、分布式光伏用地政策近期,关于土地性质归纳问题一直让整个光伏产业的投资企业、金融机构惶惶不安。
记者获悉,2016年10月28日,国土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文件通知。
通知对地面光伏电站、租用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用地政策予以再次明确,其中:1、地面光伏电站用地: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意见。
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2、租用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通知明确根据《物权法》和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
设立地役权,应执行《物权法》第十四章规定。
3、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用地: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附件全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研究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解读
发布内容(三)
( 3 )提供计划期对供应计划安排的建 议,包括:计划期的政策导向、重点发展区 域、重点建设项目等。 3、材料提交时间 要求的材料应当于 11 月 30 日之前提交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
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 4、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 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 5、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 则; 2、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3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 布局、时序和方式; 4、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5、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 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 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 性,才能有序运行。
背景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 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实供需要求编 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 模、时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有 了这个计划,才能对供多少地,何时供, 以什么方式供,供应结构、方向如何等做 到心中有数,才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政府供 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编制实施主体和组织方式
(2)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 (3)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专业机构编制。 3、说明:计划编制的组织实施与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的规定是一致的。
协调决策机构(一)
一、《规范》要求,市、县政府可根据 实际,设计划编制 协调决策机构,负责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 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
宁津县年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宁津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供给引导需求为基点,以建设幸福和谐新宁津为目标,合理安排宁津县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为实现全县"十三五"发展新跨越逐步推进,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1、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存量土地盘活,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各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有保有压。
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要求,加快促进民生改善、城市发展承载力提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
坚持区域联动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4、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土地出让方式的优化完善,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二、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为加强和改善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财建[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2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国土部产业用地“使用说明书”
目前中国产业发展形势异常复杂:一方面,双创风潮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实业环境持续低迷不振。
随着产业格局和发展主题的变化,过往粗放含混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有些跟不上新常态的步伐。
旧有的工业用地有很多的问题,在保增长、促转型、精细化、差别化的新常态下显得更加滞后和掣肘,而存量时代的到来,也亟需有更好的配套土地政策,去激发新旧存增土地的活力与红利。
目前,新产业用地具有研发用途比例高、不同用地类型混合成分高、用地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现行部分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已难以适应,且存在部分政策空白点。
因此,由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意义就格外深远,其堪称新产业用地的“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作为产业地产的根本性生产资料,这次产业用地政策的深刻变迁,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地产行业的新变局!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究竟这份产业用地“说明书”在哪些层面影响到既有的土地格局。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
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天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通知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和《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4日2021年度天水市城区土地供应计划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函〔2021〕15号),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2020年度土地供应情况以及本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助推经济运行,切实保障全市土地市场稳步推进,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策导向原则。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坚持保障重点原则。
优先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三)坚持合理利用原则。
积极引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精准有效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财综[2006]6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计划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显突出,建设用地供地任务更加繁重,加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更为重要和迫切。
一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多头供地、不按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供地以及供地面积严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的问题;二是个别地方盲目引资、重复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三是今年全省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由项目报批改变为批次报批后,供地管理的相关措施必须配套。
对此,为了全面规范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2001]15号文件,省政府[20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统一供地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农用地转用征用新增加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和供地政策,依法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建设用地统一供地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除符合《陕西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外,禁止各类园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干道指挥部、统建办和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按程序供地;对建设项目供地面积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对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乱开口子。
新国土资发[2010]320号(关于转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新国土资发〔2010〕320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
国土资源部制订下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规范要求,准确了解实际用地需求,切实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既要保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各地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按时编制计划,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日印发打印:玛依努尔校对:努尔江共印:28份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鹤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4日鹤岗市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供应计划的目的、意义和依据(一)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更好地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
(二)意义。
编制实施切实可行的供地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实现资源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突出土地市场配置作用。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及落实住宅用地出让稳地价稳预期等工作要求,调整和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创新转型。
(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728号)等文件及国家关于房地产管理和调控工作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及年度用地需求等情况,制定本计划。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1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现将《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日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大片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确定供地方式、出让土地起始价(或底价)、划拨土地价格和土地价款缴纳办法。
享受特别优惠政策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报批、统一征收、统一出让、统一收支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中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办,出让土地价款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
国土资源部:首次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是 明 确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责 任 。 规
应 计 划 的 编 制 内容 包 括 : 明 确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提 出 国 有 建
依 据 批 准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 编 制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方 案 , 实 施 国 有 建 设用 地供应 。土地利 用年度计 划实施 、 土 地 市 场 调 控 政 策 变 化 等 确 需 调 整 国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由 国有 建 设 用 地
化 石 不得 出境 。 一般 保 护 古 生物 化 石 经
答 :严格 的法律 责任 是确保 管理 制
度 落 至 实 处 的 重 要 手 段 。 对 古 生 物 化 石 0 保 护 中 的违 法 行 为 , 条 例 主 要作 了 以 下
规定 :
一
境 ;一 般 保 护古 生 物 化 石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对 于未按 照 《 例 》规定 进行采 条 掘、 出境等行为的,对相关部 门和人 员
将 依 法给 予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将依 法
所在 地 省 ( 、市 ) 民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区 人 管部 门批 准 。可 以 出境 。 重 点保 护 古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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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五年三月目录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 1 -(一)计划目的.............................................................................................. - 1 -(二)计划意义.............................................................................................. - 1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2 -(一)指导思想.............................................................................................. - 2 -(二)基本原则.............................................................................................. - 3 -三、适用范围与计划期限.............................. - 3 -(一)适用范围.............................................................................................. - 3 -(二)计划期限.............................................................................................. - 4 -四、计划指标........................................ - 4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 4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 4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 5 -五、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 5 -(一)优化空间布局...................................................................................... - 6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 7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 8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 9 -六、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9 -(一)强化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 9 -(二)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 - 10 -(三)保障计划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 10 -七、附表: (11)附表1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11)附表2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 - 13 -附表3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宗地表- 14 -附表4 2015年度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 ................................... - 16 -附表5 2015年度青田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备选宗地表 ........................... - 20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计划目的为科学调控和管理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办函〔2014〕159号)要求,结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相关规划与计划,参考历年土地供应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特编制本计划。
(二)计划意义是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落实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
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有利于实施以供给决定需求的土地供应政策,增强政府运用土地政策调控经济运行的主动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另一方面,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信息对市场前景进行正确的分析,形成正确的心里预期,从而达到调控自身投资行为的目标,保证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开、安全、平稳运行。
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来确定的,由于其是土地供应的执行计划,可操作性较强,它的实施直接保证了城市规划的实施。
通过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可以保证重点发展区域开发建设、合理分配资金投向,并按照计划的要求组织国有土地有偿供应,确保重点发展区域的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以此来引导县域发展方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安排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
要合理确定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数量,加大批而未用土地利用和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充分考虑以往年度已供应土地开发建设情况,优先安排供应储备土地和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医疗、体育健身、养老服务设施、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等项目用地,促进民生改善;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变化,科学安排房地产用地,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点保障重大产业用地,加大小微创业园和标准厂房用地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2)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正确处理好县城中心城区、工业新区及周边重点区块的关系,确保重点保障民生类、重大基础设施类、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同时兼顾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供需平衡,有保有压。
坚持供需平衡,有保有压,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全力保障全年建设用地需求。
三、适用范围与计划期限(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2015年计划期内要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均纳入本计划。
(二)计划期限本计划的实施期限为1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青田县2015年列入正式计划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28. 9824公顷;列入备选宗地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52.0402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青田县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为:商服用地10.998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80%;工矿仓储用地63.47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7.72%;住宅用地为30.29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23%,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19.023公顷,商品房用地11.26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9.782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0.47%;交通运输用地40.865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7.8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3.326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82%;特殊用地0.245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11%。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分布在城区(鹤城街道、瓯南街道和油竹街道)、温溪镇、东源镇、高湖镇、腊口镇、船寮镇、海口镇、北山镇、章旦镇等。
其中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为57.406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5.07%;温溪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41.0915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7.95%;东源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7.4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1.97%;高湖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5.179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1%;腊口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4.755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6.45%;船寮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7.1419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12%;海口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6.425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81%;章旦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167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为0.95%;其余乡镇也有部分分布。
五、土地供应政策导向落实县域空间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全面实施“接轨温州、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发展战略和目标,强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引导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优化空间布局。
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政策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县域功能为目标,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