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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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建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明确违约责任,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本讲座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一个月后,乙公司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但此时,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逾期交货,但已将货物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逾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宽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3),大幅度提高了必须招
标工程的金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5
),试点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 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形式。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该办法第47条第1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的规定。
四、延伸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适应建筑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客观需要
主要是解决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立法滞后问题。
我国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监管政策发生 了新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优化、放
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系统性认识建筑业政策监管目的,兼顾融合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统一裁判指引。比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重视弱者权利保护与注重各方利益平衡相统一
(四)坚持专业性与通俗性相统一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注重提高解释条文的针对性,既实现与《合同法》《建 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条文的有效衔接,又强化专业 规范用语,通俗易懂实用,操作性强。比如,第九条关于自主招标合同的结算依据,等。
三、内容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适用一、概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设计人之间就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所达成的协议。

设计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

在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若合同主体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法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设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签订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人。

若合同未经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1. 设计人义务: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深度等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人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和设计澄清。

2.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设计费用。

委托人还应当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并负责办理设计所需的审批、审查等手续。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合同终止后,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设计文件的归档、备案等手续。

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争议解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法律知识案例讲座(3篇)

法律知识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讲座内容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未按约定开具发票。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 乙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开具发票。

乙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某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超速行驶导致李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张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超速行驶,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受伤,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双方感情破裂。

建设工程合同讲座稿(2024版)

建设工程合同讲座稿(2024版)

建设工程合同讲座稿(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讲座目的与重要性1.2 合同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3 讲座概览第二章:合同基础知识2.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2.2 合同的类型2.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签订3.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3.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3.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合同的主要内容4.1 工程范围与详细描述4.2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3 工程进度与时间安排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履行的原则与要求5.2 合同变更与补充5.3 履行中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合同的违约责任6.1 违约的认定与分类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赔偿的范围与计算第七章: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程序7.3 争议解决的效力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8.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8.3 合同的终止与清算第九章:特殊合同类型解析9.1 总承包合同的特点9.2 分包合同的管理9.3 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第十章:合同风险管理10.1 风险识别与评估10.2 风险预防与控制10.3 风险转移与保险第十一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11.1 法律适用原则11.2 合同解释的方法11.3 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十二章:签字栏与合同生效12.1 签字栏的重要性12.2 签字程序与要求1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三章:合同范本与案例分析13.1 常用合同范本介绍13.2 典型案例分析13.3 案例中的合同教训与启示第十四章:合同管理与信息化14.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14.2 合同信息化工具与系统14.3 合同管理的最佳实践第十五章:结语15.1 讲座总结15.2 合同意识的提升15.3 持续学习与合同法的发展附录:A. 合同范本样本B.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C. 合同管理工具与资源列表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讲座目的与重要性本次讲座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知识,提升合同管理的专业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理解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掌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为严格,强调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违法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 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

4. 重视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运用该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认定合同的效力,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 关注司法解释的后续发展: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司法解释可能会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动态,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应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指南(2024版)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指南(2024版)

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指南(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属性1.2 合同的类型与特点1.3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2.2 合同文本的准备与审核2.3 合同的签字、盖章与备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要求3.2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与调整3.3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第四章:合同的违约与争议解决4.1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4.2 合同争议的类型与处理方式4.3 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与仲裁第五章:合同的终止与清算5.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清算的内容与方法5.3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6.1 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6.2 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6.3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法的适用第七章:合同的示范文本与案例分析7.1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7.2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典型案例7.3 合同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第八章:合同管理与信息化8.1 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8.2 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实施与应用8.3 合同管理的风险控制与防范第九章: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9.1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评估9.2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9.3 合同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第十章:合同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0.1 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与要求10.2 国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0.3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十一章:合同的附录与附件11.1 合同的附录说明11.2 合同的附件清单11.3 合同的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属性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工程任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所达成的协议。

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1.2 合同的类型与特点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关于建设工程类合同法律培训的心得5篇

关于建设工程类合同法律培训的心得5篇

关于建设工程类合同法律培训的心得5篇篇1自参加建设工程类合同法律培训以来,我深感荣幸能够有机会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刻认识到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

此次培训不仅提升了我的专业知识,还拓宽了我的视野,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建设工程的法律框架和潜在风险。

一、培训主要内容本次培训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案例分析、以及如何在工程建设中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

二、学习体会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

只有提高法律意识,才能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 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地质条件、施工难度等,都可能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是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重要保障。

3. 合同管理的严谨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严谨性和重要性,明白了如何制定合法、合规、严谨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案例分析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还结合多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如某工程项目因违反规划审批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某施工单位因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被追责等。

这些案例使我更加直观地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四、展望未来通过本次培训,我对建设工程的法律框架和潜在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将积极向同事和领导请教,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五、总结本次建设工程类合同法律培训使我受益匪浅,不仅提升了我的专业知识,还拓宽了我的视野。

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建设工程的法律框架和潜在风险,并学会了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案例主题讲座(3篇)

法律案例主题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本讲座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证据认定1. 证据类型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供应合同关系。

(2)货物交付凭证:证明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3)催款函:证明甲公司已多次催讨货款。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付款凭证:证明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

(2)货物验收报告: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证据效力(1)合同文本:作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交付凭证: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3)催款函:作为催讨货款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4)付款凭证:证明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具有法律效力。

(5)货物验收报告:作为货物质量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适用1.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货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冯小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冯小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冯小光上传时间:2006-1-24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解释稿。

工程法律新视野: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讲座

工程法律新视野: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讲座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法律新视野: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讲座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1.1 发包人1.2 承包人2. 工程内容及范围2.1 工程概述2.2 施工范围2.3 工程量清单3. 合同价格3.1 合同总价3.2 价格调整3.3 支付方式4. 工期及进度4.1 施工期限4.2 进度计划4.3 延期及违约责任5. 材料与设备5.1 材料供应5.2 设备要求5.3 质量标准6. 施工质量与标准6.1 施工质量要求6.2 施工标准6.3 质量检验7. 安全施工7.1 安全管理7.2 安全标准7.3 安全事故处理8. 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解除合同8.3 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9.3 诉讼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0.3 违约赔偿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程序11.3 合同终止条件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泄露保密信息的违约责任1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4.2 合同的修订14.3 通知与送达14.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4.5 合同的完整性与优先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发包人1.2 承包人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范围2.1 工程概述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为市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2.2 施工范围(1)土建工程:包括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施工等;(2)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通信系统等;(3)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绿化、景观等。

2.3 工程量清单具体的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一,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完成施工。

详解合同法:2024版讲座讲稿全解读

详解合同法:2024版讲座讲稿全解读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详解合同法:2024版讲座讲稿全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讲稿所有权和使用权限1.1 讲稿的所有权归属1.2 使用权限的界定1.3 未经允许的使用禁止2. 讲座时间和地点2.1 讲座的日期和时间2.2 讲座的地点3. 讲座内容3.1 讲座的主要内容3.2 不涉及的内容4. 讲座方式和形式4.1 讲座的方式4.2 讲座的形式5. 讲师的义务和责任5.1 讲座前的准备5.2 讲座中的义务5.3 讲座后的责任6. 听众的义务和责任6.1 讲座前的准备6.2 讲座中的义务6.3 讲座后的责任7. 费用和报酬7.1 讲座的费用7.2 讲师的报酬7.3 其他相关费用8.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时间8.2 合同的终止条件9. 违约责任9.1 违约的界定9.2 违约的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解决机构11. 法律适用1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界定12.2 保密的义务和责任1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1 合同的修改13.2 合同的补充14. 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14.2 合同签署的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讲稿所有权和使用权限1.1 讲稿的所有权归属本合同所涉及的讲座讲稿,其所有权归讲师所有,未经讲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使用、复制、传播、发布或公开展示该讲稿。

1.2 使用权限的界定甲方经讲师书面同意后,可在讲座现场播放、展示讲稿内容,并在讲座结束后,将讲稿内容作为学习资料提供给参加讲座的听众,但需注明讲稿的版权归属。

1.3 未经允许的使用禁止甲方若需将讲稿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必须再次获得讲师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2. 讲座时间和地点2.1 讲座的日期和时间讲座将于2024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在地点举行。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课件PPT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课件PPT
• 法条解释规则:文义解释: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整体解释:不拘泥于个别文字而立足于合同 订立全过程及合同全部条款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交易习惯解释: 依相应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合同法第125条 《合同法》第125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
合同的订立
承诺:是指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期间内作出的对要约的同意。承诺的形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口头、 书面等方式)作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以交货、付款等方式)作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关于“要约”及“承诺”的各个节点
要约撤回 要约发出
要约到达 要约撤销
典型的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订立
举例阐述“缔约过失责任”:
2.假设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 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 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 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 绝签订合同。
3.假设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 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 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 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 谈判,乙公司不同意,遂起纠纷。
典型的订约欺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 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甲不需要赔偿乙公司任何损失。
PART 03
合同的条款
Prevention of contract legal risk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少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四、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二)正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二)共二十六条,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解除、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合同解除: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3.工程质量: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责任和鉴定方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以及工程质量鉴定的程序和标准。

4.工程价款: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程序,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以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5.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司法解释(二)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统一,有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最高法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会议纪要(3篇)

最高法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会议纪要(3篇)

第1篇会议时间:2023年4月15日会议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会议室参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全体法官、相关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主持人:张法官记录人:李助理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会议。

会议旨在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探讨疑难复杂问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为今后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会议议程1. 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2. 分析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难点;3. 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问题;4. 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5. 交流法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内容(一)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张法官在会上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性,提高审判质量;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注重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分析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难点会议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领域广泛;2. 案件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3. 案件类型多样,涉及合同效力、工期、质量、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

同时,会议指出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难点:1. 法律适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较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2. 证据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证据较多,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3. 调解难度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调解难度较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1.宪法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

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讲座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讲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普及法律知识,各地纷纷开展法律讲座活动。

本文将以一个经典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讲座在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侵权纠纷案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被告:张某,男,28岁,某市居民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张某在自家的后院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冠较大,遮住了李某家的阳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枝,但张某以修剪树枝会影响树木生长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修剪树枝,恢复阳光。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李某与张某的关系、树木的位置、树木遮光情况等事实。

3.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树木遮住了李某家的阳光,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树木修剪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树木、竹子等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修剪、砍伐、移植。

但修剪、砍伐、移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树木生长权:张某种植的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享有树木生长权。

但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张某的树木遮住了李某家的阳光,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同时,张某在修剪树木时,应当注意保护树木的生长权。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张某修剪树木,恢复李某家的阳光。

四、案例启示1. 法律讲座有助于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本案中,李某通过法律讲座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充分说明法律讲座在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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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招投标法共7条无效(第50、52、53、54、55、 57、58条)。
4. 2014年8月颁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发包、挂靠、转包、 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1)违法发包 试行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主要针对发生安全事故整顿期间的企业)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 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实践中较为普遍,本条掌握较困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 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 单位的;(承包人被迫接受,重在证据收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三)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规定五种情形下合同无效: 1.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违法发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 4.违法分包合同 5.违法转包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 1.民法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 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 种情形)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YIN LAWFIRM
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适用讲座
一. 背景
• 建筑法存在的两大问题:
一是涵盖的建筑范围方面有缺陷,面太窄。未包 括“铁公机”工程以及水利、水运、港口码头 等。 二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有缺陷,线太短,未包括勘 探、设计等。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 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以下司法解释:
2.限定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会议纪要规定: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 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是因客观原因,而 是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2)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 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高价购买、无偿建设、让利、捐款等承若也属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3)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司法解释第21 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 关于优先受偿问题
1《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 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 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转包: 试行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 为。
(简单的说:转包是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的行为)。
试行办法第七条
列举7条属于转包的情形:
4)分包 试行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 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简言之:分包是承包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将部分建设工程分给第三人的行为)
试行办法第九条所列8种形式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 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主体结构必须有总承包方完成,禁止分包,与发包人是否同意无关)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以后禁止再分包,无论各方是否同意 )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 机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费外,不能计取主要建材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 型施工机械设备费,可以计取辅助、次要与劳务直接相关的材料费,以及与劳务活动直接相关 的小型设备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专业违法分包:指发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专业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人;或者该61 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13项劳务分包项目: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 、水暖、钣金、架线等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是合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0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 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 〕40号 最重要是(2004)14号文,成为这几年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宝典,尽管如此任然还有 很多模糊,回避的问题没有解决,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建设工程法》,因此了 解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法院的特别规定对于我们律师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很有帮 助。 7)司法解释二讨论稿(会议纪要) 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4日 该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建筑工程乱象。(适用范围是建 筑工程合同)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 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只收取管理费)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名为劳务分包,实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实施转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转包属于违法性质。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交给分公司是否合法?(大家讨论)
三.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
•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据。
二.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 (一)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 同无效。
•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确定 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是不违反法律的情形。
1.依法保护合法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会议纪要规定: “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 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 包人 _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 更工期、工程价款、 _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 实质性内容。(开工后因客观原因而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性质 是合法的)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全部转包)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的;(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 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无组 织、无机构、无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
2.建筑法第26条、28条、29条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 四种情况———— 1)超越资质等级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2)肢解发包, 3)违法分包4种行为: A.分包给不具资质的企业; B 未经发包方同意部份分包; C 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 D 分包后再分包。 4)转包:A 全部转包、B 肢解后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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