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时效制度与期间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时效的特征:

(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3)时效为法律事实。

3.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既是行使权力

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三)时效的类型

时效分为两种类型,即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3、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2)强制性。

诉讼时效体现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2、以下几种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的请求权)(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

(1)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2)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2、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1)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中断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下效果:

(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

二是发生的事由不同。

三是法律效果不同。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八)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对义务人的后果: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对权利人的后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发生消灭,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

2、对法院的效果: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九)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