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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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与期间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时效的特征:
(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3)时效为法律事实。
3.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既是行使权力
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三)时效的类型
时效分为两种类型,即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3、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2)强制性。
诉讼时效体现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2、以下几种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的请求权)(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
(1)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2)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2、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1)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中断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下效果:
(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
二是发生的事由不同。
三是法律效果不同。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八)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对义务人的后果: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对权利人的后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发生消灭,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
2、对法院的效果: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九)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1、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
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权利人抛弃其时效利益。
第197条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权利。
特征:
(1)抛弃的对象是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享有的时效利益,而不是实际占有的财产
(2)抛弃是一种事后处分的行为
(3)时效利益抛弃属于单方处分行为,应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抛弃者须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
(4)时效利益的抛弃的方式是多样的,义务人可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协议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届满后时效利益抛弃的方式
(1)义务人实际履行债务
(2)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三、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1、期间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2、期间在民法上的表现
(1)期间首先对主体权利能力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被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人既有的人身、财产关系归于消灭
(2)期间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附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以后产生效力;诉讼时效的届满,导致抗辩权产生,使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期限
(二)期间的分类
1、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可变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发生变化(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确定的一个不可变更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2、法定期间、意定期间、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大多为强制性规定)
意定期间: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期间(包括单方意思表示确定的期间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
(1)历法计算法:以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为依据
(2)自然计算法:以实际时间精确地进行计算的方法,即以时、分、秒开始起算的方法
2、期间的开始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期间的截止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四、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1、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
2、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1)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2)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4)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二者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诉讼时效性质上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抗辩权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力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