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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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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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制度设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该制度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体系之中。
二、组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由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主要职责(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于双方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取证证据。
(二)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案件的移送和执法衔接工作。
通过联席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确定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冲突或者争议时,联席会议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集思广益,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通过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提高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正和正义。
四、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成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来实现其工作职责。
会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可以是集中开会或者视频会议等形式。
会议应当制定具体的议程,明确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目标,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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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和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衔接原则1. 遵守法律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开展衔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2. 协同合作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3. 高效便捷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便利衔接工作。
三、衔接工作内容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通线索,建立起联动机制,及时分享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信息。
2. 加强案件移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交对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衔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矛盾,推动衔接工作的进展。
4. 加强执法培训与交流: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责任分工1. 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1)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2)及时发现和移交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3)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
2. 刑事司法部门的责任:(1)负责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2)接收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及时采取行动;(3)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六、衔接工作效果评估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定期对衔接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经两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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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5e513c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5.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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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 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 办 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 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执法很好地衔接起来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执法很好地衔接起来](https://img.taocdn.com/s3/m/da23422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2.png)
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很好地衔接起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及时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而且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自从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以来,通过各级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工作联系,推动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共同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
但由于在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再加上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沟通渠道不畅,衔接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政管理对象中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现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体会,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操作的实用性等方面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不统一,执法难以形成合力。
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本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客观上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的交叉现象,这类犯罪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再加上两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了解,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在罪与非罪、犯罪证据的鉴定、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一说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问题时,刑事执法部门往往过大地强调了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而行政执法部门也过大地夸大了刑事执法部门“以刑抵罚”的严重程度。
认识不统一,不单给案件移送工作人为地设置了障碍,而且严重削弱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客观上造成了质量技监行政案件查处中实际发生案件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求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现象增长。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1ca15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1f.png)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 前言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协作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紧密相连。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功能和运作方式。
2.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整合,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力,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重复、冲突与漏洞。
通过有效合作,该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提升。
3.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3.1 信息共享与整合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一个信息共享与整合的平台。
通过会议,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交流、分享案情和执法经验,提供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促进案件的顺利推进。
这样一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断层将得到弥合,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参考。
3.2 执法力度的增强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执法力度。
会议的召开可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互通有无、弱化行政与刑事之间的界限,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形成联合打击的威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3.3 处罚效力的提高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有助于提高处罚的效力。
通过会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商讨并确定处罚方式和刑事追诉的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重叠处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始终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4.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方式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需要依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14348_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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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2019〕54号发文日期:2019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9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2)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5)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5)第五章协作机制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管局关于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8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管局关于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7f5f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2d.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管局关于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管局关于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85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落实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精神,细化“平安上海”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推进全局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一方平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组织形式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在局长领导下的全局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匡成鸣副局长任召集人,分管局长、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名单见附件)。
局办公室和保卫处落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机制(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
(二)不定期开展现场调研检查,用典型事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面上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三)各专业性条线安全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分管渠道对口市专业安全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内容(一)各部门、各单位所辖范围内涉及消防、防盗、防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食品饮水安全,保安、维稳等各项工作均属安全工作内容,列为联席会议研究、检查、督查的范围。
(二)及时传达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统筹指导全局安全工作。
(三)汇总检查情况,研究现状、提出建议、编发简报,及时报局长,并分送局考核小组、维稳小组、保密小组。
(四)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查制度、查内容、查台账、查流程、查隐患,实现管理常态化、规范化。
(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安全演练。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fffc4d6287c24028915fc3d7.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24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1、成立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
x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
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x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
考核细则由x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x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
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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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概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流程目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与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改革与创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例分析目录0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概述定义与特点定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就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证据转换、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特点该机制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性质,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保障法律实施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保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防止权力滥用衔接机制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衔接机制的重要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衔接机制。
历史回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的应用也进一步推动了该机制的发展。
发展趋势未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将继续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未来展望衔接机制的历史与发展0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流程案件移送移送条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满足一定的移送条件,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等。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填写移送登记表、移交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种类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种类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保全措施对于易灭失或易篡改的证据,行政机关需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扣押、拍照、录像等。
行刑衔联席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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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刑衔接联席制度模板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日益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渠道畅通,特制定本联席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联席会议设立轮流主席,由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担任。
2. 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
三、会议召开及议题1.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随时召开。
2. 联席会议议题由成员部门根据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经轮值主席协调确定。
3. 联席会议可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士就议题进行授课或研讨。
四、会议议程1. 轮流主席单位介绍议题背景及意义。
2. 各成员单位就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共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 联席会议可视情况组织现场观摩、案例分析等形式,增进成员单位的相互了解和协作。
4. 会议结束时,轮流主席单位对会议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予以发布。
五、协作配合1. 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
2.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3.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4. 各成员单位应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六、监督与评估1. 联席会议应定期对行刑衔接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成员单位应对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联席会议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行刑衔接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89f2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ae.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2b8d524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1.png)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建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至关重要。
下文将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调。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双方的情况。
因此,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政执法部门需要的信息给刑事司法机关,如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证据等;同时,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案件受理及审判进程的情况。
此外,专门设立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交流,能够有效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合作问题,确保双方的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其次,完善执法协作程序和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执法衔接的问题,虽然已有相关协作机制,但并不完善。
因此,应完善相关程序和机制,明确双方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在行政处罚结束后,如发现犯罪嫌疑,应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执行情况的必要信息,以供刑事审判参考。
此外,应建立双方协作的工作纪律和流程,如明确信息反馈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确保双方能够高效配合,避免因信息传递不畅导致案件被漏查。
第三,加强培训和交流。
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有必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两者的工作协作能力。
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参加刑事审判过程的观摩,深入了解刑事司法的审判流程和标准,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证据收集能力;刑事司法人员也可以参加行政执法的现场执法活动,了解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情况,以便在刑事审判中能更好地理解行政执法的依据和过程。
此外,还可以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交流座谈,分享经验和案例,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最后,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b7eeeb80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60.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单位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1.建立健全衔接机制:我们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双方及时沟通和交流。
2.加强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行动,加强协同作战,提高了工作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我们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
定期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衔接意识。
4.加强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加强了案件移送工作,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过渡。
制定了明确的办案程序和标准,确保案件的顺利衔接和办理。
二、取得的成效1.协同执法能力提升: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双方的协同执法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案件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2.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合作,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打击。
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共同行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制。
3.法治环境改善: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改善了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作战,有效地打击了腐败、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4.延缓社会矛盾:通过及时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及时的衔接办理,让当事人感到公正公平,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问题和挑战1.法律法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衔接存在障碍。
2.沟通协调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顺畅,导致案件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行刑衔接走深走实打通堵点
![行刑衔接走深走实打通堵点](https://img.taocdn.com/s3/m/283b58d2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9.png)
关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既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刑不罚”情况的发生。
聚焦领域 深入推进以专门领域为突破口,深入推进行刑衔接,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影响、辐射更多领域,这既是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广泛凝聚共识、汇聚法治合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上海部分基层检察院就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
有的基层院还为此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定期就知识产权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刘某将假冒的“好时”裸巧克力发往位于奉贤区的仓库,并安排张某进行塑封包装,刘某的前妻钟某也曾来帮忙。
刘某通过线上线下平台,以低价将假冒“好时”巧克力销售牟利。
案发后,刘某及同案人员钟某、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今年2月28日,汤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时,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汤某生产的假冒“好时”品牌巧克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汤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钟某、张某因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钟某、张某相对不起诉。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线索移送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其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最终,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前述行政处罚。
打通堵点 全域推进2021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该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收到了嘉定区卫健委移送的一条案件线索:卫健委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人员曹某某、刘某某在美容店内利用非正规渠道购得的气压枪、安瓿头、溶脂针剂,通过气压枪的高压将溶脂针剂注射入顾客体内,最终致5名顾客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涉案“溶脂针剂”及“配套注射器”无法认为是药品和医疗器械,但5名顾客因注射溶脂针发生皮肤溃烂,影响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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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打击涉嫌犯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政策
指导,研究解决衔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研究审议联合通报事项;研究衔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整理会议纪要,并报送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市应急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