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现状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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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的现状及思考

高考是一种选拔性的考试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公平与公正从根本上保证了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高考加分制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教育的公平与公正,受到各方肯定,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忽视了高考选拔人才的效率而颇受争议。高考的公平与效率之争又一次在加分政策上凸现出来。只有通过统一标准、规范程序、透明操作、强化监督、严惩违规等途径,才能使高考加分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使加分政策成为高考制度的有益补充。一、高考加分政策综述 1 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1987年4月27日,原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44条,详尽地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优惠的对象和分值幅度。此后,虽然加分项目、对象、分值多有调整,此项政策却稳定地延续下来。纵观之,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初至1976年的“优先录取”阶段。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均为“优先录取”的优惠对象。到1956年,又增加了“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两类人员。第二阶段为1977年至2000年的降分录取阶段。这阶段取消了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的优先录取政策,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等实行优

先录取政策。自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实行高考降分投档政策。第三阶段为2001年以后的加分录取阶段,2001年规定,对于高中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以及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实行加分投档政策,一般不得超过20分。2020年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投档。 2 高考加分政策的不同取向高考加分政策之所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性,“触碰了高考公平性这根敏感神经”。以2020年教育部及各省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为例,按其导向性可以划归为三类。(1)照顾性加分。此类加分体现了高考公平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公平在高考中的映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等三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

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鼓励性加分。鼓励性加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思想,有利于激励学生个性的张扬、特长的发挥。根据教育部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奧赛获奖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等,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3)政策性加分,国家或一些地方为推行某种特定政策,而把分数作为奖励的一种手段。如教育部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重庆2020年高考加分政策规定,三峡库区淹没城市乡镇的考生可加5分;农村独生子女报考在渝院校在各批次控制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当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问题高考加分政策从实施至今已有几十年时间了,它在弥补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不足以及促进入学机会

的相对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制定随意性大首先,加分政策涉及部门多。目前,加分项目已涉及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关系找教育部门要求出台高考加分政策的行业、部门或人士更是层出不穷。其次,加分政策的出台,往往来自于专家之建议、领导之意愿,缺乏公众的参与,没有经过听证会、座谈会及网络上的交流、讨论、辩论,因而决策者对加分政策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缺少清晰地评定。再次,加分政策成为了社会福利手段。比如,四川省的“见义勇为”加分政策;河北省的“农村独生子女”加分政策;重庆市对三峡库区移民子女的加分政策等。用分数作为实施某项政策的激励手段或补偿途径,违背了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因为高考加分政策最初是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种缺陷而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学生提升素质,综合全面地发展;实施社会救济,促进教育公平。 2 对象范围界定模糊1950至2020年间,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对象从“工农干部、少数民族考生和华侨”三项增加到20多项,而各省市的加分对象则更多。2000年后,由于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权限下放到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省市出现了加分对象不一样的情况,除了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对象外,各省市还加入了其他的加分对象。此外,对于某些标准的界定也较模糊,如2020年福建省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

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先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生委员会,由省招生委员会再研究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以及具体的照顾分值。”一般来说。“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本身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校准,它“属于精神领域的软指标,没有物化的标准可以衡量,这给评定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弹性空间”,从而给造假提供了保护性条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3 加分幅度各地不一教育部在历年的加分政策中对同一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是指出了一个大致的范围,比如在2020年教育部规定,烈士子女考生由省级招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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