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论文
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
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以展示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二、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地的抢劫案。
被告人甲某于2020年X月X日晚11点左右,持刀抢劫了被害人乙某。
甲某抢夺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甲某被当场抓获,刀具和抢劫所得物品均被追缴。
三、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以上案件背景,我们可以确定以下法律问题:1.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3.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四、案件分析根据刑法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包括两个基本要素:抢劫行为和抢劫目的。
首先,对于抢劫行为来说,甲某明显具备。
他在作案时使用了刀具,并以暴力手段夺取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
其次,在抢劫目的方面,甲某的犯罪意图明确,他通过抢劫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抢劫罪是一种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刑法第23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刑法规定一个犯罪以完成为限,是指该犯罪迅速实施完毕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某在作案后被当场抓获,抢劫物品和刀具均已追缴。
因此,可以认定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
关于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我们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对于抢劫行为造成的轻伤,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中的事实,甲某在抢劫乙某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因此,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五、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案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3.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刑法论文的范文
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某日晚,王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李某的财物。
2.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论文范文
刑法论文范文正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旨在保护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自卫权利。
然而,正当防卫的界定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1. 不法侵害的界定: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紧迫性。
对于潜在的或已经结束的侵害,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
2. 防卫行为的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防卫人的心理状态、防卫手段、防卫结果等因素。
3. 防卫过当的问题: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具体探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案例包括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财产保护中的正当防卫等,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和适用标准。
五、结论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制度,其正确适用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和适用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准确把握,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张明楷. 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20(3).[3] 李勇.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9.。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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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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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本科论文
刑法本科论文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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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范文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
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
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
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
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
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刑法论文-最新范文
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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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论文谈嫖宿幼女罪的现实困境及幼女性权益保障途径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一项区别于强奸罪的单行罪名。
当时的立法本意是为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幼女的权益。
然而,该规定自出台以来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该罪的设立似乎与最终保护幼女的目的相去甚远,一场持续近16年的存废之争也因此愈演愈烈。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贵州“习水案”、陕西“略阳案”等对社会的恶劣影响,更是把这场争论推向了风口浪尖。
社会大众对该罪的认可度也不高,该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在分析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以及分析该罪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以期另辟蹊径保障幼女的性权益。
1、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概述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顾名思义都是对幼女所实施的一种性犯罪行为。
这里的幼女被界定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那么此二种罪被分设在不同的罪名当中,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同规定就主要取决于“嫖宿”与“奸淫”二字上。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和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或其它类似性交的行为”[1];奸淫是指“男女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理论上通常认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本罪[2].从该点来看,二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不同。
如果说嫖宿是建立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那么此种同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无效的。
奸淫幼女之同意不在法定减刑的条件之中,那么嫖宿幼女之同意同样也不具有法定减刑的效力,否则将会违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保护的平等原则。
嫖宿是以交付金钱和其他财物为手段,这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行为于情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公然挑衅,更不能将此作为对幼女区别保护的一种条件,这种区别对待既不利于保护幼女权益,同时也助长了此种违法犯罪行为恣意蔓延。
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问题,有学者主张应根据“法条竞合论原理”决定法条的适用,认为它们之间属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在适用法条时是采用“特别论原则”还是采用“从重论原则”难以找到具体法律依据,显然“法条竞合说”在实践中依然缺乏科学性。
嫖宿、卖淫本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两个违法行为上成立的合同关系,我们认为无论该种行为是建立在自愿还是非自愿的基础上都是无效的,二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应当认为是同一种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2、嫖宿幼女罪的现实困境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此二种不同的罪名在保护幼女性权益方面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保护的方式,导致该罪在理论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2.1与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背道而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将“儿童卖淫”定义为:“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从该规定来看,儿童卖淫的责任主体直接被归于组织卖淫者,儿童在这里属于纯粹的受害人、权利遭侵害的被剥削者,处于一种被利用受害者的角色中。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即儿童对其卖淫牟利的行为是缺乏自主性的,因此幼女的卖淫行为不应归于幼女的过错。
然而,中国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相关规定却反其道而行之,该罪的设立从幼女“卖淫”的逻辑出发,单独设立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相区别,并将“卖淫幼女”自身的“过错”作为减轻犯罪人刑责的一项条件。
两相对比,很显然,嫖宿幼女罪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打击的矛头不适当地指向了作为受害人的幼女,直接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儿童的基本宗旨[3].各国基于保护幼女的公共政策,以生理学和心理学知识为支撑,将“年龄”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标准,从而设置了“法定承诺年龄线”[4].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只有超过法定承诺年龄的人才具有判断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否则其所做出的处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即使儿童在某项处分行为中明确表示“同意”,法律也据此推定这种“同意”并非出于儿童意愿,是无效的。
所以只要与之性交就构成强奸罪,也称作“法定强奸罪”或“强奸幼女罪”[5],幼女的主观同意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6].然而我国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却把幼女的主观同意和过错责任作为一种有差别保护的条件,据此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相区别,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3条中规定的针对儿童的“无差别,无歧视”保护原则,以及对儿童的“优先保护原则”.2.2阻碍了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嫖宿幼女罪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她们处于身心智发展的不完整阶段,由于学校、家庭、社会中存在的不良因素及其成长环境而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她们也是在社会、学校、家庭这个大环境中存在的不良环境和不良因素下的牺牲品、受害者[7].嫖宿幼女罪不仅使某些道德败坏之人有了可乘之机,同样也使幼女被扣以卖淫之名,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严重阻碍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嫖宿幼女罪,单从该罪的名称上来说,“嫖宿”二字就带有对幼女一方责备之意,嫖宿的对象幼女被定性为卖淫女,我们认为这种对幼女的界定是不恰当的。
幼女在法律的规定中本身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性交易行为能力的,且由于幼女年龄较小,心理与身体发育尚不成熟,缺乏对性的基本认知及对事物的分辨能力,往往是在多种因素的诱导之下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因此不能被单纯的认定为过错方。
该罪的罪名设立,显然给幼女贴上了一个难以抹去的标签,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可以说“嫖宿幼女罪”在罪名的设立上就直接违背了刑罚保护法益的目的。
从该罪的犯罪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幼女的身心健康,但从该罪的罪名设立来看,无疑已经阻碍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本身是一个“矛盾体”,既侵害其身心健康发展又保护其健康发展。
这一显著的矛盾现象与法律的权威性、严谨性以及崇高性根本不相适应。
2.3对文化的恶性渗透,对社会文明的挑战。
嫖宿幼女罪,自成立以来,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近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形成了一种罪恶的嗜好和败坏的社会风尚。
这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恶性渗透,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绊脚石。
嫖宿行为本身就是对文明的一种亵渎,一种病态人格的极端表现,不仅给幼女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在社会上形成了不良风气,同时破坏了社会的文明发展。
嫖宿行为虽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很多商人和官员的一种常用交际手段。
这种风气一旦形成,一些道德败坏者在欲望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然挑衅,认为钱权能解决一切———2021年曝光的“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就是这点的最好体现。
显然,嫖宿幼女罪已成为钱权下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如果法律不加以严惩,必然会助长此种不良风气的蔓延,使社会大众丧失基本的道德感。
这种对文化的恶性渗透和对社会文明的挑战既给法律的执行带来巨大困境,也让民众渐渐失去对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因此该罪的设立存在着诸多不合理因素2.4该罪在惩罚犯罪方面缺乏“公正理念”,使刑罚目的难以实现。
刑罚与犯罪的不对称性,决定了该罪在惩罚犯罪方面缺乏“公正理念”.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他的《犯罪与刑罚》中这样写道:“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
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法与犯罪相对称。
”[8]显然,刑罚的“公正理念”不仅体现在轻罪轻罚,而且还体现在重罪重罚,重罪轻罚最终将导致刑法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保护法益的目的难以全面实现。
近年来,随着人道主义理念的发展蔓延,刑罚“轻缓化”的呼声高涨。
但必须认识到,“轻缓化”的同时不能使一些本该严惩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否则最终将破坏刑法的权威。
刑法目的的实现应当建立在所处的刑罚公正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公正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公正惩罚犯罪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9].“嫖宿幼女罪”不仅对幼女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时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该罪在量刑上的力度显然与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无法平衡,这种不平衡必然导致把公正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刑法目的难以实现。
同时,该罪“公正理念”的缺失,从根本上否定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从而否定了刑罚确立的合理性。
3、幼女性权益保障途径综上所述,可见嫖宿幼女罪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同时在实践中又面临诸多困境,不能更好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因此,对于幼女性权益保护的途径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如下几个途径实现幼女权益保护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3.1完善“嫖宿幼女罪”立法,重建法律保障之根基。
通过前述对“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关系的梳理,以及嫖宿幼女罪所存在的现实困境的分析讨论,显然,“嫖宿幼女罪”在罪名设立和法定刑上存在缺陷。
首先,罪名设立不利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该罪法定刑之刑种和刑度配置上存在不合理因素,嫖宿幼女罪刑种仅为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在刑度配置上嫖宿幼女罪的界限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界限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种区别对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以及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时,“嫖宿幼女罪”的社会认同度并不高。
公众对法律认可与支持,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法律在制定、实施、修改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考虑公众的认可度和可接受度。
“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一个社会现实,也要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或刑法的认同感,以寻求结论的合理性。
”[10]鉴于刑法嫖宿幼女罪的单独设置带来众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废止,并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并规定相应的条款,为幼女性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刑法进一步趋于完善。
3.2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实行联动保障。
当今世界,对儿童进行特别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共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其成长、发展中更多的依赖父母、亲人的关心、培养、支助及教育,可以说家庭是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的首要因素,一旦这方面缺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儿童健康成长时,未成年人因其获得自身需求的途径较少、能力较低,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幼女的卖淫行为更多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因此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更需要社会关心及救助。
正如《儿童权利公约》第26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11].鉴于此,建议应当尽快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