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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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市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等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二、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及登记1.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2.企业对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4.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5.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6.已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从事新的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7.凡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必须到我市安全监督站备案,建档登记,每台设备应有省建设厅所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安装电工、钳工等)、使用作业人员(各类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具备操作资格证书。

9.施工单位能出具关于本工程项目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违反安(拆)装、维修使用、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四川省安B考试机考题库及参考答案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资料及解析

2019年四川省安B考试机考题库及参考答案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资料及解析

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C、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D、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d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3.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b )。

A、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以最少的安全投入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d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A、处理办法B、应急办法C、预防措施D、应急救援预案5. 分包单位( a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B、可以C、必须D、自行决定是否6.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周期为( c )。

A、1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7.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 a )承包主要责任。

A、分包单位B、总包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含答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含答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C、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D、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D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3.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B )。

A、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以最少的安全投入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D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A、处理办法B、应急办法C、预防措施D、应急救援预案5. 分包单位( A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B、可以C、必须D、自行决定是否6.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周期为( C )。

A、1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7.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 A )承包主要责任。

A、分包单位B、总包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A、项目经理B、技术人员C、值班人员D、考核人员10. 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 B )负责上报事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成建委发[2008]85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54号)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四川省建筑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考试题库

四川省建筑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考试题库

2024年四川省建筑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考试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8题)1.安装模板前,工程技术人员应以(C )形式向作业班组进行施工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A.口头B.口头或书面C.书面D.电话或短信2.目前我过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A)。

A.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B.高处坠落、中毒、坍塌、触电、火灾事故C.坍塌、粉尘、高处坠落、触电、塔吊事故D.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火灾事故3.混凝土搅拌工接触到的主要职业危害为(A )。

A.水泥尘B.辐射C.黄泥沙尘D.噪声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A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A.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B.项目负责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C.安全负责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D.劳务负责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5.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A )米(含)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A.5B.4C.3D.26.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B)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中规定,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家组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B )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A.施工单位负责人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8.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A)扣紧且严禁拆除。

A.直角扣件B.旋转扣件C.对接扣件D.对拉螺杆9.连墙件设置应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A )。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页word文档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页word文档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川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测试题及答案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测试题及答案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测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碗扣式独立的模板支撑架高宽比不宜大于()。

答案( )A.2 B.3 C.4D.5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雨天高处作业属于一般高处作业。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答案( )A.主要 B.全面 C.关键 D.重点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4、出租的机械设备或施工机具及构配件,不一定非得强调必须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根据《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资料审核表。

答案( )A.2 B.5 C.7 D.10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碗扣式双排脚手人行梯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答案( )A.1:1 B.1:2C.1:3D.1:4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作业人员可以短暂在高处作业的平台、孔洞边缘和通道内休息。

( )B、错误正确答案:B8、安全帽应能承受5Kg钢锤自1m高自由落下的冲击,帽衬须具有缓冲、消耗冲击能量,保护头部免受伤害的作用。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生产性毒物可能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0、企业必须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1、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2、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答案( )A.B. C. D.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13、不同步、不同跨的相邻接头在其水平、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须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建筑机械备案登记明细表,其中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20台;(三)建筑起重机械基本情况,即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四)单位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人员职称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租赁单位必须设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成都市《起重机械监管办法》

成都市《起重机械监管办法》

设备类型
施工升 降机
物料提 升机
种类
SC型 SS型
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 限(年)
备注
8
规定使用
年限按、
说明书规
5
定年限,
两者取小
5(参照SS型)
延长使用 年限
依鉴定结 论意见, 最长2年
(参照 SS型

设备类 型
塔式 起重 机
种类 (按起重力矩(
KN.m))
≤630 630~1520 1250~2500
使用期超出使用年 限的
出租单位/ 自购的使用单位
必须提供 建立
为本次使用出具的 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
重点监控档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 (现行“DBJ51/T026-2014” ( 2014-06-01 实施) ) 使用年限:自出厂之日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包含安全性鉴定后的允许时间。
• 检验检测
《关于省外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15〕16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市行政区域内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活动及监督管理
统一的信息管 理系统
鼓励采用科技 手段提高管理 水平,增强防 范事故的能力
成都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站 (受市建委委托)
+
各区(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

成建委[2016]135号2016成都市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成建委[2016]135号2016成都市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2016〕135号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川建发[2008]65号

川建发[2008]65号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川建发[2008]6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四川省建设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感谢您的浏览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题库(附答案)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题库(附答案)

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题库(附答案)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A、正确B、错误答案:A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中、()。

答案( )A.电梯井口 B.烟道口 C.上料口 D.卸料洞口A、正确B、错误答案: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答案( )A.产品合格 B.安全合格 C.生产合格 D.制造合格A、正确B、错误答案:B4、高处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 )A、正确B、错误答案:A5、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G,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答案( )A. B. C. D.A、正确B、错误答案:B6、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A、正确B、错误答案:A7、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只要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就可以施工。

( )A、正确B、错误8、在没有立足点或没有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 )A、正确B、错误答案:A9、上层作业高度2m≤h≤5m,其坠落半径是()。

答案( )A.2m B.3mC.4mD.5mA、正确B、错误答案:B10、安全网作防护层必须封挂严密牢靠,特殊情况可采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 )A、正确B、错误答案:B11、支承脚手板的横向水平杆的最大间距()大于纵距的1/2。

答案( )A.不应 B.不宜 C.不得 D.不能A、正确B、错误答案:A12、门式满堂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m。

答案( )A.24 B.30 C.36D.40A、正确B、错误答案:B13、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23608-93)的规定,凡在坠落处基准面()米或以上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____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背景概述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中常用的重点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使用方面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操作、事故频发等,给工程施工及人员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提高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____年起将实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管和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二、制度内容1.登记对象:所有使用于工程施工及相关领域的起重机械。

2.登记方式:全部采用电子化登记方式,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填写相关信息登记到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平台。

四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机械设备办理备案时;产权单位还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租赁行业确认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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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
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
(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
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当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实施意见的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销毁等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资料审核表(附件三)。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四)。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依法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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